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燃气分会会刊

国家发改委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1-06-15 查看次数:943

1623722252419151.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21〕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健全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机制,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加强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促进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6月7日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健全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机制,提高定价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加强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促进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制定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管网集团)经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其他市场主体经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管道原则上按照国家管网集团价格执行。

第三条  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核定管道运价率。

第四条  核定管道运输价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全国一张网”的改革方向,科学制定管道运输价格,推动管网互联互通和高效集输,促进资源自由流动和上下游市场竞争,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二)坚持激励约束并重。严格开展成本监审,强化对经营管道运输业务的企业成本约束。健全激励机制,推动企业优化运输路径,提高运行效率,降低运输成本。

(三)保障管网平稳运行。适应天然气管网不同发展阶段和改革进程的需要,保持有关定价参数相对稳定,并根据行业发展形势动态调整,保障全国天然气管网平稳运行。

第五条  国家管网集团应当将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建立符合定价成本监审要求的单独账目和成本核算方法,形成年度成本报告。

第六条  管道运输价格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本办法出台后首次核定价格,以近一年财务数据成本监审结论作为主要依据。
 
第二章  管道运输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

第七条  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金。

第八条  准许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等,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第九条  准许收益=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一)有效资产。有效资产指国家管网集团投资的,与管道运输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铺底天然气为原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有效资产不含政府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以及其他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可计提收益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软件、土地使用权等。

可计提收益的营运资本指国家管网集团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周转资金。

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根据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可摊销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原值所对应的账面净值,通过成本监审核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二)准许收益率。本办法出台后首次核定价格,准许收益率按8%确定,后续统筹考虑国家战略要求、行业发展需要、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

第十条  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三章  管道运输价格的核定和调整

第十一条  管道运输价格管理采取分区核定运价率、按路径形成价格的方法。根据我国天然气市场结构和管道分布情况,以宁夏中卫、河北永清、贵州贵阳等管道关键节点为主要界限,将国家管网集团经营管道划入西北、西南、东北及中东部4个定价区域(以下简称价区),各价区包含主要管道见附件。新建管道根据上述节点划入相应价区,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明确。

第十二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国家管网集团管道运输业务总的准许收入,根据各价区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实际收入比例,适当考虑管道建设运营成本、未来投资需求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将准许收入分配至各价区。

第十三条  各价区运价率按分配的准许收入除以价区内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总周转量分别计算确定。

总周转量为价区内所有管道周转量之和。单条管道周转量=管道运输合同约定路径的距离×结算气量。

第十四条  国家管网集团各价区管道负荷率(总结算气量除以总设计输气能力)低于75%时,按75%负荷率对应的气量确定周转量。后续统筹考虑行业发展等情况,适时研究调整最低负荷率要求。

第十五条  新建管道投产时原则上按照所属价区运价率执行,下一监管周期纳入有效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管网集团应当与所有用户签订管道运输合同,并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运价率,以及天然气入口与出口的路径和距离,明确管道运输费用。

第十七条  国家管网集团应当保证所报送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降低准许收益率等措施。因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并已获得不当收益的,依法追究责任,在后续调整价格时进行追溯。

第十八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测算的准许收入和运价率较上一监管周期变动幅度较大时,可以在不同监管周期平滑处理。监管周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重大变化的情况,可以对准许收入和运价率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运价率水平,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成本监审结论等信息。

第二十条  国家管网集团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各价区运价率,以及所有入口与出口的名称、距离等相关信息,计算确定管道运输具体价格表并通过公司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每年6月1日前,国家管网集团应当通过公司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度管道运输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管网集团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新投产管道,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所属价区和运价率,同一管道分属不同价区的,分别执行相应价区运价率。其他市场主体经营的未纳入国家管网集团的应张线、山西沁水至河南博爱煤层气管道、内蒙古克什克腾旗至北京煤制气管道以及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周边管网,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1号)明确的价格水平执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对有关定价参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此前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关原则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辖区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应当同时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8年。

1623722289845559.png




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加强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制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所称天然气管道,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管道。

第三条  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限于管道运输企业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发生的直接费用以及需要分摊的间接费用。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管道运输服务的合理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五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定价成本监审要求建立单独账目和相应成本核算制度,形成年度成本报告,完整准确记录、单独核算管道运输业务成本和收入;建立健全内部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按照公允水平确定内部关联方交易费用项目价格。管道运输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成本报告和其他定价相关数据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六条  核定管道运输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符合定价成本监审要求的年度成本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管道投资、生产运行、政府核准文件等相关材料,以及管道运输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准确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七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成本监审工作,自收到成本监审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提供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管道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成本监审要求,向监审人员开放查询企业相关资料的权限,及时提供情况,反馈意见。管道运输企业拒绝提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从低原则核定定价成本,并依法依规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惩戒。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

第八条  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折旧及摊销费,是对管道运输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

第十条 运行维护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输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一)输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输气损耗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材料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

2.燃料动力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水、电、油、气、煤等费用。

3.修理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修理和维护活动发生的费用。

4.职工薪酬,指给予职工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5.输气损耗费,指在管道运输过程中因天然气损耗折算的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管道运输企业提供正常管道运输服务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包括研发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管道弃置或封存费用、承担国家应急保供任务而发生的储气服务费用、青苗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

(二)管理费用,指管道运输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管道运输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出国经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管理人员职工薪酬、折旧及摊销费用。

(三)销售费用,指管道运输企业在销售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含销售人员职工薪酬、折旧及摊销费用。

(四)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包括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

(二)与管道运输业务无关的费用或虽有关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等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三)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四)广告、公益宣传费用(不含安全生产类广告及宣传费用)。

(五)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六)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七)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等)。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二条  管道与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共用设备设施的,合理分摊共用成本。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三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

(一)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是指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输气管道、设备以及其他与输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原值按照历史成本核定,不考虑评估增值部分。铺底天然气按原值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

(二)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管道固定资产残值率按0%核定,其他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5%核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率见附件。按附件规定折旧年限已计提完折旧但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本办法出台后首次开展成本监审,按企业折旧年限已计提完折旧但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

(三)以下固定资产折旧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1.未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管道资产。

2.政府无偿投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

3.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

4.从管道运输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5.铺底天然气。

6.未投入实际使用、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

7.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

8.其他不应当计提折旧的情形。

第十四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摊销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摊销无形资产(不含商誉)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原则上按不少于10年摊销,与管道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按40年摊销。

第十五条  运行维护费各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如下。

(一)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监审期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水平核定。

(二)修理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监审期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水平核定,每年最高不超过当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固定资产年末原值的2.5%。

(三)输气损耗按照管道运输企业监审期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水平核定,每年核定的损耗气量最高不超过当年输气量的0.2%。

(四)职工薪酬的核定。中央和地方国有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总额参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未达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工资总额的,剔除不合理因素后据实核定。其他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水平参考同地区国有管道运输企业水平合理核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分别按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和管道运输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为依据核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按照规定的标准核定。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最高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14%、8%,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按照规定的基数和计提比例确定。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按照管道运输企业监审期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水平核定,应当符合行业公允水平。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管道运输业务收入的5‰。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以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水平核定。

第十七条  管道运输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具体成本变动动因进行合理分摊。

第十八条  总周转量为企业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按照管道运输企业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周转量实际水平核定。单条管道周转量=管道运输合同约定路径的距离×结算气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或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8年。

1623722346479625.png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QQ截图20191206145122.png


更多>>

杂志编委

 问:

倪维斗(清华大学)

岑可法(浙江大学)

李猷嘉(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江 亿(清华大学)

徐建中(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所)

李建勋(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主任委员:

李颜强(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副主任委员:

彭世尼(重庆大学)

姜东琪(《煤气与热力》杂志社有限公司)

井 帅(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李连星(中交城市能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员:

Donglai XIE(加拿大)(Environmental Defense Fund

Jessica SUNCanada LMG Design & Drafting Inc.

白冬军(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四检测所)

曹 晖(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车 明(北京市燃气集团研究院)

车立新(北京北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陈 季(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 立(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国勇(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杜 娟(贵州燃气热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杜建梅(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段洁仪(北京北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凡思军(杭州联发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福 鹏(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傅书训(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 鹏(中交城市能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高文学(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城市燃气热力研究院)

葛金先(湖南瑞华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龚 勋(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谷红民(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管延文(华中科技大学)

郭瑞东(玫德集团有限公司)

郭卫东(家合鑫阳智慧能源科技(保定)有限责任公司)

郝蕴华(北京市公用工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

胡茂杰(滨海投资有限公司)

胡芸华(成都千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培健(上海叁零肆零科技有限公司)

姜忠基(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蒋 浩(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蒋厚贵(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蒋祥龙(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焦文玲(哈尔滨工业大学)

金永浩(长春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李 沅(武汉能源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李长缨(《城市燃气》杂志社有限公司)

李海塬(天津泰达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李金陆(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李诗华(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树旺(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液化天然气分会)

李晓峰(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李亚军(华南理工大学)

李永威(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压管网分公司)

梁 立(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梁晓瑜(中国计量大学)

梁永祥(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廖 原(欧好光电控制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廖荣平(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林松月(北京松田程科技有限公司)

凌革力(湖南新奥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刘 斌(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刘 军(上海能源建设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刘 璐(北京优奈特燃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刘 欣(青岛开源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刘建辉(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刘联胜(河北工业大学)

刘敏鸿(华润燃气(郑州)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刘清泉(北京北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刘新领(淄博绿博燃气有限公司)

罗东晓(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马季林(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潘一玲(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蒲 诚(天津迅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秦朝葵(同济大学)

仇 梁(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权亚强(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博军(昆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申 粤(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沈 蓓(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石爱国(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孙柏君(湖南汉德史特仪表有限公司)

孙明烨(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唐建峰(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唐绍刚(天津华迈燃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陶红兵(重庆新大福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田 堃(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田贯三(山东建筑大学)

田红梅(陕西省燃气设计院有限公司)

童清福(武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王 博(北京理工大学)

王 峰(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王 海(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王 淮(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王 黎(青岛能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王 芃(哈尔滨工业大学)

王 艳(南京市燃气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王道顺(天津市庆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王海超(大连理工大学)

王建国(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王文化(淄博绿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王文想(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王湘宁(中交城市能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王昭俊(哈尔滨工业大学)

王忠平(杭州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魏守有(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

吴佩英(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吴诗勇(华东理工大学)

徐 鹏(北京建筑大学)

徐松强(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徐永生(天津城建大学)

许 征(青岛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严荣杰(宁波杰克龙精工有限公司)

严益剑(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杨 健(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杨 平(华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杨军华(武汉城市天然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

杨开武(西安秦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杨良仲(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杨小伟(陕西首创天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杨永峰(安阳益和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姚安林(西南石油大学)

殷兴景(浙江苍南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应援农(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于玉良(北京优奈特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袁 冶(深圳市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张广民(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张姝丽(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增刚(山东一通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张志刚(天津城建大学)

赵国强(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赵玺灵(清华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

郑 安力(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郑宏伟(国家管网集团西气东输公司南京计量测试中心)

周夏汀(浙江城建煤气热电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周志刚(哈尔滨工业大学)

朱 娜(华中科技大学)

朱 能(天津大学)

秘书长:

郝 薇(《煤气与热力》杂志社有限公司)

更多>>

广告征订

一、《煤气与热力》杂志基本情况

《煤气与热力》杂志(月刊)创刊于1978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建设部沈阳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和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办,为中国土工程学会燃气分会会刊。本刊为城市燃气及城市供热方面的技术性、学术性刊物,主要刊登技术论文、工程实例、设计经验、生产总结专题综述以及有关信息。

本刊为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