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燃气分会会刊

深圳出台上下游联动机制,下调居民气价!(内含深圳燃气定价成本监审报告结论)

发布时间:2022-04-14 查看次数:1378
2022年3月17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深圳市管道燃气价格调整与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方案》,并公开征求意见。


3月28日,深圳市管道燃气价格和污水处理费调整听证会以网络视频形式举行,包括消费者代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委会人员、专家学者、企业经营者、政府部门代表等参加了听证会。
 
会议重点对《深圳市管道燃气价格调整与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方案》(以下简称《管道燃气价格听证方案》)和《深圳市污水处理费调整听证方案》(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费听证方案》)进行了听证。前者拟主要调降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少降甚至不降。同时,合理确定气源采购价格上涨及其分担比例,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后者拟弥补污水处理定价成本,调整污水处理费计征方法,调整污水处理费用水分类,完善差别化收费机制。

《管道燃气价格听证方案》中列明了两种调价方案。方案一:降价金额全部用于降低居民气价,工商业以及电厂用户气价维持现有气价。
 
居民综合用气价格由3.60元/立方米(居民实行阶梯气价,第一档为3.50元/立方米)下调至3.2024元/立方米,下降0.3976元/立方米。对应的居民配气价格为1.0967元/立方米。居民用气各档阶梯价格与食堂、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按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居民气价的,按照同等金额下调;不调整工商用户及电厂用户的销售价格。工商用户的的基准销售价格为3.9909元/立方米,电厂用户的基准配气价格0.1813元/立方米,对应的非居民配气价格为0.6786元/立方米。
 
方案二:将降价金额大部分用于降低居民气价,少部分用于降工商业以及电厂用户气价。
 
居民综合用气价格由3.60元/立方米下调至3.30元/立方米,下降0.30元/立方米。对应的居民配气价格为1.1943元/立方米。居民用气各档阶梯价格与食堂、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按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居民气价的,按照同等金额下调;调降工商用户基准销售价格。基准销售价格下调0.0818元/立方米,由3.9909元/立方米调降为3.9091元/立方米。调降电厂用户配气价格。基准配气价格下降0.0105元/立方米,由0.1813元/立方米下降至0.1708元/立方米。对应的非居民配气价格为0.6474元/立方米。
 
会议还对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进行了听证。其中,当气源综合成本基准价累计上下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0%的时间连续达到90天时,适时启动管道燃气居民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成本同步同向调整。原则上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每年联动上调不超过一次,联动下调次数不超过4次。对学校、医院等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一并实施联动。原则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每年对工商业用户联动上调销售价格次数不超过4次,联动下调次数不限。当气源采购成本上涨且影响到工商用户销售价格基准价上涨超过20%时,由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对应的基准价。

具体如下。


1649900922654519.png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管道燃气价格调整与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方案》和《深圳市污水处理费调整听证方案》意见的通告

发布机构: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3-17 17:56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建设绿色低碳生态文明城市,科学有序实现“碳中和碳达峰”中长期目标,促进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提高全社会节水减排意识,保障管道燃气和污水处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我委编制了《深圳市管道燃气价格调整与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方案》和《深圳市污水处理费调整听证方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单位和公众可于2022年4月17日前将有关意见发送至邮箱szfgwjgc@fgw.sz.gov.cn或邮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特此通告。

附件:
1.深圳市管道燃气价格调整与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方案
2.深圳市污水处理费调整听证方案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17日
 
附件1
 
深圳市管道燃气价格调整与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建设绿色低碳生态文明城市,科学有序实现“碳中和碳达峰”中长期目标,保障管道燃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充分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制定了我市管道燃气价格调整与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方案,现将方案提交听证会讨论。
 
一、我市管道燃气发展基本情况
 
我市管道燃气业务由市政府授权市燃气集团特许经营。截至2020年底,市燃气集团深圳地区管道气业务营业收入64.46亿元,利润总额4.01亿元;管道燃气用户数261.81万户,消费量20.35亿立方米,其中居民用户259.47万户消费4.93亿立方米,非居民用户(包括工商业和电厂)2.34万户,工商业消费4.50亿立方米,电厂消费10.92亿立方米。
 
二、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现状
 
目前我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具体情况如下。

1.居民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我市现行的居民销售价格采用三级阶梯气价。第一档价格为3.50元/立方米,覆盖率超过92%,第二档4.00元/立方米,第三档5.25元/立方米,居民综合用气价格3.60元/立方米。

2.非居民销售价格。目前对工商业用气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最高限价管理。供需双方可以最高限价4.39元/立方米(按照基准价为3.9909元/立方米上浮10%确定)为基础,上浮为零,下浮不限确定销售价格。燃气电厂销售价格的基准配气价格0.1813元/立方米,其销售价格由市燃气集团与燃气电厂协商确定。

3.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2008年,我市探索初步建立了工商业价格联动机制,需要按照《管理办法》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与采购成本联动的机制进行完善。
 
三、管道燃气成本监审和配气价格测算情况
 
(一)成本监审报告结论
 
2021年8月,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了市燃气集团2018-2020年的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核定准许成本为1,111,899,681.37元,2020年全年供气量2,034,679,394立方米,单位配气成本为0.5465元/立方米,有效资产为 5,303,896,684.15元,2018-2020年燃气平均采购成本为1.8351元/立方米(含税价为1.9912元/立方米)。
 
(二)核定配气价格
 
根据《管理办法》,在测算配气价格的基础上,再测算销售价格。配气价格=(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税收)/年度配送气量。销售价格=配气价格+气源采购价格。我委根据成本监审报告结论,按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5.28%核定市燃气集团的配气业务年度准许收益为2.8亿元,综合配气价格为0.7799元/立方米,与2018年核定的0.9618元/立方米相比,降低了0.1819元/立方米,下降18.9%。
 
四、管道燃气价格调整的必要性及总体思路
 
(一)调整必要性
 
1.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要求。为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建设绿色低碳生态文明城市,促进我市实现“碳中和碳达峰”中长期目标。需要进一步完善价格机制,推动清洁能源使用,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同时也兼顾民生。
 
2.落实国家、省有关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政策的要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配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我市2018年制定的综合配气价格为0.9618元/立方米,2021年我委已按程序委托原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市燃气集团2018-2020年的管道燃气成本进行了监审,根据出具的成本监审结论,应当适当调整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
 
(二)调价方案的总体思路
 
1.主要调降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由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供需双方可以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自主确定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机制更加灵活。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调价程序相对复杂,价格相对固定。
 
考虑到2018年调降市燃气集团配气价格时已经调降了非居民气价,2020年市燃气集团又对受疫情影响的工商业用户实行了优惠减免;我市居民气价在全国大中城市处于高位。因此,本次调价拟主要调降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少降甚至不降。

2.合理确定气源采购价格。
 
2018-2020年确定的燃气平均采购成本为1.9912元/立方米(含税,下同),2021年1-9月份市燃气集团实际的平均气源采购价格2.3410元/立方米,相对于三年平均采购价格1.9912元/立方米上涨了0.3498元/立方米。
 
价稳才能民安,居民用气的定价机制决定了上游天然气价格波动时居民气价反应会滞后或平缓,而非居民气价机制相对灵活,上游气价波动更容易随销售价格调整顺出。经过反复测算论证,参考历史上煤电价格联动燃煤成本上涨因素在电厂和用户间七三开比例分配的惯例安排,并考虑我市非居民与居民燃气消费量接近7:3,因此,本方案明确燃气用户承担2021年1-9月份气价上涨部分的30%,测算销售价格的平均采购成本为2.0961元/立方米(1.9912+0.3498*30%)。
 
3.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国际天然气市场价格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为促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需要完善我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五、管道燃气价格调整方案
 
将采购成本上涨0.3498元/立方米部分按照管道燃气企业承担70%、用户承担 30%,本次调价计算的平均采购成本为1.9912+0.3498*30%=2.0961元/立方米。
 
方案一:配气价格降价金额全部用于降低居民销售价格,工商业以及电厂用户维持现行基准价格不变。
 
1.调降居民销售价格。居民综合用气价格由3.60元/立方米(居民实行阶梯气价,第一档为3.50元/立方米)下调至3.2024元/立方米,下降0.3976元/立方米。居民用气各档阶梯价格与食堂、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按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居民气价的,按照同等金额下调。
 
2.工商用户及电厂用户的基准价格不变。维持工商用户的基准销售价格3.9909元/立方米,电厂用户的基准配气价格0.1813元/立方米不变。
 
方案二:配气价格降价金额大部分用于降低居民销售价格,少部分用于降工商业以及电厂用户基准价格。
 
1. 调降居民销售价格。居民综合用气价格由3.60元/立方米(居民实行阶梯气价,第一档为3.50元/立方米,综合销售价格3.60元/立方米)下调至3.30元/立方米,下降0.30元/立方米。居民用气各档阶梯价格与食堂、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按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居民气价的,按照同等金额下调。
 
2.调降非居民基准价格。(1)调降工商用户基准销售价格。基准销售价格下调 0.0818元/立方米,由3.9909元/立方米调降为3.9091元/立方米。(2)调降电厂用户配气价格。基准配气价格下降0.0105元/立方米,由0.1813元/立方米下降至0.1708元/立方米。
 
六、调价影响分析及选择建议
 
(一)降价影响分析
 
按2020年深圳管道天然气销售量20.35亿立方米测算,方案一居民用户平均每月每户降低燃气支出5.65元,全年居民燃气费降价金额约1.96亿元;经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测算,影响CPI下降约0.05个百分点。
 
方案二居民用户平均每月每户降低燃气支出4.26元,全年各类用户燃气费降价总金额约为1.96亿元;经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测算,影响CPI下降约0.04个百分点。
 
(二)方案选择建议
 
考虑到我市居民用户气价在全国40个大中城市高居第二,本次调降燃气价格,推荐选择方案一。
 
七、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联动项目
 
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气源采购成本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我市管道燃气企业存在多路气源的,采购成本进行加权平均处理。
 
(二)启动条件
 
1.确定气源采购成本基准价。以市政府批复的本次调价方案时确定的气源采购成本作为基准采购成本,批复文件下发日期作为价格联动起始日。
 
2.居民销售价格联动启动条件。当气源采购成本较基准价累计上下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0%的时间连续达到90天时,适时启动管道燃气居民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成本同步同向调整。原则上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每年联动上调不超过一次,联动下调次数不超过4次。对学校、医院等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一并实施联动。
 
3.工商业销售价格联动启动条件。当气源采购成本较基准价累计上下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5%的时间连续达到30天时,适时启动管道燃气工商业用户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成本同步同向调整。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依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原则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每年对工商业用户联动上调销售价格次数不超过4次,联动下调次数不限。当气源采购成本上涨且影响到工商用户销售价格基准价上涨超过20%时,由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对应的基准价。
 
4.对燃气电厂用户的销售价格,以核定的配气价格为基础,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燃气电厂在气源采购成本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调价金额(幅度)
 
1.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公式计算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居民各档用气价格统一按照调整额调整。每次调价幅度不超过居民第一档销售价格的10%。
 
2.非居民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成本联动是与我市本次调整公布的工商用户销售价格基准价或者燃气电厂配气价格基准价进行联动。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波动范围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具体销售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只调整配气价格基准价、销售价格基准价,不直接对销售价格的调价金额作具体规定。
 
3.对于应调未调到位的部分,滚动列入下一次联动计算。
 
(四)联动公式
 
1.居民用户销售价格联动公式。调整期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现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调整期气源采购成本-基期采购成本)÷(1-核定供销差率)。
 
2.工商用户销售价格联动公式。
 
调整期工商用气销售价格=现行工商用户销售价格基准价+工商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工商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调整期气源采购成本-基期采购成本)÷(1-核定供销差率)。
 
考虑到市燃气集团与电厂用户每周结算的特殊性,且双方按照购气成本+配气价格的方式确定销售价格,因此,对电厂用户联动公式不作具体规定。
 
3.供销差率在4%以内据实核定。
 
(五)调价程序
 
1.当上下游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时,调整居民销售价格,由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对符合价格联动启动条件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批复。
 
2.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在基准价“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依据本方案的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具体销售价格,无须报批,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将调整的价格报送价格主管部门。
 
3.凡经过审核,不符合联动启动条件的,不予启动。
 
4.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据法定程序建立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对管道天然气居民销售价格进行调整,不再进行听证,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方案的相关规定核准公布后执行。
 
(六)保障措施
 
就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强化价格监管,兜牢民生底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作了相应规定。
 
来源:深圳市发改委、深圳商报


QQ截图20191206145122.png


更多>>

杂志编委

 问:

倪维斗(清华大学)

岑可法(浙江大学)

李猷嘉(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江 亿(清华大学)

徐建中(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所)

李建勋(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主任委员:

李颜强(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副主任委员:

彭世尼(重庆大学)

姜东琪(《煤气与热力》杂志社有限公司)

井 帅(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李连星(中交城市能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员:

Donglai XIE(加拿大)(Environmental Defense Fund

Jessica SUNCanada LMG Design & Drafting Inc.

白冬军(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四检测所)

曹 晖(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车 明(北京市燃气集团研究院)

车立新(北京北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陈 季(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 立(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国勇(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杜 娟(贵州燃气热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杜建梅(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段洁仪(北京北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凡思军(杭州联发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福 鹏(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傅书训(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 鹏(中交城市能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高文学(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城市燃气热力研究院)

葛金先(湖南瑞华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龚 勋(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谷红民(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管延文(华中科技大学)

郭瑞东(玫德集团有限公司)

郭卫东(家合鑫阳智慧能源科技(保定)有限责任公司)

郝蕴华(北京市公用工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

胡茂杰(滨海投资有限公司)

胡芸华(成都千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培健(上海叁零肆零科技有限公司)

姜忠基(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蒋 浩(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蒋厚贵(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蒋祥龙(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焦文玲(哈尔滨工业大学)

金永浩(长春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李 沅(武汉能源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李长缨(《城市燃气》杂志社有限公司)

李海塬(天津泰达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李金陆(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李诗华(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树旺(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液化天然气分会)

李晓峰(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李亚军(华南理工大学)

李永威(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压管网分公司)

梁 立(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梁晓瑜(中国计量大学)

梁永祥(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廖 原(欧好光电控制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廖荣平(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林松月(北京松田程科技有限公司)

凌革力(湖南新奥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刘 斌(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刘 军(上海能源建设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刘 璐(北京优奈特燃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刘 欣(青岛开源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刘建辉(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刘联胜(河北工业大学)

刘敏鸿(华润燃气(郑州)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刘清泉(北京北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刘新领(淄博绿博燃气有限公司)

罗东晓(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马季林(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潘一玲(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蒲 诚(天津迅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秦朝葵(同济大学)

仇 梁(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权亚强(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博军(昆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申 粤(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沈 蓓(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石爱国(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孙柏君(湖南汉德史特仪表有限公司)

孙明烨(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唐建峰(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唐绍刚(天津华迈燃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陶红兵(重庆新大福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田 堃(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田贯三(山东建筑大学)

田红梅(陕西省燃气设计院有限公司)

童清福(武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王 博(北京理工大学)

王 峰(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王 海(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王 淮(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王 黎(青岛能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王 芃(哈尔滨工业大学)

王 艳(南京市燃气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王道顺(天津市庆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王海超(大连理工大学)

王建国(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王文化(淄博绿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王文想(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王湘宁(中交城市能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王昭俊(哈尔滨工业大学)

王忠平(杭州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魏守有(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

吴佩英(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吴诗勇(华东理工大学)

徐 鹏(北京建筑大学)

徐松强(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徐永生(天津城建大学)

许 征(青岛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严荣杰(宁波杰克龙精工有限公司)

严益剑(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杨 健(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杨 平(华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杨军华(武汉城市天然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

杨开武(西安秦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杨良仲(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杨小伟(陕西首创天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杨永峰(安阳益和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姚安林(西南石油大学)

殷兴景(浙江苍南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应援农(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于玉良(北京优奈特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袁 冶(深圳市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张广民(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张姝丽(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增刚(山东一通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张志刚(天津城建大学)

赵国强(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赵玺灵(清华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

郑 安力(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郑宏伟(国家管网集团西气东输公司南京计量测试中心)

周夏汀(浙江城建煤气热电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周志刚(哈尔滨工业大学)

朱 娜(华中科技大学)

朱 能(天津大学)

秘书长:

郝 薇(《煤气与热力》杂志社有限公司)

更多>>

广告征订

一、《煤气与热力》杂志基本情况

《煤气与热力》杂志(月刊)创刊于1978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建设部沈阳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和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办,为中国土工程学会燃气分会会刊。本刊为城市燃气及城市供热方面的技术性、学术性刊物,主要刊登技术论文、工程实例、设计经验、生产总结专题综述以及有关信息。

本刊为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