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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燃气分会会刊

供销差率最高不超过4%!湖南发布价格联动机制

发布时间:2021-11-11 查看次数:738
近日,湖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建立健全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771号)(下称《通知》),有利于顺畅传导天然气上下游价格,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从8月至《通知》正式出台,前后历经三次听证会,体现政府决策对于民意的重视。

 
《通知》重要内容有:

机制内容:一是明确联动项目。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气源采购成本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其中居民用气按门站价格核定采购成本,非居民用气按气源平均采购成本(含LNG等气源)核定。二是规定启动条件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波动达到8%及以上,或者连续两年波动5%及以上,非居民用气平均采购成本波动达到5%及以上,同步同向调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三是控制上调频次和额度。原则上居民气价每年联动上调不超过1次,上调额度不超过第一档基准终端销售价格的10%;非居民气价每年联动上调不超过2次,上调额度不超过基准终端销售价格的20%。四是确定调价程序。依据已经听证并生效的定价机制实施居民气价联动不再听证,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非居民气价联动不再履行价格听证、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等程序,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后实施。
 
保障措施:包括压实地方责任、控制采购成本、强化价格监测、加强民生保障、广泛宣传政策五方面内容。其中,建立价格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在省发展改革委政务网站每月底发布天然气市场价格信息,价格发生变化时适时更新。对故意瞒报、虚报信息以及公布虚假信息企业,将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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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湘发改价调规〔2021〕77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等文件精神,为顺畅传导天然气上下游价格,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经广泛调研并履行听证程序,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定改革方向。在分环节定价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城镇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明确联动项目、频次、启动条件和调价幅度,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更好地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
 
(二)坚持稳慎推进。合理区分基本与非基本需求,统筹兼顾行业上下游、企业发展和民生保障、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平,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确保价格联动平稳有序实施。
 
(三)坚守民生底线。充分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合理控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幅度。做好民生兜底工作,完善困难群体补贴政策,确保其基本生活用气不因价格联动而受影响。
 
二、主要

(一)联动项目。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采购成本(含税,下同)、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以下简称气价联动)是指气源采购成本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同一定价区域存在多家燃气企业,同一燃气企业存在多路气源的,采购成本进行加权平均处理。
 
(二)启动条件。以《湖南省定价目录》明确的定价区域为单位,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波动达到8%及以上,或者连续两年波动达到5%及以上,非居民用气平均采购成本波动达到5%及以上,适时启动气价联动机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步同向调整。原则上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每年联动上调不超过1次,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每年联动上调不超过2次,下调次数不限。
 
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或者非居民用气平均采购成本波动幅度没有达到启动条件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涨跌额度计入下一个调整周期核增或扣减。
 
省内管道运输价格、配气价格调整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步同额调整,不受联动频次限制。
 
(三)调价幅度。气价联动上涨幅度实行上限管理,原则上居民用气的联动上调额度不超过第一档基准终端销售价格的10%,非居民用气不超过基准终端销售价格的20%,超出部分在下一个调整周期统筹考虑。基准终端销售价格由国家制定的基准门站价格(以下简称基准门站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
 
气价联动下调幅度实行全额传导,在合理疏导对冲后,及时全额传导至终端用户,降低终端销售价格。
 
(四)联动公式。具体调价额度由省、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管理权限测算,测算公式为:
1.调整期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居民用气第一档基准终端销售价格+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
 
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调整期门站价格-基准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调整期门站价格由基准门站价格、供需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协商确定的调整幅度组成。
 
2.调整期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基准终端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
 
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调整期气源平均采购成本-基准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气源平均采购成本按照定价区域不同气源的实际提取气量加权平均计算。
 
供销差率按照定价区域上一年度供销差率计算,最高不得超过4%。
 
(五)调价程序。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由省、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管理权限主动实施,也可以由上游供气企业、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提出启动建议。
 
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调查时,上游供气企业、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等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书面提供说明天然气价格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的上下游企业价格确认函、合同原件、结算单据、发票、用户情况等资料。
 
省、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严格审核上述材料,达到启动条件的,按照气价联动机制及行政程序相关规定,及时制定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方案,确定具体价格水平。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不再进行听证,由价格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不再履行价格听证、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等程序,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后实施。未达到气价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的,不予启动。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地方责任。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天然气保供稳价主体责任,指导辖区内享有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控制气源采购成本,督促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独立配气价格,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市州可结合实际制定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气价联动启动条件和上涨幅度,但不得降低启动条件和提高上涨幅度上限。
 
(二)控制采购成本。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在保障天然气供应的同时,持续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合理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三)强化价格监测建立价格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在省发展改革委政务网站每月底发布天然气市场价格信息,价格发生变化时适时更新。同时,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定价区域范围内的天然气采购价格、气量结构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上游供气企业、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10月31日前以及价格发生变动时,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送年度天然气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原件扫描版,天然气购销数量结构、价格,销售对象等信息,并签署信用承诺书。对故意瞒报、虚报信息以及公布虚假信息的上游供气企业,将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对故意瞒报、虚报信息以及公布虚假信息,上一年度由于自身原因启动三级及以上有序用气应急响应累计超过3天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将降低终端气价疏导幅度,并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四)加强民生保障。充分考虑困难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联动调整每户每月免收天然气价款额度,具体额度按照居民用气第一档气量和当次气价联动调整的销售价格测算。
 
(五)广泛宣传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政策,做好政策解读,密切监测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平稳实施。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供需衔接,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并同步公布接受用户咨询渠道,做好解释工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现行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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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第三次公告)


202199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如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公告如下:


一、定价决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等文件精神为顺畅传导天然气上下游价格,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经广泛调研并履行听证程序,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健全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一)基本原则


1.坚定改革方向在分环节定价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城镇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明确联动项目、频次、启动条件和调价幅度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更好地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


2.坚持稳慎推进合理区分基本与非基本需求统筹兼顾行业上下游、企业发展和民生保障、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平,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确保价格联动平稳有序实施。


3.坚守民生底线充分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合理控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幅度。做好民生兜底工作完善困难群体补贴政策,确保其基本生活用气不因价格联动而受影响


(二)主要内容


1.联动项目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采购成本(含税下同)、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以下简称气价联动)是指气源采购成本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同一定价区域存在多家燃气企业,同一燃气企业存在多路气源的采购成本进行加权平均处理。


2.启动条件以《湖南省定价目录》明确的定价区域为单位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波动达到8%及以上或者连续两年波动达到5%及以上非居民用气平均采购成本波动达到5%及以上适时启动气价联动机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步同向调整原则上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每年联动上调不超过1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每年联动上调不超过2下调次数不限。


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或者非居民用气平均采购成本波动幅度没有达到启动条件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涨跌额度计入下一个调整周期核增或扣减


省内管道运输价格、配气价格调整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步同额调整,不受联动频次限制


3.调价幅度气价联动上涨幅度实行上限管理原则上居民用气的联动上调额度不超过第一档基准终端销售价格的10%非居民用气不超过基准终端销售价格的20%超出部分在下一个调整周期统筹考虑。基准终端销售价格由国家制定的基准门站价格(以下简称基准门站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


气价联动下调幅度实行全额传导在合理疏导对冲后,及时全额传导至终端用户降低终端销售价格。


4.联动公式具体调价额度由省、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管理权限测算测算公式为:


调整期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居民用气第一档基准终端销售价格+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


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调整期门站价格-基准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调整期门站价格由基准门站价格、供需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协商确定的调整幅度组成。


调整期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基准终端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


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调整期气源平均采购成本-基准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气源平均采购成本按照定价区域不同气源的实际提取气量加权平均计算。


供销差率按照定价区域上一年度供销差率计算最高不得超过4%


5.调价程序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由省、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管理权限主动实施也可以由上游供气企业、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提出启动建议。


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调查时上游供气企业、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等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书面提供说明天然气价格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的上下游企业价格确认函、合同原件、结算单据、发票、用户情况等资料


省、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严格审核上述材料达到启动条件的,按照气价联动机制及行政程序相关规定及时制定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方案,确定具体价格水平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不再进行听证由价格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不再履行价格听证、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等程序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后实施。未达到气价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的不予启动。


(三)保障措施


1.压实地方责任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天然气保供稳价主体责任指导辖区内享有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控制气源采购成本,督促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独立配气价格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市州可结合实际制定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气价联动启动条件和上涨幅度但不得降低启动条件和提高上涨幅度上限。


2.控制采购成本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在保障天然气供应的同时,持续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合理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3.强化价格监测建立价格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在省发展改革委政务网站每月底发布天然气市场价格信息,价格发生变化时适时更新同时,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定价区域范围内的天然气采购价格、气量结构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上游供气企业、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年331日、1031日前以及价格发生变动时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送年度天然气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原件扫描版,天然气购销数量结构、价格销售对象等信息,并签署信用承诺书对故意瞒报、虚报信息以及公布虚假信息的上游供气企业,将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对故意瞒报、虚报信息以及公布虚假信息,上一年度由于自身原因启动三级及以上有序用气应急响应累计超过3天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将降低终端气价疏导幅度,并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4.加强民生保障充分考虑困难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联动调整每户每月免收天然气价款额度具体额度按照居民用气第一档气量和当次气价联动调整的销售价格测算。


5.广泛宣传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政策做好政策解读,密切监测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平稳实施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供需衔接,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并同步公布接受用户咨询渠道,做好解释工作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15名听证会参加人一致认为,此次听证会准备充分、资料完备、内容公开、程序合法,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定价听证方案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兼顾企业发展与民生稳定,有利于促进天然气产业链健康良性发展。听证会参加人对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定价听证方案均表示理解与赞成,并提出了31条意见与建议,我们归纳为三个方面12条。
 
(一)联动实施方面
 
1.动态联动。居民消费者代表金丽建议,定价机制要时时跟进,不能只涨不跌。部门代表蔡熠建议要建立气价联动机制的长效监管保障机制,及时总结完善相关政策。
 
2.调价幅度。经营者代表周小华建议,气价联动幅度应与上游涨价幅度保持一致,不宜设立调价限制。因为非居民用气超过基准终端销售价格20%的部分很难在下一个周期再次疏导。
 
3.调价程序。经营者代表吴艳群建议缩短居民调价程序,不履行报政府审批程序。经营者代表宋郁昌建议明确完成调价程序时限,居民的为20个工作日,非居民为5个工作日。
 
4.联动公式。经营者代表宋郁昌认为气价联动应考虑相对应的购销气损,建议用定价听证方案里明确的联动调整额除以(1-购销气差率),并明确购销气差率原则上不超过5%,运行3年(含)以上的管网不超过4%。
 
5.同步同向调整。非居民消费者代表缪冬新表示,理解也支持政府和燃气企业对气价上涨进行追溯,要求气价下跌也要追溯,这样才公平公正。经营者代表宋郁昌提出,本年度上游燃气采购价格已两次上浮5%,如何在本次价格联动调整中实施?并建议终端价格调整时间与上游调整时间同步。
 
6.保障困难群体。部门代表何霞建议,尽量不给低收入家庭增加负担。居民消费者代表李猛、金丽建议,应保障对低收入群体的照顾政策能真正落地。经营者代表龙芸建议,将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气价补贴由政府承担,不再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部门代表范波建议,为避免与“坚守民生底线”表述重复,将最后一条保障措施“兜牢民生底线”改为“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救助力度”。
 
(二)保障措施方面
 
7.燃气公司责任。居民消费者代表李猛建议,燃气公司应加强采购成本控制,强化人员管理,做好服务保障。消费者代表金丽、缪冬新建议,燃气公司应进一步做好服务,做好安全工作,多出台便民措施。非居民消费者代表江海波建议,燃气企业要持续完善供气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同时要增强资源保障,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成本控制。
 
8.信息平台。居民消费者代表谭小林希望政府或者燃气公司提供信息平台,让老百姓了解气价什么时候要涨什么时候要降,并建议政府应当负责启动降价,提供监督的渠道让用户能够一起监督。非居民消费者代表缪冬新提出,如果达到下调的启动条件,由谁来监控和提出下调建议?希望有一个畅通的信息渠道或平台,让企业能及时关注到非居民用气价格,及时调整生产计划。
 
9.政策宣传。居民消费者代表谭小林希望燃气涨价或者降价前能提前告知。部门代表何霞建议,加强宣传,解读基准门站价格等专业术语,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代表李猛、金丽、江海波、田耘均建议做好价格公示,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和正面引导,确保价格联动平稳有序实施。部门代表范波建议,居民气价调整最好在报政府审批前,通过其他途径征求意见,如在媒体上披露燃气购进价格上涨等信息,让居民有心理准备。
 
(三)其他方面
 
10.部门代表何霞建议研究适当放宽现行阶梯气价的第一档购气量。
 
11.经营者代表吴艳群建议明确采用LNG供气方式的管道燃气经营销售企业可参照执行气价联动机制。
 
12.经营者代表龙芸建议,限定上游供气企业的价格调整时间和频次。
 
三、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们高度重视听证会各方意见,听证会后,我们召集相关企业和系统内部分市发改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专题研讨,经认真研究,决定采纳部分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具体情况和理由如下:
 
(一)对上述第1、3(部分)、4、5、6、7、8、9条建议予以采纳。一是关于供销差率。在联动公式中考虑气价联动相对应的购销气损,购销差率按照最高不超过4%的规定执行。二是关于同步同向调整和加强价格监测。为使消费者切实了解天然气市场动态,建立价格信息定期发布机制。三是关于调价时限。参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执行。四是关于督促城燃企业控制采购成本、加强政策宣传、保障困难群体方面。定价听证方案已经对这些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将在实施过程中督促抓好落实。
 
(二)对上述第2、3(部分)、10、11、12条建议不予采纳。一是关于上限管理。按照稳慎推进的原则,需要统筹兼顾行业发展和民生保障、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平,对气价联动上涨幅度实行上限管理,确保价格联动平稳有序实施。二是关于定价程序。居民用气价格调整涉及千家万户,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应报相关价格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是关于其他方面意见。居民用分档气量由《湖南省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实施办法》规定,相关建议将纳入居民阶梯气价管理办法修订时考虑。LNG供气区域参照执行气价联动机制的建议不利于推进“气化湖南工程”建设,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我省实际;限定上游供气企业的价格调整,不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和国家相关规定,故不予采纳。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9日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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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编委

 问:

倪维斗(清华大学)

岑可法(浙江大学)

李猷嘉(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江 亿(清华大学)

徐建中(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所)

李建勋(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主任委员:

李颜强(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副主任委员:

彭世尼(重庆大学)

姜东琪(《煤气与热力》杂志社有限公司)

井 帅(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李连星(中交城市能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员:

Donglai XIE(加拿大)(Environmental Defense Fund

Jessica SUNCanada LMG Design & Drafting Inc.

白冬军(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四检测所)

曹 晖(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车 明(北京市燃气集团研究院)

车立新(北京北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陈 季(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 立(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国勇(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杜 娟(贵州燃气热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杜建梅(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段洁仪(北京北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凡思军(杭州联发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福 鹏(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傅书训(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 鹏(中交城市能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高文学(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城市燃气热力研究院)

葛金先(湖南瑞华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龚 勋(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谷红民(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管延文(华中科技大学)

郭瑞东(玫德集团有限公司)

郭卫东(家合鑫阳智慧能源科技(保定)有限责任公司)

郝蕴华(北京市公用工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

胡茂杰(滨海投资有限公司)

胡芸华(成都千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培健(上海叁零肆零科技有限公司)

姜忠基(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蒋 浩(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蒋厚贵(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蒋祥龙(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焦文玲(哈尔滨工业大学)

金永浩(长春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李 沅(武汉能源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李长缨(《城市燃气》杂志社有限公司)

李海塬(天津泰达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李金陆(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李诗华(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树旺(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液化天然气分会)

李晓峰(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李亚军(华南理工大学)

李永威(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压管网分公司)

梁 立(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梁晓瑜(中国计量大学)

梁永祥(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廖 原(欧好光电控制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廖荣平(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林松月(北京松田程科技有限公司)

凌革力(湖南新奥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刘 斌(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刘 军(上海能源建设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刘 璐(北京优奈特燃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刘 欣(青岛开源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刘建辉(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刘联胜(河北工业大学)

刘敏鸿(华润燃气(郑州)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刘清泉(北京北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刘新领(淄博绿博燃气有限公司)

罗东晓(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马季林(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潘一玲(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蒲 诚(天津迅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秦朝葵(同济大学)

仇 梁(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权亚强(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博军(昆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申 粤(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沈 蓓(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石爱国(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孙柏君(湖南汉德史特仪表有限公司)

孙明烨(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唐建峰(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唐绍刚(天津华迈燃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陶红兵(重庆新大福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田 堃(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田贯三(山东建筑大学)

田红梅(陕西省燃气设计院有限公司)

童清福(武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王 博(北京理工大学)

王 峰(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王 海(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王 淮(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王 黎(青岛能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王 芃(哈尔滨工业大学)

王 艳(南京市燃气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王道顺(天津市庆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王海超(大连理工大学)

王建国(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王文化(淄博绿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王文想(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王湘宁(中交城市能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王昭俊(哈尔滨工业大学)

王忠平(杭州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魏守有(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

吴佩英(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吴诗勇(华东理工大学)

徐 鹏(北京建筑大学)

徐松强(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徐永生(天津城建大学)

许 征(青岛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严荣杰(宁波杰克龙精工有限公司)

严益剑(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杨 健(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杨 平(华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杨军华(武汉城市天然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

杨开武(西安秦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杨良仲(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杨小伟(陕西首创天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杨永峰(安阳益和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姚安林(西南石油大学)

殷兴景(浙江苍南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应援农(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于玉良(北京优奈特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袁 冶(深圳市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张广民(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张姝丽(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增刚(山东一通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张志刚(天津城建大学)

赵国强(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赵玺灵(清华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

郑 安力(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郑宏伟(国家管网集团西气东输公司南京计量测试中心)

周夏汀(浙江城建煤气热电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周志刚(哈尔滨工业大学)

朱 娜(华中科技大学)

朱 能(天津大学)

秘书长:

郝 薇(《煤气与热力》杂志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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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为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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