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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燃气分会会刊

新《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对供热供电有什么影响?

发布时间:2016-09-28 查看次数:1306

1、“以热定电”是根本


热电联产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立足存量、结构优化、提高能效、环保优先”的原则,力争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20 万人口以上县城热电联产全覆盖,形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利用高效、供热安全的热电联产产业健康发展格局。

 

采暖型联合循环项目供热期热电比不低于60%,供工业用汽型联合循环项目全年热电比不低于40%。

 

热电联产机组所发电量按“以热定电”原则由电网企业优先收购。

 

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应督促热电联产企业安装热力负荷实时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电力调度机构联网,按“以热定电”原则对热电联产机组实施优先调度。


2、规划是必要条件,严控重复建设


热电联产规划是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必要条件。

 

热电联产规划应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与当地气候、资源、环境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以满足热力需求为首要任务,同步推进燃煤锅炉和落后小热电机组的替代关停。

 

热电联产规划应纳入本省(区、市)五年电力发展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规划期限原则上与电力发展规划相一致。

 

除经充分评估论证后确有必要外,限制规划建设仅为单一企业服务的自备热电联产项目。

 

3、供热也要鼓励上下游一体化


热电联产项目配套热网应与热电联产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产。

 

鼓励热网企业参与投资建设背压热电机组,鼓励热电联产项目投资主体参与热网的建设和经营。

 

4、明确机组供热范围,堵住浑水摸鱼上项目漏洞


合理确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范围。鼓励热电联产机组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扩大供热范围。

 

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一般按20公里考虑,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抽凝热电联产机组。

 

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一般按10 公里考虑,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其他热源点。

 

在已有(热)电厂的供热范围内,且已有(热)电厂可满足或改造后可满足工业项目热力需求,原则上不再重复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电厂)。

 

优先对城市或工业园区周边具备改造条件且运行未满15 年的在役纯凝发电机组实施采暖供热改造。

 

5、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地区、冬冷夏热地区暂不规划热电联产项目


严寒、寒冷地区(包括秦岭、淮河以北,新疆、青海)优先规划建设以采暖为主的热电联产项目,替代分散燃煤锅炉和落后小热电机组。

 

夏热冬冷地区(包括长江以南的部分地区)鼓励因地制宜采用分布式能源等多种方式满足采暖供热需求。

 

夏热冬暖与温和地区除满足工业园区热力需求外,暂不考虑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

 

规划建设热电联产应以集中供热为前提,对于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暂不考虑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

 

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工业园区,应尽可能集中规划建设用热工业项目,通过规划建设公用热电联产项目实现集中供热。


6、背压机组优先级大幅提升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规划工业热电联产项目优先采用燃气机组,燃煤热电项目必须采用背压机组,并严格实施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政策;

 

对于现有工业抽凝热电机组,可通过上大压小方式,按照等容量、减煤量替代原则,规划改建超临界及以上参数抽凝热电联产机组。

 

新建工业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热电联产项目。

 

鼓励各地建设背压热电联产机组和各种全部利用汽轮机乏汽热量的热电联产方式满足用热需求。

 

背压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容量不受国家燃煤电站总量控制目标限制。

 

电网企业要优先为背压热电联产机组提供电网接入服务,确保机组与送出工程同步投产。

 

支持相关业主以多种投融资模式参与建设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7、鼓励热电联产企业直接参与电力热力市场


鼓励采暖型背压热电联产企业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精神,成立售电售热一体化运营公司,优先向本区域内的用户售电和售热,售电业务按合理负担成本的原则向电网企业支付过网费。

 

开展电力市场的地区,背压热电联产机组暂不参与市场竞争,所发电量全额优先上网并按政府定价结算。

 

抽凝热电联产机组参与市场竞争,按“以热定电”原则确定的上网电量优先上网并按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8、蓄热装置得安,调峰有补偿


系统调峰困难地区,严格限制现役纯凝机组供热改造,确需供热改造满足采暖需求的,须同步安装蓄热装置,确保系统调峰安全。

 

为提高系统调峰能力,保障系统安全,热电联产机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安装蓄热装置。

 

市场化调峰机制建立前,抽凝热电联产机组(含自备电厂机组)应提高调峰能力,积极参与电网调峰等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

 

鼓励热电机组配置蓄热、储能等设施实施深度调峰,并给予调峰补偿。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配置蓄热、储能等调峰设施的热电机组给予投资补贴。

 

9、调峰压力大,调峰锅炉也成重点


积极推进热电联产机组与供热锅炉协调规划、联合运行。调峰锅炉供热能力可按供热区最大热负荷的25%-40%考虑。

 

热电联产机组承担基本热负荷,调峰锅炉承担尖峰热负荷,在热电联产机组能够满足供热需求时,调峰锅炉原则上不得投入运行。

 

支持热电联产项目投资主体配套建设或兼并、重组、收购大型供热锅炉作为调峰锅炉。

 

采暖型背压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建设的调峰锅炉,或项目投资主体兼并、重组、收购的调峰锅炉,其生产运行所需电量可与本企业上网电量进行抵扣。

 

10、鼓励天然气分布式三联供,“脏”燃料别进来


严格限制规划建设燃用石油焦、泥煤、油页岩等劣质燃料的热电联产项目。

 

鼓励因地制宜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燃气等多种形式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方式。

 

鼓励风电、太阳能消纳困难地区探索采用电采暖、储热等技术实施供热。

 

推广应用工业余热供热、热泵供热等先进供热技术。

 

鼓励规划建设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采用热电冷三联供技术实现能源梯级利用,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不低于70%。

 

11、新建燃煤热电联产不是不能上,但要达到超低排放标准


严格热电联产机组环保准入门槛,新建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原则上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 号)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

 

支持同步开展大气污染物联合协同脱除,减少三氧化硫、汞、砷等污染物排放。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新建燃煤热电联产项目,要严格实施煤炭减量替代。

 

12、“上大压小”淘汰小热电


推进小热电机组科学整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替代建设高效清洁供热热源等方式,逐步淘汰单机容量小、能耗高、污染重的燃煤小热电机组。

 

新建抽凝燃煤热电联产项目与替代关停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组挂钩。新建抽凝燃煤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关停的燃煤锅炉容量原则上不低于新建机组最大抽汽供热能力的50%。

 

替代关停的小热电机组锅炉容量按其额定蒸发量计算。与新建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关停的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组,应在项目建成投产且稳定运行第2个采暖季前实施拆除。

 

对于配套关停的燃煤锅炉容量未达到要求的新建热电联产项目,不得纳入电力建设规划;对于配套关停的燃煤锅炉容量较多并能够妥善安排关停企业职工的新建热电联产项目,优先纳入电力建设规划。


13、想上大机组,也没那么容易


规划新建2 台30 万千瓦级抽凝热电联产机组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机组预期投产年,所在省(区、市)存在50 万千瓦及以上电力负荷缺口。

 

(二)2 台机组与调峰锅炉联合承担的供热面积达到1800 万平米。

 

(三)采暖期热电比应不低于80%。

 

(四)项目参与电力电量平衡,并纳入国家电力建设规划。


14、小热电也不是没路走,还有一线生机


对于小电网范围内或处于电网末端的城市,结合热力电力需求和电网消纳能力,经充分评估论证后可适度规划建设中小型抽凝热电联产机组。


15、明确优先利用热电联产机组供热


地方政府应积极探索供热管理体制改革,着力整合当地供热资源,支持配套热网工程建设和老旧管网改造工程,加快推进供热区域热网互联互通,尽早实现各类热源联网运行,优先利用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充分发挥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能力。

 

16、这次居然给了电价政策,绝对是动真格了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综合考虑本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质量控制目标、终端用户承受能力、民生用热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鼓励民生采暖型背压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发展的电价政策。

 

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两部制上网电价。

 

容量电价以各类采暖型背压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平均投资成本为基础,主要用于补偿非供热期停发造成的损失。电量电价执行本地区标杆电价。

 

热电联产机组的热力出厂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考虑其发电收益的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的原则,依据供热成本及合理利润率或净资产收益率统一核定,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市场化煤热联动机制。

 

在考虑终端用户承受能力和当地民用用热需求前提下,热价要充分考虑企业环保成本,鼓励制定环保热价政策措施,并出台配套监管办法。深化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


推动热力市场改革,对于工业供热,鼓励供热企业与用户直接交易,供热价格由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直管到户”的供热企业要负责二次热网的维修维护,费用纳入企业运营成本。

 

来源:中国投资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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