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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将支持天然气大用户改转供为直供 减少供气中间环节
8月1日,成都市“产业新政50条”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五场,成都公布了《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能源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针对天然气能源的使用,《细则》提出,成都将支持天然气大用户改转供为直供,减少供气中间环节。
所谓“直供”,就是不经过城镇燃气公司,直接在气源单位即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或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输气站接管用气。成都市域范围内有11条中石油和中石化输气管线,39座分输站,这些分输站可以直接就近接管供应天然气大用户。目前,直供价格在1.65-1.78元/立方米,大大低于加权平均转供价格。
为此,对具备实施直供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向属地能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成都市经信委将会商中石油、中石化等气源供应单位安排直供。目前,成都全市直供天然气工业大用户已达到40家,年供应天然气16.8亿立方米,占工业用气的58.54%。
同时,由于绝大部分企业远离中石油、中石化输气站,建平均设直供管线投资大,加上地下空间资源有限,难以找到合适的通道建设管线,没有条件实施直供。《细则》进行了工作要求,成都经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具体气价优惠方案,对年用气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纳入该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未来产业的天然气用户,根据用气量大小,通过减免燃气工程安装费、季节差价或阶梯价格等方式优惠,降低企业用气价格。
此外,成都市经信委还将定期会商中石油、中石化等气源供应单位,支持成都市企业缩短天然气预付款和结算周期,降低企业综合用气成本。目前,中石油、中石化等供气单位对用气大户企业按周、旬或月收取预付费,部分企业气费资金成本较高。通过缩短预付费和结算周期,可以减轻用气企业资金压力,降低财务成本。
《细则》对该市有序发展分布式能源也进行了明确。鼓励在产业园区、大型商业设施等能源负荷中心建设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通过冷热电三联供的能源供应方式,改变企业从传统各自单一供能方式为园区统一集中供能方式,减轻能源负荷中心的能源供应压力。同时,支持第三方能源服务公司参与承接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减少企业在能源供应保障上的管理成本。
《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 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能源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全文
为贯彻落实成都国家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大会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委发〔2017〕23号)的精神,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充分利用我省富水富气清洁能源优势,深化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企业降低能源要素成本,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推进售电侧改革试点
(一)支持通过市场化方式依法成立的售电公司开展售电服务,售电公司负责制定优质供电服务细则和企业用电申报指南,提升精准服务水平,助推我市产业实体经济发展壮大。
(二)支持售电公司对“东进”、“南拓”等重点区域精准扶持,提供优价供电。
(三)支持售电公司对我市电子信息、汽车制造等支柱产业,航空航天、轨道交通等优势产业,人工智能、精准医疗等未来产业,以及重大招商项目和大数据、IT等高载电产业实施定制化优价服务。
(四)鼓励售电公司直接与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签订优价购售电合同。
(五)积极争取省上进一步放宽我市直购电交易、富余电量政策范围,实施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直购电交易差异化的精准扶持,鼓励和指导更多的产业园区、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直购电交易,降低用电成本。
二、落实输配电价改革政策
(六)严格执行四川电网2017年-2019年监管周期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的具体标准。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七)对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建电锅炉和改造燃煤、燃油、燃气锅炉等电能替代项目按单一制输配电价0.105元/千瓦时(含线损)执行。以上电能替代项目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量,到户电价由上网电价和输配电价两部分组成。
(八)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仍执行政府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四川电网大工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1.2分/千瓦时,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目录销售电价1.87分/千瓦时,我市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子公司改分公司”供区目录销售电价,按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执行。
三、实施天然气供给精准支持
(九)支持天然气大用户转供改直供,由企业向属地能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具备实施条件的,市经信委会商中石油、中石化等气源供应单位安排直供,降低企业用气价格。
(十)对年用气量100万立方米以上,且纳入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未来产业的企业用户,支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具体气价优惠方案,采取减免燃气工程安装费、季节差价或阶梯价格等方式实施优惠。
(十一)市经信委定期会商中石油、中石化等气源供应单位,支持缩短企业天然气预付款和结算周期,降低企业综合用气成本。
(十二)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实施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科学核定配气价格,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非居民配气价格,特别是工业配气价格。
(十三)鼓励支持上游供气企业与下游燃气经营企业通过谈判、协商等多种形式,建立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浮动机制。
(十四)鼓励在产业园区、大型商业设施等能源负荷中心建设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放开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电余电上网电价。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来源:四川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