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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推荐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两点疑惑
为加强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监管,积极稳妥推进天然气销售价格市场化改革,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起草了《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推进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5月14日该指导意见经媒体报道造成了内地和香港证券市场燃气股大幅波动。
目前,国内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普遍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法,随着上游天然气价格体制的确定,成本加成定价法已难以符合市场化的要求。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意见》指出,要坚持市场决定,加快推进能源价格市场化,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推进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改革,要加快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要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合理制定天然气管网输配价格。在此基础上,国家发改委起草了《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推进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配气价格的制定方法,并对关键参数提出了具体指标要求,即管网折旧年限不低于30年,准许收益率原则上不超过有效资产税后收益率6%,配送气量原则上按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确定。
准许收益率原则上不超过有效资产税后收益率6%,这一规定颇耐人寻味,业内人士透露,上述“6%的收益率”是否包含接驳费还不得而知。如果不含接驳费,则对燃气公司利润影响不大;如果包含接驳费,则意味着燃气公司的利润将有较大幅度缩水。一位大宗商品研究员透露,对于华润燃气、北京燃气、港华燃气、陕西燃气、长春燃气、贵州燃气等燃气行业老牌公司来说,如果按“6%的收益率”规定,气价水平会有较大的下调,企业利益可能缩水。对于新进入燃气行业的民营企业而言,“6%的收益率”规定,则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企业收益,从而降低行业进入门槛。
这里,笔者姑且不论6%的有效资产收益率这一数字是否偏高或者偏低,单就这种限制城市燃气企业收益上限的做法,笔者就觉得有失偏颇,在此,笔者有两个疑惑需要向此政策提出:
其一、6%的有效资产税后收益率的设定限制了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如果一个燃气公司通过技术革新或者管理方式的创新减少了运行成本,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按理说此做法是提高了企业的收益率,但是6%的有效资产税后收益率却是在这一做法上狠狠的砍了一刀,即使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也没有用,因为企业的收益率已经被限制死了,不超过6%的有效资产税后收益率,那么企业必然认为基于消减成本的技术革新对于企业的收益是徒劳的,此后,燃气企业必不会在此方向上浪费不必要的时间和财力,这与建设创新型企业和城市背道而驰。
其二、6%的有效资产税后收益率的设定可能会使得企业的资产配置呈现畸形化。因为6%的收益率是基于有效资产来界定的,那么做大有效资产基数才能够提高企业收益绝对数,如此看来,按照政策的指挥棒,企业会朝着做大有效资产的方向行动,而逐渐忽略甚至压缩非有效资产的规模。而流动资产、无形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资产的后续资产形成资产的部分、企业投资的建筑区划内共有资产部分、在建资产以及配合市政建设需要建成而暂时未使用资产等均未纳入有效资产。上述资产必然成为企业不愿意投入的部分,比如流动资产,企业会减少流动资产,减少负债和应收账款,不愿意利用财务杠杆的作用;比如无形资产,企业会忽略技术专利,商标等无形财富的价值;再比如企业投资的建筑区划内共有资产部分、在建资产以及配合市政建设需要建成而暂时未使用资产,这些资产必然会引起燃气企业的回避甚至是消极应对,因为这些资产做大了也不在有效资产的范围内,对提高利润的绝对数没有影响,反而是“吃力不讨好”,所以说,6%的有效资产税后收益率的设定可能会使得企业的资产配置呈现畸形化。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和企业履行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
本次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只是指导意见,具体的细则的制定和落实还在各地方政府,国家发改委要求各地在2018年6月前出台配气价格管理和定价成本监审规则,相较而言,各地方政府将在未来的配气价格监管中拥有更大自主权。因此,建议燃气公司未雨绸缪,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主动参与到配气价格管理和定价成本监审规则的制定中去,积极表达诉求,争取主动权。
来源:燃气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