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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维护相关标准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埋地燃气管道隐患调查、隐患分级、隐患维护抢修响应、隐患消除确认等作业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埋地燃气管道的隐患控制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285 埋地钢质管道腐蚀防护工程检验
GB/T 50680-2012 城镇燃气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CJJ 95 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
SY/T 6151 钢质管道管体腐蚀损伤评价方法
TSG D7004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
DBJ440100/T 95 市政燃气管道设施巡查管理规范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广州市油气管道设施保护试行办法
3 术语
GB/T 50680-201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50680-2012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埋地燃气管道
采用开挖或非开挖方式敷设的地下燃气管道。
3.2
运行
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检、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GB/T 50680-2012,定义 6.5.11]
3.3
占压
中低压管道两侧0.7m,超高压、高压和次高压管道两侧5m内有建(构)筑物或堆放大宗物资的。
3.4
维护
为保障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所进行的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
[GB/T 50680-2012,定义 6.5.12]
3.5
抢修
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停气、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GB/T 50680-2012,定义 6.5.13]
3.6
停气
在燃气供应系统中,采用关闭阀门等方法切断气源,使燃气流量为零的作业。
[GB/T 50680-2012,定义 6.5.15]
3.7
隐患
燃气管道在日常运营中由于管道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或其他外部因素可能导致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停气、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因素。包括管道腐蚀、老化、施工作业、地面建(构)筑物占压(或重物堆放)、地面沉降、地质灾害、燃气泄漏等。
3.8
轻度腐蚀物排放
管道周边有固体或液体废弃物排放,造成土壤酸碱度比未污染土壤酸碱值偏离0.5度以内(含0.5度),且对管道的影响范围小于等于30m的。
3.9
较重腐蚀物排放
管道周边有固体或液体废弃物排放,对管道的影响范围大于30m的,或酸碱物的排放造成土壤酸碱度比未污染土壤酸碱值偏离0.5度以上,但管道周边土壤酸度不低于6.5(含6.5)或碱度不大于8.5(含8.5)的。
3.10
严重腐蚀物排放
管道周边有固体或液体废弃物排放,造成土壤酸碱度比未污染土壤酸碱值偏离0.5度以上,且造成管道周边土壤酸度低于6.5或碱度大于8.5的。
4 燃气管道隐患调查
4.1 管道燃气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配备经专业培训的管道巡查和检测人员,建立安全隐患调查和治理工作档案,定期对埋地燃气管道进行巡查、检测,及时发现埋地燃气管道的安全隐患和潜在风险。
4.2 埋地燃气管道巡查项目和频率应按照DBJ440100/T 95的要求执行。
4.3 埋地燃气管道参照TSG D7004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4.4 埋地燃气管道应进行日常维护检测,日常检测项目由管道燃气企业按照管道运行情况制定,对钢质管道至少应包括管道泄漏检测、管道防腐层地面检测、管道阴极保护检测、管道腐蚀环境调查等项目。PE管道的检测项目可参照钢质管道检测项目执行。
5 埋地燃气管道隐患分级
5.1 管道燃气企业应建立埋地燃气管道的隐患分级管理制度,埋地燃气管道隐患按存在风险的严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较大、重大4个等级。
5.2 管道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列为“轻微”隐患:
a) 埋地钢质燃气管道存在按SY/T 6151标准确定为1、2级腐蚀缺陷的;
b) 超高压、高压和次高压埋地燃气管道管壁外缘两侧50m(含50m)范围内,中低压埋地燃气管
道管壁外缘两侧5m(含5m)范围内存在钻探、打桩、顶进、开挖等作业,经确认其工作方向不会向管道扩展的;
c) 管道地质环境发生变化,经评估短期内不影响管道安全的;
d) 管道腐蚀环境发生变化,周边有轻度腐蚀物排放,有杂散电流产生,或有其它影响管道安全
的因素发生,但经评估对管道的影响在可控制的范围内,或已采取了有效监控措施的;
e) 管道路由被围蔽,但还未占压管道的。
5.3 管道存在下列条件之一应列为“一般”隐患:
a) 埋地钢质燃气管道存在按SY/T 6151标准确定为3、4级腐蚀缺陷的;
b) 埋地燃气管道周边怀疑有可燃气体泄漏,按照附录A气体泄漏分级确定为3、4级泄漏的;
c) 超高压、高压和次高压埋地燃气管道管壁外缘两侧50m(含50m)范围内,中低压埋地燃气管
道管壁外缘两侧5m(含5m)范围内存在钻探、打桩、顶进、开挖等作业,已采取了有效监控
措施的;
d) 管道周边50m内发生地质灾害,暂未危及管道,且经评估暂时不影响管道安全的;
e) 管道腐蚀环境发生变化,地下有轻度腐蚀物排放,或有严重的杂散电流产生,未能实施有效控
制的;
f) 管道路由被围蔽,超高压、高压和次高压埋地燃气管道管壁外缘两侧5m(含5m)以内,中低
压埋地燃气管道管壁外缘两侧0.7m(含0.7m)以内存在建(构)筑物,但建(构)筑物内未从事
有可能影响地质稳定的活动或建(构)筑物内没有人员聚集的。
5.4 管道存在下列条件之一应列为“较大”隐患:
a) 埋地钢质燃气管道存在按SY/T 6151标准确定为5级腐蚀缺陷的;
b) 埋地燃气管道周边怀疑有可燃气体泄漏,按照附录A气体泄漏分级确定为2级泄漏的;
c) 超高压、高压和次高压埋地燃气管道管壁外缘两侧50m(含50m)范围内,中低压埋地燃气管
道管壁外缘两侧5m(含5m)范围内存在钻探、打桩、顶进、开挖等作业,作业行为未能实施有效控制的;
d) 管道周边50m(含50m)内发生地质灾害,暂未危及管道,但经评估有可能影响管道安全的;
e) 管道腐蚀环境发生变化,地下有较重腐蚀物排放,或有其它影响管道安全的因素发生,未能
实施有效控制的;
f) 管道路由被围蔽,超高压、高压和次高压埋地燃气管道管壁外缘两侧5m(含5m)以内,中低
压埋地燃气管道管壁外缘两侧0.7m(含0.7m)以内存在建(构)筑物,建(构)筑物内从事有可
能影响地质稳定的活动或建(构)筑物内有密集人员聚集的。
5.5 管道存在下列条件之一应列为“重大”隐患:
a) 埋地燃气管道周边检测到有可燃气体泄漏,按照附录A气体泄漏分级确定为1级泄漏的;
b) 超高压、高压和次高压埋地燃气管道管壁外缘两侧50m范围内,中低压埋地燃气管道管壁外
缘两侧5m范围内存在爆破、开山、堆放大宗物资等作业,作业行为未能实施有效控制的;
c) 管道周边发生地质灾害,已对管道稳定造成影响的;
d) 管道腐蚀环境发生变化,管道周边有严重腐蚀物排放,或有突发性的强酸、强碱排放,未能
实施有效控制的。
6 隐患维护抢修响应
6.1 一般要求
管道燃气企业应根据隐患的不同级别分级作出隐患维护抢修响应。
6.2 轻微隐患的维护抢修响应
6.2.1 管道具有本规范5.2a)所述隐患时,应建立相应的隐患台帐,每两年复查1次。
6.2.2 管道具有本规范5.2 b)所述隐患时,应派发专函告知施工单位管道位置走向,每天派人巡查施工现场不少于1次,避免损伤燃气管道。
6.2.3 管道具有本规范5.2c)所述隐患时, 宜每个季度对地质环境变化情况的监控不少于1次。
6.2.4 管道具有本规范5.2d)所述隐患时, 管道燃气企业每个季度对管道腐蚀环境的变化情况的监控次数不少于1次。
6.2.5 管道具有本规范5.2e)所述隐患时,管道燃气企业应派专函告知业主按有关法规规定拆除建(构)筑物。
6.2.6 具有轻微隐患的燃气管道在分别采取本规范6.2.1至6.2.5所述的维护抢修响应时,可继续使用。
6.3 一般隐患的维护抢修响应
6.3.1 管道具有本规范5.3a)所述隐患时,应制订相应维护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维护。
6.3.2 管道具有本规范5.3b)所述隐患时,应密切监控气体泄漏浓度,视结果有无浓度增加趋势来判定检测周期,如无浓度增长趋势,可考虑逐步降低监控气体泄漏浓度频率,浓度检测最大周期为两个星期。
6.3.3 管道具有本规范5.3c)所述隐患时,应派专人24小时随时监控。
6.3.4 管道具有本规范5.3d)所述隐患时,应每天派专人巡查管线不少于两次。
6.3.5 管道具有本规范5.3e)所述隐患时,应制订相应维护计划,并在6个月内完成维护。
6.3.6 管道具有本规范5.3f)所述隐患时,应派发专函告知业主立即按有关法规规定拆除建(构)筑物。
6.3.7 具有一般隐患的燃气管道在分别采取本规范6.3.1条至6.3.6所述的维护抢修响应时,可继续使用。
6.4 较大隐患的维护抢修响应
6.4.1 管道具有本规范5.4a)所述隐患时,应立即制订维护计划,并在3个月内完成维护。
6.4.2 管道具有本规范5.4b)所述隐患时,应密切监控气体泄漏浓度,视结果有无浓度增加趋势来判定检测周期,如无浓度增长趋势,可考虑逐步降低监控气体泄漏浓度频率,浓度检测最大周期为1个星期。
6.4.3 管道具有本规范5.4c)所述隐患时,应立即制止作业行为,制止无效的,报政府有关部门。
6.4.4 管道具有本规范5.4d)所述隐患时,应制定相应维护抢修措施和相关应急救援预案。
6.4.5 管道具有本规范5.4e)所述隐患时,应每星期至少1次到现场检测该管道周边环境及不安全因素的变化,做好相应的记录,如半年内管道周边环境及不安全因素继续恶化,应在3个月内对该管道进行维护及土壤更换。
6.4.6 管道具有本规范5.4f)所述隐患时,应派发专函告知业主立即拆除建(构)筑物,业主未按规定立即拆除建(构)筑物的,必要时停止使用该管道,直至建(构)筑物被拆除。
6.4.7 具有较大隐患的燃气管道在分别采取本规范6.4.1至6.4.5所述的维护抢修响应时,可继续使用。
6.5 重大隐患的维护抢修响应
6.5.1 管道具有本规范5.5a)所述隐患时,应启动管道腐蚀泄漏抢险抢修工作,根据钻孔点泄漏浓度的大小和管道外防腐层破损点定位,确定路面开挖点位置,查找泄漏点,完成抢险抢修工作。
6.5.2 管道具有本规范5.5b)所述隐患时,应立即报警,并通知政府有关部门到现场处理。
6.5.3 管道具有本规范5.5c)所述隐患时,应立即制定管道保护方案并予以实施。
6.5.4 管道具有本规范5.5d)所述隐患时,应立即对该管道进行抢修及土壤更换。
6.6 管道整体更换建议
当管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该管道应做整体更换:
a) 管道存在或有过多处漏气点,且防腐层破损点较多,杂散电流干扰严重,使用年限接近或达
到设计寿命的;
b) 依据GB/T 19285对管道的腐蚀防护系统(腐蚀环境、杂散电流、防腐层状况和阴保系统)进
行非开挖检测与评价,评价等级达到4级且维修价值低的;
c) 经过合于使用评价后管道的剩余使用寿命小于1年的。
7 隐患消除确认
当埋地燃气管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为该管道隐患已消除:
a) 对于埋地燃气管道周边存在钻探、打桩、顶进、开挖、堆放、爆破等施工作业引发的隐患,
当现场不再施工作业或管道保护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已按要求恢复原样,且未对管道造成影响
的;
b) 对于埋地燃气管道周边存在因地质环境变化产生的隐患,当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后,管道周边
的地质状况已稳定,不会对地下管线造成威胁的;
c) 对于埋地燃气管道周边存在因腐蚀环境发生变化产生的隐患,当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后,可能
造成腐蚀的因素已消除,环境恢复正常,确认不会对地下管线造成威胁,或管道经过防腐控制处理,腐蚀控制水平达到CJJ 95的相关要求的;
d) 对于管道路由被围蔽、占压造成的隐患,经处理后,管道环境符合《广州市油气管道设施保
护试行办法》的要求或达到管道设计文件的防护要求的;
e) 发生燃气泄漏的地下管线完成修补后,经过1个星期的燃气浓度监测,确认无燃气泄漏的;
f) 对于管道防腐层缺陷等管道本身缺陷产生的隐患,经修复后,管道达到设计文件要求的运行
状态或达到CJJ 95的相关要求的。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气体泄漏分级
A.1 管道气体泄漏缺陷可以通过巡线检查、气体泄漏专门巡查、群众举报等途经发现。燃气泄漏一经发现,应采用浓度探测仪、可燃气体检测仪等进行泄漏气体来源、浓度的检查确认。水泥路面下的管道,必要时可进行路面打孔监测。
A.2 气体泄漏分为4级,其中1级泄漏为最严重级别泄漏,4级泄漏为最轻微级别泄漏。判定如下:
a) 1级泄漏是指已经确认燃气泄漏点,或虽不能确认燃气泄漏点,但确定有危险性可燃气体存在
的情形;
b) 2级泄漏是指怀疑有可燃性气体泄漏,但环境浓度小于爆炸下限的20%且不能确认燃气泄漏点,
或虽浓度大于爆炸下限的20%,但已确认是非燃气管道泄漏的情形;
c) 3级泄漏是指怀疑有可燃性气体泄漏,但环境浓度小于爆炸下限的20%且已确认是非燃气管道泄
漏的情形;
d) 4级泄漏是指怀疑有可燃性气体泄漏,但使用仪器不能检测到可燃性气体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