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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燃气分会会刊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最新)

发布时间:2017-09-05 查看次数:1502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预防和处置本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以下简称“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的陆上石油(含原油、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称的管道突发事件,是指管道在运行、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等过程中,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


1.4  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属地为主、多方联动,协同配合、高效处置。


1.5  风险分析


石油、天然气属于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具有高压、易燃、易爆等特点。可能导致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主要原因包括:


(1)管道本体:管道或者相关附属设施本体失效,发生泄漏、火灾、爆炸事故。


(2)人为损害:误操作,施工危害、占压、重载碾压管道,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或者盗窃管道,盗窃管道输送、存储、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以及恐怖袭击等行为,引发管道泄漏、火灾或爆炸等事故。


(3)自然灾害:地震、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以及洪水等造成管道泄漏、火灾或者爆炸事故。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承担。


2.2  工作机构


市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监督各区、各部门和油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督促检查油气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配合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进行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


市发展改革委作为市政府主管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本市跨区油气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联合市安全监管局组织编制、修订市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指导油气管道企业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协助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和油气管道企业制定应急处置有关技术方案,对区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行协调和指导;协调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本市石油或天然气资源调度及供应安全。


2.3  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4  指挥机构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视情成立市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市特别重大和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市领导确定,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质量技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上海海事局、上海保监局、上海机场集团、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油气管道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的领导担任。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影响可增减成员,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选定,具体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承担。


2.5  专家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局等部门组建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由相关专家提供对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的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成立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


3   监测预警


3.1  预防监测


油气管道企业要建立健全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对石油天然气管道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或者其他灾害的信息,要及时向市相关部门、单位和所在地的区政府报告。


市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区政府要健全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监测体系,完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报告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加强信息的综合分析与评估,提高相关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重大节假日、灾害性天气等特殊时段要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强化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安全监管局等单位,根据监测信息的分析情况,做好对事件产生的原因、不利因素及发展趋势进行预先判断和把握,为下一步采取预防性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危害程度等因素,本市油气管道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依次采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严重)和红色(特别严重)表示。


(1)蓝色预警:石油天然气管道本体受到一定损坏或者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发生一定影响的管道泄漏事件。


(2)黄色预警:石油天然气管道本体受到较严重损坏或者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发生较大影响的管道泄漏或火灾事件。


(3)橙色预警:石油天然气管道本体受到严重损坏或者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发生严重影响的管道泄漏、火灾事件。


(4)红色预警:石油天然气管道本体受到极其严重损坏或者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发生特别严重影响的管道泄漏、火灾或爆炸事件。


3.3  预警发布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油气管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依托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发布。预警级别可根据需要作出调整。重要的预警信息发布后,要及时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3.4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者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降低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2)加强油气管道实时监控,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及时组织对油气管道情况的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


(4)必要时,向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公众发布警告和劝告,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指导建议。同时,做好相关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准备;


(5)组织对重点部位的防控,限制使用易受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6)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


(7)根据需要,对有关油气管道及附属设施采取临时性工程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3.5  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 一旦发生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有关单位、社区和市民要及时拨打“110”或者“119”报告,也可向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油气管道企业、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报告。


4.1.2 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油气管道企业、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接报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市应急联动中心。


4.1.3 相关部门和单位接报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后,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半小时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特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或者特殊情况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


4.1.4 一旦出现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市行政辖区的态势,应当依托与毗邻省市的信息通报协调机制,由市有关部门及时向毗邻省市相关主管部门通报。


4.2  分级响应


4.2.1 本市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当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和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敏感的事件,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2.2 发生一般、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分别启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市发展改革委协同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油气管道企业等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救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4.2.3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分别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市政府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本市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实施应急处置。


4.3  先期处置


4.3.1 根据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由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油气管道企业和有关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一般由事发地所在区政府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在判定事故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处置,开展自救互救,防止事态扩大。


4.3.2 市应急联动中心要立即指挥调度消防、卫生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组织抢险救援,实施先期处置,采取必要措施,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市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联动单位要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处置要求,快速、高效地开展联动处置。处置过程中,要实时掌握现场动态信息,并进行综合研判及上报。


4.4  专业处置


除《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措施外,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还应当根据油气管道特性及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


4.4.1 油气管道泄漏事故


由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发展改革、环保、卫生计生等部门协同实施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实施紧急封闭、封锁,实行交通管制,迅速疏散撤离人群,实施紧急避险,转送受伤人员;


(2)立即排除现场火种,视风向、风速、水流、地形、地下空间和设施、周边环境以及油气泄漏量、扩散方向等因素,检测并估算警戒、隔离和防备距离,协助有关区政府开展人员疏散撤离工作;


(3)配合管道专业救援队伍封堵漏点,清除泄漏的石油,完成损毁管道抢修。


4.4.2  油气管道火灾爆炸事故


由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发展改革、环保、卫生计生等部门协同实施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实施紧急封闭、封锁,实行交通管制,迅速疏散撤离人群,实施紧急避险,转送受伤人员,划定可能受火灾、爆炸影响的区域范围;


(2)根据原油、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天然气的不同特性,正确选择扑救路线、方法,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或者发生次生灾害;


(3)配合管道专业救援队伍抢修损毁的管道,清除现场残余油品。


4.5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经现场检测、评估、鉴定和专家论证,确定事故已经得到控制的,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较大、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事发地所在区政府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决定。


4.6  信息发布


4.6.1 一般或者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4.6.2 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本市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由市发展改革委提供发布口径,市政府新闻办予以配合。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油气管道企业、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和发展改革、交通、公安、卫生计生、民政、环保等部门要及时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治、救济救助、家属安抚、交通恢复、污染物清理等善后工作。油气管道企业要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抓紧进行设施设备修复和现场清理,尽快恢复油气管道输送功能,保障正常生产生活需要。


5.2  保险理赔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受灾财产的保险理赔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快速查勘并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5.3  调查与评估


由市安全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形成书面调查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队伍、交通、治安、医疗、经费、物资、技术等保障,按照《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7.2  预案修订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报请市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评估、修订本预案。


7.3  预案报备


市安委办负责将本预案报国务院安委办备案。


本预案定位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市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对的行动依据。各区政府和本市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订相关配套实施方案,并抄送市安委办和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


1. 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根据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一、Ⅰ级(特别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受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三)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二、Ⅱ级(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受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三)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三、Ⅲ级(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受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三)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千人以上5万人以下。


四、Ⅳ级(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受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三)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千人以下。


以上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 相关单位及职责


市安全监管局:组织管道周边危化品企业做好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为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有关专业辅助队伍、专家信息和技术支持;指导、参与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技术方案;按市政府要求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市应急联动中心的工作,受理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报警信息;向市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管道信息;对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进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疏散危险区域及可能受危害区域内人员和转移重要物资;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消防局:负责事故现场灭火,控制泄漏的油气燃烧或爆炸,防止事态扩大;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事故调查处理;协助开展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工作。


市质量技监局:指导、参与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技术方案;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环保局: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为现场指挥决策提供参考;评估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对现场污染物的处置与消除提出处置意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卫生计生委:做好院前急救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现场临时救护点;做好伤病员急救转运和院内收治工作。


市交通委:负责事故现场抢险物资的运输;为疏散撤离人员提供车辆等交通工具;负责事故现场损坏道路修复。


市气象局:为应急处置提供事故现场即时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信息;配合提供事故大气环境污染物扩散的估算结果;做好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相关预警信息的播发工作。


上海海事局:协助开展石油管道突发事件泄漏油品流入黄浦江水域的处置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上海保监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快速查勘并及时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受灾财产的保险理赔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石油资源应急调度和供应。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协同市发展改革委协调天然气资源应急调度和供应;协调相关燃气企业及时抢修被损坏的城镇燃气设施,保障事故现场及周边燃气设施运行正常。


市政府新闻办:指导协调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媒体沟通和服务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处置通信保障。


市水务局:协调相关供、排水企业及时抢修被损坏的供、排水设施,保障设施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市民政局:指导相关单位做好人员安置和救济救助;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


市电力公司:负责电力设施的抢修恢复,保障事故现场及周边电力设施运行正常。


上海机场集团:协助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上海机场地区内的航空油料管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定机场地区总体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协调机场地区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配合有关区政府做好机场地区外航空油料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事发地所在区政府:负责区域范围内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属地响应,及时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安置、现场救助,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家属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处置等工作。


油气管道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在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油气管道突发事件预防预测、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相应职责。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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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编委

主任委员:

李颜强(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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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东琪(《煤气与热力》杂志社有限公司)

王书文(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李连星(中交城市能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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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lai XIE(加拿大)(Environmental Defense Fund

Jessica SUNCanada LMG Design & Drafting Inc.

白冬军(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四检测所)

曹 晖(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车 明(北京市燃气集团研究院)

车立新(北京北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陈 季(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 立(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国勇(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陈金金(江苏盛伟燃气科技有限公司)

杜 娟(贵州燃气热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杜建梅(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段洁仪(北京北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凡思军(杭州联发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房振忠(长春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福 鹏(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傅书训(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 鹏(中交城市能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高文学(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城市燃气热力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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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启征(青岛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龚 勋(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谷红民(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管延文(华中科技大学)

郭瑞东(玫德集团有限公司)

郭卫东(家合鑫阳智慧能源科技(保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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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茂杰(滨海投资有限公司)

胡芸华(成都千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培健(上海叁零肆零科技有限公司)

姜忠基(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蒋 浩(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井 帅(北京北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蒋厚贵(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蒋祥龙(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焦文玲(哈尔滨工业大学)

李 沅(武汉能源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李长缨(《城市燃气》杂志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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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树旺(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液化天然气分会)

李晓峰(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李亚军(华南理工大学)

李永威(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压管网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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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荣平(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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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斌(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刘 军(上海能源建设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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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欣(青岛开源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刘凤国(天津城建大学)

刘建辉(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刘联胜(河北工业大学)

刘敏鸿(华润燃气(郑州)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刘清泉(北京北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刘延智(长春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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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平(杭州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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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诗勇(华东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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