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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起购新房不再交管道燃气安装费
据江西省日前下发通知,根据《江西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 江西省新建商品房管道燃气安装费,纳入商品房建设安装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新建商品房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购房者不再交纳与管道燃气建设安装有关的费用。
其中,2016年1月1日前,新建商品房购房者已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且按合同约定已交纳的管道燃气建设安装费用,不再退还。
通知称,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居民住宅区新建管道燃气,居民申请安装管道燃气的,需交纳管道燃气安装费。居民管道燃气安装费实行政府定价。已安装管道燃气的居民住宅区,未使用管道燃气的居民以及自建房的居民申请安装管道燃气的,其管道燃气安装费可参照当地制定的居民管道燃气安装费标准执行,具体由各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