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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燃气分会会刊

关于《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3 查看次数: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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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预案体系,提高集中供热保障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天津市城市管理委以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管理办法为依据,结合天津市总体预案要求和我市集中供热行业工作实际,修订完成了《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为确保预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安排如下:

一、意见征求时间

2021年7月15日至7月26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一)电子邮箱:csglwgyj0801@tj.gov.cn

(二)书面信函:邮寄单位: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88号;邮编:300171

(三)注意事项:请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和理由,字迹清晰规范,并请在意见征求期间按时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
1、《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2、《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说明
 
2021年7月14日


 
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送审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供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高稳定供热的保障能力和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本市供热工作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因燃料短缺、设备故障、外力破坏等原因,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本市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程序启动。

1.4事件分类分级

依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四个等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I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因各种原因造成5万户以上非正常停热降温,并持续48小时以上,或重大任务保障、重要场所停热24小时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II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因各种原因造成1万户以上非正常停热降温,并持续24小时以上,或重大任务保障、重要场所停热12小时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III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因各种原因造成5000户以上非正常停热降温,并持续24小时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IV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因各种原因造成5000户以下非正常停热降温,并持续24小时以上。

本条所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市民安全用热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集中供热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与《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本预案对各区人民政府制定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制定保障方案和供热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具有指导作用。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设立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市指挥部,下同),全面负责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城市管理委主任担任。

2.1.1市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负责全市集中供热应急指挥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研究制定本市应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负责组织较大以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全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资金、队伍、物资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委分管领导担任。

2.2.2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决定和部署;负责提出本市应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队伍、物资、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对供热企业制定(修订)的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检查供热企业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与职责

2.3.1市指挥部由以下成员单位组成

市委宣传部:负责特别重大和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新闻发布。

市委网信办:加强对网络相关舆情的监看和研判,及时管控有害信息。

市城管委:负责组织、协调供热设施抢修及恢复;负责配合做好在燃气供应中断时与上游供气单位进行协调对接、保证燃气锅炉的燃气供应;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涉及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市集中供热应急专家组、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指挥部办公室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在因上游气源问题导致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时协调对接上游供气单位,恢复天然气保障供应。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全市热电联产机组供热保障;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城市管理委落实冬季天然气应急保供预案。

市公安局: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警戒范围设置与人员疏散;负责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维护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实施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负责开通应急气源运输车辆、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

市财政局: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依法组织供热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委:参与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特种设备相关的应急处理,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

市水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抢险区域内的用水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事发区人民政府依据临时救助制度开展急难生活救助,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建立伤员救治绿色通道,及时救治和转运受伤人员。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燃气锅炉房泄露造成外部环境污染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检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方案并上报市指挥部。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处置提供相关应急物资运输车辆保障;配合做好设立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相关工作;负责在极端天气和应急突发事件下协调集中供热燃料的正常运输。

市气象局:负责提前5-7天向市指挥部提供气象预报信息。

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和铁塔公司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负责配合做好热电联产机组运营调度,保障正常供热;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域供热设施正常供电。

2.3.2市指挥部根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的实际情况,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4现场指挥部

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根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由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区人民政府、相关供热企业组成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依据事件级别及造成的影响,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指挥部主要领导担任,也可由市指挥部其他领导成员担任。现场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工作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作相应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市城市管理委牵头组建。负责传达现场指挥部各项指令,协调督促各单位落实指令情况;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根据市指挥部要求,起草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的文件;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现场处置组:由市城市管理委牵头组建。负责组织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抢险抢修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调集应急队伍、物资;掌握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情况;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治安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组建。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疏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发地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维护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医疗救援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建。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及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相关信息;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信息舆情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建。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按照市指挥部要求,筹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协调公安部门和市委网信办等单位在网上对舆论加以引导;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区人民政府牵头组建,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经费保障、物资保障、气象预报、通信保障、善后处理和人员安置等工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工作;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负责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调查等。

2.5区政府

负责组织区内供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备;负责组织辖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动员和实施;负责集中供热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及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负责区级专项供热应急处置资金的筹措;负责组织实施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响应工作和较大及以下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域内人员的疏散和安置工作;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域内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

2.6供热企业

负责建立本企业集中供热突发事件预防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按照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本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制定特殊天气或应急事件条件下燃料保障应急方案;负责组建应急队伍、配备抢修物资及抢修设备;负责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负责及时、准确上报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及恢复供热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各项应急任务。

2.7燃气供应企业

负责保障燃气锅炉的气源供应,做好燃气锅炉房燃气供应不足和中断、燃气泄漏及抢修等的应急处置。

2.8专家组

市城市管理委牵头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对策建议及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

在日常工作中根据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总体预防工作,指导区、企业组织预防工作,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建立与能源供应部门的沟通机制,对我市燃煤、燃气资源的供需平衡状况实施动态监控。

(2)加强非采暖季集中供热设施的检修。

(3)加强采暖季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检查。

(4)加强极端天气条件下供热设施的安全监控。

(5)定期采用技术手段进行供热管网、电气设备、锅炉房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建立数据档案。

(6)每年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隐患问题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加强市政道路施工现场供热设施的安全监护。

3.2监测

市城市管理委建设并不断完善覆盖全市的集中供热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实时对热源厂、供热企业的运行状况及主要参数进行监测。

3.3预警

3.3.1预警级别

根据停热影响范围大小、持续时间长短和发展趋势等因素,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即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蓝色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蓝色预警:

①预测我市未来连续2天内日平均最低温度低于-9℃;

②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5000户以下,并持续24小时以上;

③因其他因素造成预计发生一般以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黄色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黄色预警:

①预测我市未来连续3天内日平均最低温度低于-9℃;

②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5000户以上,并持续24小时以上;

③因其他因素造成预计发生较大以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3)橙色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橙色预警:

①预测我市未来连续4天内日平均最低温度低于-9℃;

②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1万户以上,并持续24小时以上;

③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

④因其他因素造成预计发生重大以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红色预警:

①预测我市未来连续5天内日平均最低温度低于-9℃;

②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5万户以上,并持续48小时以上;

③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

④因其他因素造成预计发生特别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3.2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橙色、红色预警信息通过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蓝色、黄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授权,由相关区供热主管部门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广播、电视和其他方式进行。

3.3.3预警响应措施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市指挥部办公室责令相关区人民政府、区供热主管部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相关区人民政府、区供热主管部门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③组织供热企业、行业专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科学研判事件发展趋势。

④向社会公众发布防灾避险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在以上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指挥人员、救援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

②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供热企业迅速调集应急抢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③供热企业加强预警区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④属地区人民政府组织转移、疏散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

3.3.4预警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根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可能的发展态势和相应处置进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研判可能引发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按照预警发布权限,立即宣布解除预警。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当地区政府报告事件或隐患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4.1.2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当地区政府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于市委、市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4.1.3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及时收集汇总相关信息,经研判后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4.1.4对于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件的时间、地点、设施名称、联系电话。

(2)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区域、户数、持续时间、损失程度;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

(3)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事宜。

(5)由此事件引发次生灾害或社会影响的初步分析。

(6)其他需要通报的有关事项。

4.2先期处置

4.2.1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和应急队伍全力营救、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因设备设施故障引起的突发事件,要迅速调集应急队伍、物资、设备赶赴现场,开展以关闸、查找漏点、抢险堵漏为重点的先期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并向属地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

4.2.2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动警务、医务人员等基层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救护伤员、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抢险救援等应急行动,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4.2.3事发区人民政府接报后,迅速核实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后,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组织供热专业应急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由区政府负责应对。如事件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3.2响应级别

发生特别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时,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市指挥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时,根据事态严重程度,市指挥部启动I级或II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时,事发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视情启动III级或IV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时,事发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视情提供支持援助。

4.4指挥协调

4.4.1指挥协调机制

(1)组织指挥。区级应急机构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做好有关处置工作。超出事发区处置能力的,事发区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指挥权移交市指挥部。

(2)现场指挥。根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等级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统一开设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收发点和新闻发布中心,组织完善相关后勤保障。

4.4.2指挥协调措施

(1)启动I级应急响应

①接到特别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报告后,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市领导同志,赶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②由市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③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救援行动、伤员救治、人员疏散、应急征用、中止大型活动、关闭旅游景点等重大决策。

④市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研究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分析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各自预防及救援对策,动员、部署救援工作。事发区政府负责对事发现场周边居民进行疏散安置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⑤研究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导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⑥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II级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报告后,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市指挥部有关负责同志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协调措施参照I级应急响应。

(3)启动III级应急响应

①接到较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报告后,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②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市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指导、协助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区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③市指挥部办公室密切监视事故发展变化,指导协助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区应急指挥机构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失联人员搜救、疏散转移等工作。必要时,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定,由市指挥部直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④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启动IV级应急响应

①接到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报告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赴现场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②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市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协助事发区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③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5处置措施

根据不同类型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可采取以下措施:

事发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和供热企业抢修受损的供热管线、锅炉等供热设施,尽快恢复供热,向受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

市公安局根据现场抢险作业范围,组织对现场及周边设置警戒区域,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开展监测预报,分析研判事发区域天气变化情况;

市发改委负责在上游气源问题导致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时协调对接上游供气单位,恢复天然气保障供应;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在极端天气和应急突发事件引起的道路封堵情况下协调集中供热燃料的正常运输;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燃气锅炉房泄露造成外部环境污染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检测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其他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突发事件扩大,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4.6信息发布

事发区宣传部门负责较大、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特别重大、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信息发布可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借助手机短信、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未经批准,参与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4.7应急结束

4.7.1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事件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7.2特别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确定并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恢复生产

5.1.1市公安局负责派专人保护现场,维持现场秩序,为事件调查创造条件。参与处置人员要按照规定继续保护现场,为事件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必要时对事件现场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人员明确指令后,再决定清除事件现场。

5.1.2供热企业要充分估计和考虑事故遗留问题,受损建筑物倒塌等潜在危险。履行撤离现场全面交接手续,恢复供热,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确认后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1.3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电力、供水、燃气、道路等设施的检查和受损设备修复工作。

5.1.4供热企业负责现场清理工作;负责及时修复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中受损的供热设施;负责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恢复情况。

5.2调查评估

5.2.1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事发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较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特别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下开展。发生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组织供热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5.2.2如果事件对本预案的完善有警示和提示价值,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完成预案的修改、完善工作。

5.2.3责任单位要根据事件发生原因立即着手进行整改,同时要根据应急处置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修改、完善自身的应急处置预案。

5.3应急救助

事发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事件调查结束后,相关供热企业必须积极配合,做好受害家庭的安抚、赔偿工作。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1.1市城市管理委组织300人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区政府建立区级应急救援队伍,滨海新区按功能区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各供热企业要根据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企业应急抢险队伍,并合理分布。

6.1.2担任应急队伍的指挥人员,要熟悉相关预案。各应急队伍要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服从市指挥部统一调动;保持信息互通,确保应急救援联系渠道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

6.2物资保障

供热企业负责配置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的抢险物资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保养、更新制度;每年9月30日前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应急物资保障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6.3资金保障

6.3.1市、区人民政府保障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应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由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6.3.2供热企业在年度预算中要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专项资金作出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购置和维护大型抢修设备、组织应急预案大型演练等。

6.4技术保障

6.4.1供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各部门协作,逐步实现我市热电联产及调峰锅炉房主干管网互联互通,满足不同区域间的供热调度需求。

6.4.2供热企业加大投入,与供电部门配合逐步完成热源及换热站的双电源建设;加快供热自动化与信息化的融合建设,及时掌握供热参数运行及预警情况。

6.5避难场所

依据本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学校室内场所、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建筑和人防工程,作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避难场所。

6.6社会动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各区政府、供热企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媒体、社会团体共同发挥作用,做好及时的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1.1市城市管理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7.1.2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实施方案,落实本部门预案执行的领导人、责任人、联络人,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

7.1.3供热企业应依据本预案,编制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应急预案;在预案中应明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发生时,停、限热企业排序名单。企业应急预案须经专家论证后,上报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急预案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1.4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修订预案,原则上三年修订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和公布等各项程序。

7.1.5下列内容在情况发生后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6)在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

(7)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2宣传教育

7.2.1市城市管理委要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加强安全供用热宣传的组织管理。

7.2.2区人民政府要将供热安全宣传纳入社区的工作内容,做好供热设施安全保护和宣传教育。

7.2.3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集中供热安全宣传教育。

7.2.4供热企业要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7.3培训

7.3.1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制定行业应急管理的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应急处置组织能力。

7.3.2供热企业定期组织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和应急抢险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4应急演练

7.4.1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每2年至少组织1次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供热企业应急演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典型经验交流推广。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7.4.2供热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并及时开展演练评估和总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完善应急准备、修订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预案可操作性、实用性和供热从业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并确保负责急修、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7.5本预案由市城市管理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4〕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一 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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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QQ截图2019120614512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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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编委

 问:

倪维斗(清华大学)

岑可法(浙江大学)

李猷嘉(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江 亿(清华大学)

徐建中(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所)

李建勋(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主任委员:

李颜强(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副主任委员:

彭世尼(重庆大学)

姜东琪(《煤气与热力》杂志社有限公司)

井 帅(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李连星(中交城市能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员:

Donglai XIE(加拿大)(Environmental Defense Fund

Jessica SUNCanada LMG Design & Drafting Inc.

白冬军(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四检测所)

曹 晖(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车 明(北京市燃气集团研究院)

车立新(北京北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陈 季(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 立(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国勇(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杜 娟(贵州燃气热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杜建梅(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段洁仪(北京北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凡思军(杭州联发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福 鹏(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傅书训(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 鹏(中交城市能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高文学(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城市燃气热力研究院)

葛金先(湖南瑞华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龚 勋(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谷红民(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管延文(华中科技大学)

郭瑞东(玫德集团有限公司)

郭卫东(家合鑫阳智慧能源科技(保定)有限责任公司)

郝蕴华(北京市公用工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

胡茂杰(滨海投资有限公司)

胡芸华(成都千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培健(上海叁零肆零科技有限公司)

姜忠基(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蒋 浩(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蒋厚贵(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蒋祥龙(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焦文玲(哈尔滨工业大学)

金永浩(长春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李 沅(武汉能源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李长缨(《城市燃气》杂志社有限公司)

李海塬(天津泰达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李金陆(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李诗华(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树旺(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液化天然气分会)

李晓峰(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李亚军(华南理工大学)

李永威(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压管网分公司)

梁 立(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梁晓瑜(中国计量大学)

梁永祥(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廖 原(欧好光电控制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廖荣平(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林松月(北京松田程科技有限公司)

凌革力(湖南新奥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刘 斌(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刘 军(上海能源建设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刘 璐(北京优奈特燃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刘 欣(青岛开源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刘建辉(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刘联胜(河北工业大学)

刘敏鸿(华润燃气(郑州)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刘清泉(北京北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刘新领(淄博绿博燃气有限公司)

罗东晓(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马季林(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潘一玲(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蒲 诚(天津迅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秦朝葵(同济大学)

仇 梁(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权亚强(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博军(昆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申 粤(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沈 蓓(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石爱国(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孙柏君(湖南汉德史特仪表有限公司)

孙明烨(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唐建峰(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唐绍刚(天津华迈燃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陶红兵(重庆新大福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田 堃(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田贯三(山东建筑大学)

田红梅(陕西省燃气设计院有限公司)

童清福(武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王 博(北京理工大学)

王 峰(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王 海(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王 淮(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王 黎(青岛能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王 芃(哈尔滨工业大学)

王 艳(南京市燃气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王道顺(天津市庆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王海超(大连理工大学)

王建国(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王文化(淄博绿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王文想(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王湘宁(中交城市能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王昭俊(哈尔滨工业大学)

王忠平(杭州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魏守有(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

吴佩英(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吴诗勇(华东理工大学)

徐 鹏(北京建筑大学)

徐松强(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徐永生(天津城建大学)

许 征(青岛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严荣杰(宁波杰克龙精工有限公司)

严益剑(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杨 健(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杨 平(华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杨军华(武汉城市天然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

杨开武(西安秦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杨良仲(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杨小伟(陕西首创天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杨永峰(安阳益和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姚安林(西南石油大学)

殷兴景(浙江苍南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应援农(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于玉良(北京优奈特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袁 冶(深圳市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张广民(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张姝丽(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增刚(山东一通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张志刚(天津城建大学)

赵国强(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赵玺灵(清华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

郑 安力(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郑宏伟(国家管网集团西气东输公司南京计量测试中心)

周夏汀(浙江城建煤气热电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周志刚(哈尔滨工业大学)

朱 娜(华中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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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与热力》杂志(月刊)创刊于1978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建设部沈阳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和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办,为中国土工程学会燃气分会会刊。本刊为城市燃气及城市供热方面的技术性、学术性刊物,主要刊登技术论文、工程实例、设计经验、生产总结专题综述以及有关信息。

本刊为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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