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式区分自备站和非自备站,并进行不同管理;2、允许自备站不受燃气规划限制,这是非常大的突破;3、明确了自备站的建设路径;4、政府的目的还是为了安全,而非要限制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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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站不受燃气规划限制,点供建设路径明确!(山东寿光发布点供指导意见,亮点纷呈)
寿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内部供气站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加强工业企业内部供气站建设管理工作,保障用气需求和用气安全,进一步推动我市“煤改气”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工业企业内部供气站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管理范围
供气站是指工业企业因内部生产设立的以燃气作为燃料用途使用的液化天然气(LNG)气化站、压缩天然气(CNG)供气站、液化石油气(LPG)气化站等(不包括燃气锅炉)。根据供气站产权归属和运营管理模式的不同,由工业企业自行建设运营管理的内部供气站,称为自备站,其余的一律称为非自备站。(评注:印象中,这是地方政府少见的区分自备站和非自备站)
二、加强规划建设管理
我市城市核心区(金海路—农圣街—黄海路—文圣街范围以内)禁止建设工业企业内部供气站。凡涉及居民生活、采暖用气的,属区域供气行为,应由区域内管道燃气企业或集中供热企业保障。供气站仅限于工业企业内部使用,不得对外经营,不得向其他企业转供燃气。
工业企业内部供气站的数量、位置不受寿光市《燃气专项发展规划》(2016年-2030年)的制约,用气企业根据需求向所属镇街区提出建设申请,经所属镇街区批准后到住建部门办理开工手续。(评注:自备站终于不受燃气规划限制了)工业企业内部供气站应当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规定进行设计,工程的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自备站应到住建审批部门办理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评注:明确了建设路径)建设非自备站应到住建审批部门办理燃气供应许可。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使用自备站的工业企业以及建设非自备站的企业是供气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供气站安全管理承担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供、用气企业应当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供、用气企业要完善供气站建设手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抢险应急设备和预案,加强对用气设备操作维护人员的培训。每个供气站至少配备3名培训合格的安全管理、运行维护和应急处置人员,做好供气站的日常安全检查,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更新,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整改,严防事故发生。
四、严格加强监管
工业企业内部供气站安全管理涉及储存、建设、充装、使用等多个环节,各镇街区和安监、住建、市场监督、消防、用气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一)镇街区:镇街区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和自备站建设信息提报,并将工业企业内部供气站有效管理纳入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对已投入使用的供气站,负责全面调查摸底和登记造册,对未取得消防验收证明、储罐、管道等特种设备检测未合格的、未取得燃气供应证或未办理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供气站予以关停和拆除。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二)住建部门:履行燃气行业监管职责,负责为供气站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及行业规范要求;负责供气站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燃气供应许可办理工作;负责对供气站的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运行维护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安监部门:负责作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纳入危险化学品范畴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严格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经营许可等职责;及时发现处理以危险化学品许可替代燃气许可从事城镇燃气活动,并将其违法行为移交市住建部门处理;负责查处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四)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各类燃气储罐、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以及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流通领域燃气质量;负责各类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监察;组织依法查处特种设备方面违法行为;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负责各类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五)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职能;对燃气生产、储存、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六)用气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用气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督促用气企业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监督用气企业成立专门的运行、维护和抢修机构,负责对存在违法行为、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相关用气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全面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评注:根本目的还是为了安全)的原则,建立高效务实、权责清晰的监管体系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成立由各镇街区、安监、住建、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及用气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组成的专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确保形成监管合力。
(二)加强执法检查。各镇街区和相关职能部门和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搞好供气站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工业企业内部供气站,由各镇街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处理。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供气站,责令限期整改,对因场地条件限制无法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拆除。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镇街区和职能部门要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宣传供气站安全用气常识,提高工业企业安全用气意识和防范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建立健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发挥群众舆论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供用气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保障我市燃气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时,以新修订的法律法规为准。(评注:留了政策活口)
寿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日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寿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本文编辑评注: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新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