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发布时间:2020-04-10 查看次数:1102
4月1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4年6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提出“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引领我国能源行业发展进入了新时代。为贯彻落实能源安全新战略,健全完善能源治理体系、推进能源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2017年以来,在原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的指导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成立了专家组和工作专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送审稿)》修改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本次《能源法(征求意见意见稿)》,共包含十一章,涵盖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能源供应与使用、能源市场、能源安全、科技进步、国际合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对适用范围、战略和体系、结构优化等方方面面做出了规定。征求意见稿拟设立的法律制度主要有:
一是通过战略、规划统筹指导能源开发利用活动,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发展;
二是科学推进能源开发和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能源供应能力;
三是以保障人民生活用能需要为导向,健全能源普遍服务机制;
四是全面推进科技创新驱动,提升能源标准化水平,加快能源技术进步;
五是支持能源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推进能源市场化;
六是建立能源储备体系,加强应急能力建设,保障能源安全;
七是依法加强对能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健全监管体系,推进能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中,第四章能源供应与使用部分提到了燃气、供热方面的诸多相关内容:电网、石油天然气管网等能源输送管网设施应当完善公平接入机制,依法向符合条件的能源生产、销售企业等市场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市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接入能源输送管网。国家加强管网统筹规划,促进管道间互联互通。接入能源输送管网的设施、设备和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能源供应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保证服务质量,满足合理需求,接受能源用户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承担电力、燃气和热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应当保障营业区域内的用户获得安全、持续和可靠的能源供应服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不得拒绝或者中断能源供应服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暂时无法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影响的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停止经营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承担电力、燃气和热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并通过互联网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示其服务成本收益、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和投诉渠道等,并为用户提供公共查询服务。据公告,本次征求意见截至时间为2020年5月9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电子邮件的方式(yijian@nea.gov.cn)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国家能源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17年以来,在原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的指导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成立了专家组和工作专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送审稿)》修改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0年5月9日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yijian@nea.gov.cn),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