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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物价局关于全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并轨及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中国石油西气东输长宁输气分公司、各天然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51号)精神,按照2015年实现存量气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的既定目标,国家决定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试点放开直供用户用气价格。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站价格
(一)化肥用气
化肥用气将原执行的存量气价格和增量气价格并轨,价格在现行存量气价格基础上适当提高,由现行l.546元/立方米调整为l.746元/立方米。
(二)直供工业用气
直供用户用气门站价格放开,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三)长宁公司供各地燃气公司气价
居民用气价格不变,仍执行1.22元/立方米的标准;其它用气价格按并轨后的2.21元/立方米执行。
二、销售价格
(一)居民用气
居民用气价格今年仍不作调整,具体价格按宁价商发[2012]47号文件执行。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养老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及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居民用气价格的单位(上述都不含集中供暖用气)按照居民用气价格执行。
按照国家发改委“居民阶梯气价制度今年全面建立”的有关要求,今年我区将在已通管网气的市县全面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此项工作具体措施办法另行安排。
(二)城网工业用气
将原执行的存量气价格2.58元/立方米和增量气价格3.20元/立方米并轨,并轨后按2.67元/立方米执行。
(三)商业、行政事业单位等其它用气
将原执行的3.21元/立方米的综合价格降低0.30元,按照2.91元/立方米执行。
(四)集中供暖用气
按照国家发改委“对西部个别省份以及确有困难的供热企业等,供气企业要给予适当价格优惠”的规定,待向中石油争取来价格优惠政策后,再据实确定。
(五)车用天然气
1、管道、压缩车用气批发价格
车用气批发经营企业通过管道供应的批发价格由2.56元/立方米调整为2.67元/立方米;通过槽车拉运的压缩天然气批发价格
最高上限价格为2.80元/立方米,供需双方在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2、车用天然气零售价格
(1)考虑各种因素及油气比价关系,车用天然气零售价格仍维持现行3.58元/立方米的价格水平,原执行此价格的各加气站仍按此标准收取。(2)未通输气管网,只能通过槽车拉运压缩气来解决车用气的固原、海原等市县,仍执行3.98元/立方米的价格。
(六)其它规定
与中石油西气东输公司直接结算的中卫、中宁、红寺堡、彭阳四市县(区)的天然气门站价格与并轨后的长宁公司门站价格一致,全区都为2.21元/立方米的价格水平。因此,为了保持全区天然气价格政策的统一性,上述四市县(区)现行居民用气价格保持不变;其它非居民用气价格按本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三、实施时间
并轨后的价格统一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四、几点要求
(一)保障市场供应。长宁公司以及其他天然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天然气生产和运输工作,保障市场供应,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新制定的天然气价格政策。
(二)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监测。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同时要加强天然气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三)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各地有针对性地宣传解释存量气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直供用户用气价格放开试点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舆论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规定及政府的决策意图,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