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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燃气分会会刊

北京市天然气管线须进地下管廊 天然气管道舱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发布时间:2017-07-03 查看次数:1619

天然气、热力等管线必须进地下“生命线”。北京市地方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发布。未来,诸多地下管线将集中在管廊中敷设、保养、维修,地面不再“拉拉链”。


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综合管廊是重要的城市地下“生命线”工程。为适应北京市综合管廊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设计,统一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设计主要技术指标,北京市地方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设计规范》将于近期公开征求意见。


未来,北京市将形成以综合管廊为骨架、地下地上统筹协调发展、集约高效的城市市政网络。相关负责人表示,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现状,在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供冷、电力、通信、固废等专项规划以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综合管廊的布局。


据了解,《规范》在国标基础上,针对北京城市副中心及旧城区地下管廊综合规划设计提出更高要求。例如天然气、雨水、污水及热力管线必须入廊。同时,为了美化城市景观、突出古都风貌特色,《规范》规定综合管廊地面附属构筑物及设施应与周边景观协调统一,以保护北京原有旧城风貌、改善建成区临街景观、保障新建区临街景观总体规划设计实施效果。


在《规范》征求意见稿中设有12条强制性条文,其中有6条是为了保证安全而设置的。比如,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排风口与其他舱室进风口、排风口、人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10米。天然气管道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等。


附:《规范》征求意见中与天然气相关的条文


4.3.5 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4.3.6 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


5.1.4 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周边建(构)筑物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有关规定。


5.1.5 天然气管道舱室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5.5.7 敷设天然气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 200m。


5.5.10 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排风口与其他舱室进风口、排风口、人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 距离不应小于10m。天然气管道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6.11.8 燃气舱室与其他相邻舱室中隔墙变形缝处应设置“中埋式”止水带。


7.1.6 天然气管道舱及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应每隔 200m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且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7.2.1 综合管廊通风宜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敷设天然气管道和污水管道、垃圾气力输送管道的舱室通风应采用机械进风、机械排风的通风方式。


7.2.2 综合管廊的通风量应根据通风区间、截面尺寸并经计算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3 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 次/h;


2 天然气管道舱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6 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 次/h;


3 舱室内天然气浓度大于其爆炸下限浓度值(体积分数)20%时,应启动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


7.2.7 天然气管道舱风机应采用防爆风机。


7.3.3 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有关爆炸性气体环境 2 区的防爆规定。


7.3.4 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电气线路不应有中间接头,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 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有关规定;


7.3.5 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接地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有关规定。


7.3.6 天然气管道舱内的检修插座应满足防爆要求,且应在检修环境安全的状态下送电。


7.4.2 安装在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有关规定。


7.4.3 天然气管线舱内的照明线路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明敷配线,并应进行隔离密封防爆处理。


7.5.6 除天然气管道舱,其他舱室内宜设置用于对讲通话的无线信号覆盖系统;


7.5.8 天然气管道舱内设置的监控与报警系统设备、安装与接线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 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有关规定;


7.6.2 天然气管道舱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舱室的顶部、管道阀门安装处、人员出入口、吊装口、通风口及每个防火分区的最高点、其他气体易积聚处应设置天然气探测器;


2 舱室内沿线天然气探测器设置间隔不应大于 15m,并满足探测器有效探测范围要求;


3 当天然气探测器位于管道阀门上方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 0.5m~2.0m;


4 天然气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 20%;


5 天然气探测器应接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6 当天然气管道舱天然气浓度超过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启动天然气舱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


7 紧急切断浓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 25%;


8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7.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有关规定。


7.8.6 天然气管道舱应设置独立集水坑及排水泵系统。


9.4 天然气管道


9.4.1 天然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有关规定。 


9.4.2 天然气管道和管道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GB/T 9711 及《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 的有关规定。


2 天然气管道和管道附件材料应进行冲击试验和(或)落锤撕裂试验。 9.4.3 天然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焊接完成后,应对所有焊缝进行外观检查,其外观质量不应低于《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83 规定的II级。


2 所有焊口应进行 100%射线检验和 100%超声波检验,射线检验不应低于《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 2 部分:射线检测》NB/T 47013.2 规定的II级(AB 级);超声波检验不应低于《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 3 部分:超声检测》NB/T 47013.3 规定的I级。


9.4.4 天然气管道及阀门的支撑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有关规定。


9.4.5 天然气管道的阀门、阀件系统设计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设计。


9.4.6 天然气调压装置不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内。


9.4.7 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设置具有远程关闭功能的紧急切断阀。


9.4.8 天然气管道分段阀宜设置在综合管廊外部。当分段阀门设置在综合管廊内部时,阀门应选用全焊接球阀,并应具有远程控制功能;分段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其放散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综合管廊内仅设置一个分段阀时,其放散管宜与管廊外部切断阀的放散结合设置;


2 当综合管廊内部设置多个分段阀时,放散管应单独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其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城 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有关规定。


9.4.9 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附近的埋地管线、放散管、天然气设备等均应满足防雷、防静电接地的要求。

 

来源:讯腾博燃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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