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
住建部发布《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
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委(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指导各地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抓紧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设市城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草案,按程序报批。《规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和城市建设司。
联系人:
城乡规划司 王武科 和朝东
电话:010-58934243,58933414(传真)
城市建设司 徐慧纬 牛璋彬
电话:010-58934352(兼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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