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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征集意见:管线未及时入廊 最高罚款50万
为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近日《吉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管廊设计使用年限一百年
《条例》中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一百年。
“入廊”单位应交纳入廊费
《条例》中称,已经建设综合管廊的区域,规划入廊管线应当全部入廊。已经建设综合管廊的区域,既有管线应当逐步、有序迁移至综合管廊,并拆除原有管线设施。应当纳入综合管廊但在综合管廊外进行地下管线建设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施工审批,市政道路主管部门不予挖掘道路审批。纳入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条例》中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综合管廊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综合管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合管廊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未按规定报送竣工测量结果的;未按规划安排进行管廊建设的;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竣工档案,或者移交的档案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管廊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运行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管廊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及时入廊将面临罚款
《条例》中还称,入廊管线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入廊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违规压占综合管廊及其地上附属设施进行建设的;损毁、占用或者擅自移动综合管廊通风、投料、出入口等附属设施的;堆放、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管廊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各界可通过电子邮箱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17年4月5日。
电子邮箱:jjfzcxdp@163.com
来源: 新文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