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比于征求意见稿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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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做了哪些改动?
1、对主体能源这一提法有变化
征求意见稿:“充分发挥天然气在构建现代能源体系中的主体能源作用”“能源利用结构持续优化,天然气主体能源地位显著提升”“逐步将天然气培育成为我国现代能源体系的主体能源”。
发布稿:“逐步将天然气培育成为我国现代清洁能源体系的主体能源之一”。
在发布稿中,天然气的定位是清洁能源体系的主体能源之一。
2、发展目标的变化
征求意见稿:到2020年,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占比达到8—10%。
发布稿:到2020年,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占比力争达到10%左右。
征求意见稿:其中,城镇燃气天然气利用规模600-700亿立方米,车船用天然气利用规模500—600亿立方米,配套建设车用加气站1.2万座、船用加注站200座以上。新建燃气电厂项目装机规模总计0.85亿千瓦,总装机规模达到约1.5亿千瓦,天然气利用规模约1000亿立方米。工业燃料天然气利用量1200—1300亿立方米。用于化工原料的天然气利用量200—300亿立方米。天然气地下储气库形成有效工作气量148亿立方米。到2030年,力争将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占比提高到15%左右。城镇居民气化率达65%—70%,力争实现气化车辆1400万辆,气化船舶8万艘,发电装机比例力争提高到10%左右,工业燃料能源消费量比例力争提高到25%左右。天然气地下储气库形成有效工作气量300亿立方米。
发布稿:地下储气库形成有效工作气量148亿立方米。到2030年,力争将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占比提高到15%左右,地下储气库形成有效工作气量350亿立方米以上。
在发展目标部分删去了大量具体的数据。
3、“禁煤区”改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征求意见稿:在“禁煤区”中对燃煤和排放不达标的燃油工业锅炉和窑炉实施天然气替代,重点开展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燃油工业锅炉的天然气替代。
发布稿: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重点开展20蒸吨及以下燃煤燃油工业锅炉、窑炉的天然气替代,新建、改扩建的工业锅炉、窑炉严格控制使用煤炭、重油、石油焦、人工煤气作为燃料。
煤炭、重油、石油焦、人工煤气均属于“高污染燃料”。
二、此次发布稿新增了哪些内容?
1、城镇燃气
以京津冀及周边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内的重点城市(2+26)为抓手,力争5年内有条件地区基本实现天然气、电力、余热、浅层地能等取暖替代散烧煤。
打通天然气利用“最后一公里”。开展天然气下乡试点,鼓励多种主体参与,宜管则管、宜罐则罐,采用管道气、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储配站等多种形式,提高偏远及农村地区天然气通达能力。结合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村居民因地制宜使用天然气,在有条件的地方大力发展生物天然气(沼气)。
2、工业燃料
支持用户对管道气、CNG、LNG气源做市场化选择,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可看出发布稿对点供是持有一个支持的态度,但也提到相关设施建设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因此今后点供的发展还要看各地具体法律法规政策的支持程度。
3、交通领域
鼓励有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建设企业自备加气站。加气(注)站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规范标准。
4、完善天然气价格机制
上游经营主体多元化和基础设施第三方公平接入实现后,适时放开气源和销售价格。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进程推进以及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进一步推广,推进天然气发电价格市场化。
5、健全天然气市场体系
各地在项目核准时,对省内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要认真论证,对增设不必要中间环节的管道项目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新建管道“拦截收费”现象。
企业应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供气。
6、完善产业政策
支持企业依法利用存量用地建设以上项目(指天然气储气调峰设施、加气(注)站项目)。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天然气设施用地优先划拨,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天然气设施用地。优先保证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用地需求。
在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等行业,对以天然气为燃料、原料的设施和企业分配碳排放配额时予以重点倾斜。
7、强化财政和投融资支持
2017年12月31日前对新建LNG动力船或以动力系统整体更新方式改建为LNG动力船舶按规定享受有关专项补贴政策。
在清洁能源利用和大气污染治理领域,支持京津冀晋鲁豫等重点地区金融支持政策先行先试。
8、推进试点示范
征求意见稿:有序支持重庆、江苏、上海、河北等省市开展天然气体制改革试点,推进云南省保山市天然气利用试验示范区建设。
发布稿:有序支持四川、重庆、新疆、贵州、江苏、上海、河北等省市开展天然气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或专项试点。
9、建立综合储气调峰和应急保障体系
天然气销售企业承担所供应市场的季节(月)调峰供气责任,城镇燃气企业承担所供应市场的小时调峰供气责任,日调峰供气责任由销售企业和城镇燃气企业共同承担,并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予以约定。
天然气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天然气储备,到2020年拥有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工作气量。
鼓励现有LNG接收站新增储罐泊位,扩建增压气化设施,提高接收站储转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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