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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编者按:继2016年10月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后,国家发改委又于2017年6月20日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
以上三个文件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制定。有专家指出,以上三个文件相继出台,已经完成了“管住中间”的闭环政策指导。
比较以上三个指导意见,配气价格与跨省管输价格的定价原则均为“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但具体参数有所不同。见下表。
参数 | 配气价格 | 跨省管输价格 |
准许收益率 | ≤7% | 8% |
供销差率 | ≤5%,并在三年内降至4% | ≤0.2% |
核定管输/配气价格的最低管道负荷率 | 无 | 75% |
折旧期 | 30年 | 30年 |
校核周期 | 3年 | 3年 |
此外,《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其他重点内容还包括:
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再另外向燃气用户收取。
鼓励各地建立激励机制,科学确定标杆成本,低于标杆成本的,可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利益共享,激励企业提高经营效率、降低配气成本。
配送气量较大幅度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供气规划的,应对最低配送气量作出限制性规定,避免因过度超前建设等原因造成配气价格过高。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配气价格管理和定价成本监审规则,2018年6月底前出台。
回顾《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请戳下方“阅读原文”查看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1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有关工作情况、取得的成效及问题和建议,2017年12月30日前报我委(价格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