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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燃气分会会刊

城市燃气设施与公路及铁路安全间距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5-12-07 查看次数:4793

城市燃气工程中经常遇到需要靠近公路、铁路进行燃气管道的布置及场站设置。我国的标准体系受行业行政部门管辖的影响很深,形成各行业部门自成一体的标准、规范体系。本文通过相关行政法规、国家规范及行业规范的比较,对城市燃气管道、场站与公路及铁路安全间距进行探讨,可供城市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参考。

1 燃气管道与公路、铁路的安全间距

1.1 燃气管道与公路的安全间距

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以下简称《燃规》)没有对平行公路敷设的管道做出具体要求,因此平行于公路的管道敷设应按照公路部门相关法规及规范执行。

JTG B01—200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第8.6.1条规定“电讯线、电力线、电缆、管道等均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不得妨害公路交通安全,并不得损害公路的构造和设施”。该条文明确规定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公路路面范围内,这与《燃规》允许燃气管道敷设在城市道路路面下的规定有明显的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公路建筑控制区是公路两侧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进行控制管理以保障出行安全和公路畅通的区域,其范围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30m(《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乡道、县道、省道、国道及高速公路分别为不少于5、10、l5、20、30m)。燃气管道平行于公路敷设时,应尽量布置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之外。若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敷设时,应进行相应的安全评估,确定燃气管道与公路的间距,并报相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建成区的扩大,原有“城市建成区内道路属于城市道路,城市建成区外道路属于公路”的判别原则已不再适用,尤其在东南沿海发达地区,乡道、县道甚至省道从城市建成区穿过已较为普遍,因此沿道路敷设的燃气管道在规划、设计前应先确定道路的性质及等级,根据适用的法规、规范进行敷设。

1.2 燃气管道与铁路的安全间距

《燃规》第6.3.3条及6.4.13条对燃气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的安全间距明确规定,高压燃气管道与铁路路堤坡脚保证6~8m的安全间距,次高压及中低压燃气管道保证5m的安全间距。

TB l0063—2007《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铁规》)第3.1.5条对燃气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的安全间距规定为“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平行埋设时,与邻近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25m,且距铁路用地界不小于3.0m”。《铁规》在2009年局部修订条文中将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路堤坡脚的防火间距扩大到50m。

可以看出国家规范《燃规》和铁路行业规范《铁规》在燃气管道与铁路之间的安全间距规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原因是《铁规》在制定燃气管道与铁路安全间距时,依据的是《石油天然气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m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但是《石油天然气保护条例》第二条明确该条例只适用于长输天然气管道而不适用于城市燃气管道,并且城市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低于长输管道,管道设计系数取值比长输管道更安全,因此《铁规》笼统地按长输管道要求规定城市燃气管道和铁路安全间距的做法值得商榷。

在实际工程中,燃气管道靠近铁路平行敷设时,需将燃气管道工程技术方案报铁路部门审批,铁路部门常以从严要求为理由,不采用国家规范《燃规》的相关条文,而按照铁路部门行业规范《铁规》的规定,要求燃气管道与铁路保持50m的安全间距,这给城市燃气管道的布置,尤其是城市高压燃气管道的选线和设计带来较大的困难。建议《燃规》在进行修编时与《铁规》规范编制组进行协商,在确保双方安全的情况下,制定铁路和城市燃气管道合理的安全间距要求。

2 燃气场站与公路、铁路的安全间距

按照城市燃气行业的规范体系,燃气场站工程中门站、调压站等场站的站内工艺装置与公路的安全间距,按GB 50016—2006《建筑设汁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第3.4.3条中甲类厂房与道路的要求控制为l5m,与铁路的安全间距按甲类厂房与铁路的要求控制为30m。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及储配站、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场站及液化天然气场站的工艺装置按照《燃规》及GB 50156—201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与不同等级的公路保持10~30m的安全间距,与铁路保持30~100m的安全间距。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l00m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按该条文的要求,燃气场站工程中除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外,其余城市燃气场站工艺装置均应按l00m控制与公路的安全间距。

行政法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及《铁规)2009年局部修改条文第3.1.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m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m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按该条文的要求,所有燃气场站工艺装置均应按照200m控制与铁路的安全间距。

城镇燃气行业规范体系规定的安全间距以防火间距为主,《建规》是国家公安部编制的跨行业综合性防火设计规范,所以城镇燃气行业规范体系规定燃气场站与公路、铁路的安全间距是在《建规》要求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种类燃气的性质及生产、储存规模进行细化要求,与《建规》要求协调一致。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要求的安全间距是为保证危险物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场所、设施发生事故时不影响公路和铁路安全而规定的,所指的危险物品在GB l2668—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及《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出,既包括属于易燃气体类别的燃气,也包括有毒、放射性危险物品。有毒、放射性危险物品扩散的影响范围远比燃气防火间距的范围大得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并没有将城市燃气与有毒、放射性危险物品区别对待,而是统一规定了安全间距,这使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燃气场站与公路、铁路的安全间距远大于城镇燃气行业规范体系所规定的间距要求。

由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大于由国家部委发布的规范,因此在实际工程中燃气场站与公路、铁路的安全间距应该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要求执行。

3 结语

行业差别及法规、规范颁布时间不一致等因素造成国家规范与行业标准、国家规范与行政法规在城市燃气设施与公路、铁路安全间距的规定上出现差异,使《燃规》、《建规》等规范部分条文的规定失去意义,无法指导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建议《燃规》等相关规范在进行修编时积极与公路、铁路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业规范编制单位进行协商,制定统一的安全间距要求,切实保证公路、铁路的安全,更好地指导城市燃气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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