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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燃气分会会刊

重庆市最新发布城镇天然气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7-09-05 查看次数:1375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城镇天然气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预案编码:1.2.75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重庆市城镇天然气事故应对机制,科学、高效、妥善应对城镇天然气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和消除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镇天然气事故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中所指城镇天然气为城市门站以内且供气压力4.0MPa以下的管道天然气。城镇天然气事故是指城镇天然气供应、储存、输配、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停气、泄漏、火灾和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


其他燃气在供应、储存、输配、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重视生命,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救援、密切协作。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城镇天然气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城镇天然气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城镇天然气事故:在天然气供应、储存、输配、使用过程中,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的;因城镇天然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1.5.2 重大城镇天然气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城镇天然气事故:在天然气供应、储存、输配、使用过程中,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因城镇天然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5.3 较大城镇天然气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城镇天然气事故:在天然气供应、储存、输配、使用过程中,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因城镇天然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5.4 一般城镇天然气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城镇天然气事故:在天然气供应、储存、输配、使用过程中,一次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下重伤的;因城镇天然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在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下,在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重庆市城镇天然气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重大、特别重大城镇天然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学救援、秩序维护、舆论引导、应急保障、善后工作和事故调查等工作组。


2.2  区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一般、较大城镇天然气事故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成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牵头应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城镇天然气事故时,市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发生较大、一般城镇天然气事故时,由负责应对的区县政府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下设相应工作组。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风险管理和预防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城镇天然气供应、储存、输配、使用等各环节的风险管理,督促有关单位、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做好本单位、本企业隐患点、危险源的风险识别、登记、评估和防控工作,并录入重庆市风险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开展风险动态排查、更新。开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建立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开展设备维护、安全检查、隐患整治,制定和优化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控措施。


3.2  预警


3.2.1  预警监测


各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天然气供应系统的日常数据监测、事故统计分析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天然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及用气预测、系统改造等相关信息数据库,落实各项预警监测措施。


各区县城镇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要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天然气经营企业保持联络通畅,随时了解和掌握供气动态情况,强化城镇天然气安全事故监测监控。


气象、国土、环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城镇天然气事故的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信息通报同级城镇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城镇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预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3.2.2  预警分级


城镇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可能发生的城镇天然气事故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同级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城镇天然气事故预警,按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


3.2.3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社区显示屏和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经济信息委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区县政府或区县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发布。


3.2.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研判。组织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和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救援燃气保障队、管道权属单位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5  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定不可能发生城镇天然气事故或险情已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有关预警措施。


3.3  信息报告


3.3.1  报告途径


险情或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区县政府和城镇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110”“119”报警电话或重庆燃气集团“966777”、重庆凯源燃气“966667”等主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电话报告,或通过“12345”市长公开电话向市政府报告。城镇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城镇天然气事故,有关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力争3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政府、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应急办立即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


3.3.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


(1)险情或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


(2)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已经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


(4)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发展趋势;


(5)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3.3.3  信息续报


对首报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3.4  信息通报


城镇天然气事故发生后,城镇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因素可能引发城镇天然气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城镇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城镇天然气事故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城镇天然气事故,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牵头应对。发生较大、一般城镇天然气事故,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事态发展到需向国务院以及驻渝部队请求支援时,由市政府协调。


4.2  响应措施


4.2.1  先期处置


城镇天然气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为先期处置的主要责任单位,单位负责人为抢险救援指挥的第一责任人。事发地区县政府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4.2.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城镇天然气事故发生地的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程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安置工作。

4.2.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学救援;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4  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供水、供电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居民用水、用电需求;物资供应部门要迅速组织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调配和运输,保障受影响居民停气期间的基本生活。


4.2.5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客观统一的原则,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向社会发布城镇天然气事故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提示相关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消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4.3  响应终止


确认引发城镇天然气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势态得到全面控制,天然气管网恢复运行时,由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终止响应,有关人员、装备等及时撤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制定善后工作方案,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事故调查


按照事故类型、等级以及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经过、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形成调查报告。


5.3  总结评估


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城镇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一般、较大城镇天然气事故向区县政府提交报告;重大、特别重大城镇天然气事故向市政府提交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对市应急救援燃气保障队加强业务指导,并牵头建立城镇天然气事故抢险救援专家库,为城镇天然气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城镇天然气应急救援专业或兼职队伍建设,加强日常训练和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6.2  物资和装备保障


各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负责应急救援的有关单位要建立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库,明确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城镇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城镇天然气事故应急物资调拨方案。


6.3  通信和交通运输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系,组织现场信息通信保障,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市应急指挥部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健全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保障体系,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4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保障城镇天然气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必要经费。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处置资金,确保应急处置的资金需要。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天然气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并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天然气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自救、互救等知识,增强防范意识。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使用企业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组织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人员开展应急抢险业务培训,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城镇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定期开展城镇天然气事故应急演练,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市经济信息委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本预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城镇天然气事故应急预案,并注重与本预案的衔接。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渝办发〔2009〕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附件

 

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一、市指挥部职责


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传达贯彻执行国务院、市政府有关指示、命令;向国务院、市政府报告城镇天然气事故情况和应对情况;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发布事故有关信息。


二、成员单位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政府应急办、市经济信息委、市交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市总工会、重庆保监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总队、有关区县政府、事发单位(企业)和上游天然气供应企业等。


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重大、特别重大城镇天然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传达市指挥部指令;及时向国务院应急办和市政府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向市政府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组织专家组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制定救援技术方案和防范措施,牵头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负责调集应急抢险器材和物资。


市交委:负责协调提供应急运力;协调受事故影响公交、轨道交通等线路运营时间和线路的临时调整;负责事故涉及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区域的安全保卫和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群众疏散;负责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维护疏导工作;按照现场指挥部确定的警戒范围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保证救援车辆顺利通行。


市监察局:负责对事故调查中有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实施监督,组织开展对事故涉及监督对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调查,依法依纪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市民政局:负责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发放灾民生活救济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市环保局:负责城镇天然气事故污染的环境监测,提出控制污染危害的对策建议。


市城管委:负责组织抢修与恢复在城镇天然气事故中损坏的有关给水、排水等市政管线、设施。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病人员实施医疗救治。


市质监局:参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的抢险救援、技术支持和事故调查。


市安监局:参与、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监督检查事故应急预案启动执行情况;按照市政府授权负责重大、特别重大城镇天然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发布权威信息,负责媒体记者接待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网信办:负责及时、准确、全面地汇集相关网络舆情,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舆论导控工作,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市总工会:指导企业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维护受事故影响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重庆保监局:负责督导有关保险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切实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预警信息并为事故应急处置期间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市公安消防总队:在城镇天然气事故救援专家指导下实施灭火工作;对城镇天然气事故中的被困人员进行救助并配合天然气供应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现场侦检,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进行器具堵漏、冷却抑爆、关阀断源等工作。


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及时报告事故有关情况,启动有关应急预案,调集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牵头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后勤保障。


事发单位(企业):负责启动本单位(企业)应急预案,提供事故风险评估情况,组织本单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对城镇天然气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负责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上游天然气供应企业:负责配合事故单位(企业)做好城镇天然气供应保障的气源调度,协助天然气经营企业做好城镇天然气事故处置工作,并提供相关抢险技术及施工支持。


三、各工作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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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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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编委

主任委员:

李颜强(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副主任委员:

彭世尼(重庆大学)

姜东琪(《煤气与热力》杂志社有限公司)

王书文(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李连星(中交城市能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员:

Donglai XIE(加拿大)(Environmental Defense Fund

Jessica SUNCanada LMG Design & Drafting Inc.

白冬军(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四检测所)

曹 晖(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车 明(北京市燃气集团研究院)

车立新(北京北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陈 季(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 立(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国勇(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陈金金(江苏盛伟燃气科技有限公司)

杜 娟(贵州燃气热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杜建梅(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段洁仪(北京北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凡思军(杭州联发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房振忠(长春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福 鹏(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傅书训(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 鹏(中交城市能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高文学(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城市燃气热力研究院)

葛金先(湖南瑞华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耿启征(青岛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龚 勋(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谷红民(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管延文(华中科技大学)

郭瑞东(玫德集团有限公司)

郭卫东(家合鑫阳智慧能源科技(保定)有限责任公司)

郝蕴华(北京市公用工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

胡茂杰(滨海投资有限公司)

胡芸华(成都千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培健(上海叁零肆零科技有限公司)

姜忠基(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蒋 浩(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井 帅(北京北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蒋厚贵(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蒋祥龙(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焦文玲(哈尔滨工业大学)

李 沅(武汉能源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李长缨(《城市燃气》杂志社有限公司)

李金陆(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李诗华(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树旺(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液化天然气分会)

李晓峰(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李亚军(华南理工大学)

李永威(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压管网分公司)

梁 立(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梁金凤(北京市公用事业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梁晓瑜(中国计量大学)

廖 原(欧好光电控制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廖荣平(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林松月(北京松田程科技有限公司)

凌革力(湖南新奥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刘 斌(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刘 军(上海能源建设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刘 璐(北京优奈特燃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刘 欣(青岛开源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刘凤国(天津城建大学)

刘建辉(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刘联胜(河北工业大学)

刘敏鸿(华润燃气(郑州)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刘清泉(北京北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刘延智(长春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马季林(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潘一玲(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蒲 诚(天津迅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秦朝葵(同济大学)

仇 梁(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权亚强(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博军(昆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申 粤(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沈 蓓(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石爱国(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孙明烨(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唐建峰(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唐绍刚(天津华迈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陶红兵(重庆新大福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田 堃(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田贯三(山东建筑大学)

田红梅(陕西省燃气设计院有限公司)

童清福(武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王 博(北京理工大学)

王 峰(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王 海(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王 淮(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王 黎(青岛能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王 芃(哈尔滨工业大学)

王 艳(南京市燃气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王道顺(天津市庆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王海超(大连理工大学)

王建国(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王文化(淄博绿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王文想(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王湘宁(中交城市能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王昭俊(哈尔滨工业大学)

王忠平(杭州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魏守有(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

吴佩英(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吴诗勇(华东理工大学)

谢 栋(济宁天和智能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徐 鹏(北京建筑大学)

徐松强(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熊少强(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许 征(青岛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严荣杰(宁波杰克龙精工有限公司)

严益剑(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杨 健(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杨 平(华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杨军华(武汉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杨开武(西安秦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杨良仲(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杨小伟(陕西首创天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杨永峰(安阳益和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姚安林(西南石油大学)

姚秀程(淄博绿博燃气有限公司)

殷兴景(浙江苍南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应援农(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于玉良(北京优奈特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袁 冶(深圳市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张广民(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张姝丽(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增刚(山东一通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张志刚(天津城建大学)

赵国强(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赵玺灵(清华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

郑 安力(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郑宏伟(国家管网集团西气东输公司南京计量测试中心)

周夏汀(浙江城建煤气热电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周志刚(哈尔滨工业大学)

朱 娜(华中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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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与热力》杂志(月刊)创刊于1978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建设部沈阳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和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办,为中国土工程学会燃气分会会刊。本刊为城市燃气及城市供热方面的技术性、学术性刊物,主要刊登技术论文、工程实例、设计经验、生产总结专题综述以及有关信息。

本刊为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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