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能源局就组织编制的《云南省储气设施建设规划(2018-2025年)》(下称《规划》),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划》预计到2020年,全省需形成2630.3万立方米的储气能力,其中昆明的储气能力需提升至1201.6万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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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云南省需形成2630.3万方储气能力 昆明储气能力拟提至1201.6万方
到2018年底,云南已建成总储气能力1450.19万立方米的储气设施,但仍低于国家对储气能力的要求,预计到2020年云南省储气缺口为1.2亿立方米。同时,随着全省天然气利用步伐加快,储气缺口将会越来越大。
为此,《规划》鼓励各州市政府与燃气企业、供气企业通过自建、合资、参股等方式集中建设储气设施。合资建设的储气设施,储气能力可按投资比例分解计入相应出资方的考核指标,指标认定的具体方案应在相关合同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支持通过购买、租赁储气设施或者购买储气服务等方式,履行储气责任。鼓励天然气管网互联互通的地区在异地投资或参股建设储气设施。鼓励供气企业、管输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大用户及独立第三方等各类主体和资本参与储气设施建设运营。支持企业通过自建合建储气设施、租赁购买储气设施或者购买储气服务等方式,履行储气责任。支持企业异地建设或参股地下储气库与LNG储罐项目。鼓励储气设施集约运营、合建共用,支持区域级、省级应急储气中心建设,减少设施用地,降低运行成本。
《规划》提出,到2020年,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规划建设LNG储气设施以满足储气设施要求,全省天然气总储存能力达到1.36亿立方米,全省各州市政府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需求量的储气能力,即2630.3万立方米的储气能力,其中昆明日均用气量为400.5万立方米,储气能力至少需提升至1201.6万立方米。同时,按城镇燃气企业年用气量的5%计算,各州市城镇燃气企业到2020年需形成11015万立方米的储气能力。
关于《云南省储气设施建设规划(2018-2025年)》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统筹推进地方政府和城镇燃气企业储气能力建设,加快我省储气设施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编制了《云南省储气设施建设规划(2018-2025年)》,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告内容
《云南省储气设施建设规划(2018-2025年)》
二、公告时间
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3月12日
三、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意见和建议可通过邮件、传真反馈至省能源局石油和天然气处。
联系人:王梅
联系电话及传真:0871-63187470
邮箱:yqczxk@sina.cn.
附件:
1. 云南省储气设施建设规划(2018-2025)
2. 云南省储气项目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2月27日
附件1:
云南省储气设施建设规划
(2018-2025年)
前 言
近年来,我国天然气消费需求量快速增长,但存在储气能力严重不足的问题,制约天然气稳定安全供应。我省现有储气能力低于国家要求的储气能力指标,明确政府、供气企业、城燃企业和大用户的储气责任和义务,建成与我省天然气消费需求相适应的储气能力,有效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是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的必然要求。
为引领我省储气设施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统筹规划我省储气设施的建设,构建多层次储气系统,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6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统筹规划做好储气设施建设运行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8〕563号)、《民生用气保障备忘录》、《民生用气保障责任书》、《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等要求,特编制《云南省储气设施建设规划(2018-2025年)》。
第一章 云南省储气设施建设面临形势
一、云南省天然气利用水平快速增长
(一)云南省天然气利用现状
中缅天然气管道2013年底全线贯通,我省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经过5年的天然气市场培育期,天然气利用水平得到大幅提高。2017年全省天然气消费总量11.9亿立方米,同比增长58.6%,其中缅气4.51亿立方米、川气5.29亿立方米、LNG(液化天然气)2.1亿立方米。2018年全省天然气消费总量15.45亿立方米,同比增长29.83%,其中缅气8.8亿立方米,同比增长95.1%;川气4.15亿立方米、LNG 2.5亿立方米。
我省目前气源主要有川气、缅气及LNG。其中缅气供应中缅天然气管道沿线8个州市,川气主要供应昭通市云南水富云天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富云天化),未通管道气地区采用LNG点供方式供气。
2013-2017云南省天然气来源及消费量(亿立方米)
(二)云南省天然气消费量将持续上升
综合考虑我省能源消费、支线管道建设、经济发展、工业天然气需求等情况,进行了我省天然气消费量的预测,主要测算方法为项目分析法:调查了解现有用气项目、搜集各州(市)或企业规划的用气项目,分析汇总得到总需求量。同时结合我国的天然气利用政策、天然气价格走势、资源供应的可能性、项目的落实程度等因素对各用气项目进行筛选。
城市燃气:居用用气-以城镇人口、气化率、居民用气指标,煤改气进度为基础进行测算;公服商业:参考同类城市和用能现状按居民用气的一定比例计算,不同地市根据经济、产业结构有所差别;汽车用气-根据车辆保有量预测或气化人口估算;工业燃料:以每一类工业用户的耗气指标为参考,或根据消耗其它燃料进行折算。
到2020年,我省天然气消费量预计为32亿立方米。
云南省天然气消费量预测(亿立方米)
到2025年,预计我省天然气年消费量达40亿立方米,天然气消费量占全省一次能源消费量的3%。
(三)云南省天然气管网逐渐完善
自2013年中缅天然气管道投产供气以来,我省已有德宏、保山、大理、楚雄、昆明、曲靖、玉溪及丽江8个州市通中缅管道天然气。云南省自2012年开始天然气支线管道建设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已建成投产18条干支线管道(包含了中石油中缅线一干两支),总里程达1971公里。2018年新增投产楚雄—攀枝花支线、富民—长水支线(富民段)、腾冲支线、昭通支线一期、玉溪—普洱支线一期、禄脿-易门6条支线,管道全长460公里。
截至目前,陆良支线一期、祥云支线、水富-昭通支线、施甸支线、永平支线、龙陵支线等6条支线已完工,正在开展投产准备工作;红河支线、泸西—弥勒—开远支线、蒙自雨过铺-老寨-马塘等9条支线在建;迪庆支线、开远—蒙自支线、文山—砚山支线、临沧支线等4条支线完成核准,开展开工准备工作;怒江支线、泸西-师宗-罗平支线、石屏天然气管道等其余支线正在开展前期工作。
其中,红河支线预计2019年底投产,昭通支线二期、泸西-弥勒-开远支线2019年完成建设,开远-蒙自支线、文山-砚山支线预计2020年完成建设。待上述支线项目投产后,我省通管道气的州市将新增昭通市、文山州、红河州3州市,届时全省将有11个州市通管道气。普洱市、临沧市、西双版纳州、怒江州和迪庆州5个州市,因天然气终端市场需求量不大、地形复杂等原因,天然气支线管道建设进度较为缓慢,预计短期内难以通管道天然气,将继续使用LNG点供方式进行供气。
二、云南省储气设施严重不足
截至2018年底,全省已建储气设施总储气能力1450.19万立方米(详见附表1),仅占2018年全省天然气消费量的0.9%,远低于国家对储气能力的要求。储气设施主要集中在昆明市与昭通市,昆明市储气能力为819.6万立方米,占56.5%,昭通市储气能力为270万立方米,占18.6%。
地方政府储气设施现状。云南省现有德宏、保山、大理、楚雄、昆明、曲靖、玉溪、丽江8个州市通管道气,日均用气量260万立方米,满足3天的储气能力要求为780万立方米。截至2018年底,地方政府控股企业的已建储气能力为799万立方米。
城镇燃气企业储气设施现状。截至2018年底,我省城镇燃气企已建储气设施总储气能力1450.19万立方米(含地方政府控股企业的已建储气能力为799万立方米)。
不可中断大用户储气设施现状。目前,我省共有两家不可中断天然气大用户,分别是年天然气需求量4.5亿立方米的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年需求量4700万立方米的海口玻璃厂,两家企业均位于昆明。两家企业均未建设储气设施。
三、国家高度重视储气设施的建设
2017-2018年迎峰度冬期间,全国天然气供应十分紧张,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作出批示指示。2018年1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四部委共同召开迎峰度冬天然气供应保障电视电话会议。2018年3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又联合召开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两次电视电话会议都强调加快储气能力建设是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最为紧迫的任务之一,各省要不断加快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补齐储气设施不足短板。
2018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向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民生用气保障备忘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与云南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签订的《民生用气保障责任书》将各方建设储气能力作为保障民生用气的主要内容,到2020年将对储气能力建设进行考核。2018年6月和9月,国家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两次对我省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进行专项督查,并将储气规划和储气设施建设作为督查的重点内容。2018年8月3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要求构建多层次储备体系,到2020年,城镇燃气企业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的5%的储气能力,各地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3天日均消费量的储气能力。
四、云南省储气设施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储气能力缺口较大
截至2018年底,全省已建储气设施总储气能力1450.19万立方米,远低于国家对储气能力的要求,预计到2020年我省储气缺口为1.2亿立方米。同时随着我省天然气利用步伐加快,储气缺口将会越来越大。
(二)对储气设施建设重视不够
我省天然气利用时间较短,对储气设施建设重视不够,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配套政策和措施欠缺,没有相关财政与税收政策等支持储气设施建设。储气设施建设规划没有与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等规划衔接,在规划中也没有预留储气设施建设用地。
(三)储气设施建设积极性不高
我省天然气季节性峰谷差不明显,储气设施运营时间较短,前期投资较大,但投资收益率低。我省天然气处于市场培育期,企业更愿意投资建设管道等基础设施抢占市场,对储气设施建设的积极性普遍不高。
(四)缺乏储备气市场顺价机制
《云南省能源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加强需求侧管理,利用调峰气价、阶梯气价等价格手段,拓展可中断用户,激励各类用户参与调峰”。现阶段,我省还没有专业化、独立的储气公司,尚未建立健全储气调峰价格体系与储气设施建设激励政策,储气成本不能通过市场顺价消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省储气设施建设的积极性。
(五)缺乏建设储气设施的气源指标
截至2018年底,我省仅有昆明寻甸5万立方米/日的LNG加工厂、云南中城燃气水富30万立方米/日的LNG建工厂两座在运营,云南解化先锋化工LNG加工厂、曲靖燃气集团焦炉煤气制LNG项目处于停产状态。省内LNG供需严重失衡,LNG绝大大部分从省外调入,运输成本高且气源难以保障。我省计划建设LNG加工厂作为储气设施建设的气源保障,但由于全国天然气供应紧张,LNG加工厂的气源指标由中石油天然气集团总部进行审批,气源申请较为困难,企业没有落实气源开工后停产风险较大。
第二章 云南省储气设施建设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任务要求,遵循能源革命战略思想,着力解决天然气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加强储气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补足储气能力短板,鼓励多种方式满足储气能力要求,明确供气企业、地方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的储气责任与义务,建立和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形成责任明确、各方参与、成本共担、机制顺畅、灵活高效的储气体系,为将天然气发展成为我省现代能源体系中的主体能源之一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结合我省天然气管道发展规划、经济发展与天然气需求量,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选址、集中建设为主的要求,遵循集约化、规模化LNG储罐建设的原则统筹规划储气设施建设,避免分散建设、“遍地开花”。
(二)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对储气能力项目建设,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论证、科学决策,对建设规划的制定实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的编制执行从严把关,提高项目建设运行效率,降低综合成本,提升储气设施项目经济性。
(三)多种方式满足储气能力指标
鼓励各州市政府与燃气企业、供气企业通过自建、合资、参股等方式集中建设储气设施。合资建设的储气设施,储气能力可按投资比例分解计入相应出资方的考核指标,指标认定的具体方案应在相关合同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支持通过购买、租赁储气设施或者购买储气服务等方式,履行储气责任。鼓励天然气管网互联互通的地区在异地投资或参股建设储气设施。鼓励供气企业、管输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大用户及独立第三方等各类主体和资本参与储气设施建设运营。支持企业通过自建合建储气设施、租赁购买储气设施或者购买储气服务等方式,履行储气责任。支持企业异地建设或参股地下储气库与LNG储罐项目。
鼓励储气设施集约运营、合建共用,支持区域级、省级应急储气中心建设,减少设施用地,降低运行成本。保障储气设施规划用地的落实和顺利实施。
(四)严格行业监管
省直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储气设施建设中违法违规、履责不力的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业进行约谈问责、惩戒查处和通报曝光。将各地和有关企业建设储气设施、保障民生用气、履行合同等行为分别纳入政府及油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监管范畴。
(五)坚持储气服务市场化定价
各级政府要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储气设施实行财务独立核算,鼓励成立专业化、独立的储气服务公司。储气设施天然气购进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储气设施经营企业可统筹考虑天然气购进成本和储气服务成本,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对外销售价格。鼓励储气服务、储气设施购销气量进入上海、重庆等天然气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峰谷差较大的地方,要在终端销售环节积极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削峰填谷”。
(六)坚持储气成本合理疏导
各城镇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投资和运行成本纳入城镇燃气配气成本统筹考虑,并给予合理收益。城镇燃气企业向第三方租赁购买的储气服务和气量,在同业对标、价格公允的前提下,其成本支出可合理疏导。鼓励储气设施运营企业通过提供储气服务获得合理收益,或利用天然气季节价差获取销售收益。加强天然气管道输配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输配价格偏高的要尽快降低。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放开大型用户终端销售价格。探索储气服务两部制定价,适时推进天然气热值计价。
三、规划目标
到2020年,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规划建设LNG储气设施以满足储气设施要求,全省天然气总储存能力达到1.36亿立方米,各州市人民政府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需求量的储气能力,城镇燃气企业要建立天然气储备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的指标要求,鼓励不可中断大用户自建储备项目。
到2025年,形成以地下储气库为主,LNG应急储备为辅的储气体系,全省天然气总储存能力达到15.5亿立方米。
第三章 云南省储气能力指标核算
一、各方储气能力的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18〕637号)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明确了储气指标核定范围为:一是地下储气库(含枯竭油气藏、含水层、盐穴等)工作气量;二是陆上(含内河等)具备一定规模,可为下游输配管网、终端气化站等调峰的LNG、CNG 储罐罐容(不重复计算周转量,不含液化厂、终端气化站及瓶组站、车船加气站及加注站)等。可中断合同供气、高压管存、上游产量调节等不计入储气能力。
并对各方储气能力指标提出具体要求:
供气企业应当建立天然气储备,到2020 年拥有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储气能力,以满足所供应市场的季节(月)调峰以及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等应急状况时的用气需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到2020 年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3天日均消费量的储气能力,在发生应急情况时必须最大限度满足保证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用气供应安全可靠。
城镇燃气企业要建立天然气储备,到2020 年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
不可中断大用户要结合购销合同签订和自身需求统筹供气安全,鼓励大用户自建自备储气能力和配套其他应急措施。
以上各方的储气指标不得重复计算。2020年以后各方储气能力配套情况,按以上指标要求,以当年实际合同量或用气量为基数进行考核。同时,各方要根据2020年储气考核指标和现有能力匹配情况,落实差额部分的储气设施建设规划和项目,原则上项目2018年要全部开工。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向云南省人民政府印送的《民生用气保障备忘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与云南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签订的《民生用气保障责任书》中同时要求不可中断大用户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
二、供气企业储气能力指标
按照《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18〕637号),供气企业是子公司、分公司的,可纳入母公司、总公司等整体考核。我省主要供气企业均为中石油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我省供气企业的天然气储备由供气企业自行统筹安排,本规划的规划储气能力不含供气企业天然气储备。
三、各州市人民政府储气能力指标
按照日均消费量的3天计算各州市人民政府到2020年需形成的储气能力,到2020年各州市人民政府共需形成2630.3万立方米的储气能力。
我省各州市人民政府储气能力指标核算
四、城镇燃气企业储气能力指标
按城镇燃气企业年用气量的5%计算各州市城镇燃气企业到2020年需形成的储气能力,到2020年全省城镇燃气共需形成11015万立方米的储气能力。
各州市城镇燃气企业储气能力指标核算
五、不可中断大用户储气能力
按照《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18〕637号),不可中断大用户要结合购销合同签订和自身需求统筹供气安全,鼓励大用户自建自备储气能力和配套其他应急措施。
云南省不可中断大用户储气能力指标(到2020年)
六、云南省储气指标总量
根据以上测算的各州市人民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储气指标的计算。规划到2020年,云南省共需形成13645万立方米的储气能力,其中地方政府需形成2630.3万立方米的储气能力,城市燃气企业需形成11015万立方米的储气能力。规划到2025年,云南省需形成1.7亿立方米左右的储气能力。(扣除已建的1450.19万立方米的储气能力,云南省到2020年还需形成1.2亿立方米的储气能力,折合成LNG储罐容量约为20万立方米。)
云南省储气能力缺口
第四章 重点任务
一、构建多层次储气体系
统筹政府及城镇燃气储气能力指标,建立近期以省级重点实施和州市级重点实施的LNG储备项目,远期建设地下储气库满足储气调峰需求的多层次储气体系,同时鼓励不可中断大用户自建储气设施满足自身储气调峰需求。
充分考虑到全省用气量主要集中在滇中地区,天然气支线管网也集中在滇中及中缅天然气干支管道沿线,结合LNG运输成本及地理位置、经济效益等因素,短期内在滇中地区布局6个省级重点实施的LNG储气项目,以满足大部分储气能力指标;其余用气量小、管网覆盖程度较低的州市以建设小型LNG储备站为补充;鼓励不可中断大用户自建储气设施。
(一)省级重点实施的储气项目
玉溪市应急气源储备中心:项目业主为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一期储罐容量5000立方米,一期预计2019年完成建设,二期储罐容量25000立方米,预计2020年完成建设。项目总储气能力1800万立方米。
曲靖市应急气源储备中心:项目业主为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储罐容量35000立方米,预计2020年完成建设。项目总储气能力2100万立方米。
昆明南天然气应急气源保障工程:项目业主为晋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储罐容量22500立方米,一期工程2500立方米,一期预计2019年完成建设;二期储罐容量20000立方米,预计2020年完成建设。项目总储气能力1350万立方米。
云南中石油昆仑燃气昆明储备站:项目业主为云南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一期储罐容量10000立方米,一期预计2019年完成建设;二期储罐容量20000立方米,二期预计2020年完成建设。项目总储气能力1800万立方米。
云南中石油昆仑燃气储备中心:项目业主为云南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一期储罐容量30000立方米,一期预计2019年开工建设,2020年完成建设;二期储罐容量30000立方米,二期预计2020年完成建设。项目总储气能力3600万立方米。
云南能投国融安宁LNG应急储备站:项目业主为云南能投国融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或其他业主,建设30000立方米全容储罐1座,预计2020年完成建设。项目总储气能力1800万立方米。
昆明盐矿盐穴储气库:项目业主为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储气库容2.25亿立方米,工作气量1.5亿立方米,预计2020年部分完成建设;二期工程储气库容11.6亿立方米,工作气量7亿立方米,预计2025年完成建设。(省级重点实施的储气项目详见附表2)
争取到2020年争取新增LNG储罐容量20万立方米,新增储气能力1.2亿立方米。2020年以后主要依托建设昆明盐矿盐穴储气库满足全省储气能力。
(二)州市级重点实施的储气项目
重点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县级或工业集中地区建设容量较小的LNG储备站以满足储气应急调峰需求。
昆明市:重点建设昆明市桃园储备站、云投新奥马金铺LNG储备站二期两个项目,储罐容量10900立方米,储气能力654万立方米。
楚雄州:建设楚雄中油绿洁能源LNG储备站、楚雄LNG应急储备站两个项目,储罐容量20000立方米,储气能力1200万立方米。
保山市:建设龙陵储备站,储罐容量2500立方米,储气能力150万立方米。
德宏州:建设瑞丽天然气区域储气调峰项目、德宏州LNG应急储备站两个项目,储罐容量5000立方米,储气能力300万立方米。
昭通市:建设昭通威信储备站、东部五德LNG储备站、南部北闸镇昭阳工业园区LNG储备站,储罐容量6500立方米,储气能力390万立方米。
文山州:建设富宁县绿色水电铝材LNG储备中心项目、文山州LNG储备中心两个项目,储罐容量15000立方米,储气能力900万立方米。
大理州:建设祥云县LNG应急储气站工程、大理州应急气源储备中心和鹤庆LNG储气罐建设工程三个储气项目,储罐容量10250立方米,储气能力615万立方米。
迪庆州:建设迪庆州液化天然气LNG应急储备站,储罐容量300立方米,储气能力18万立方米。
曲靖市:建设马龙县盛能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应急调峰设施,储罐容量1080立方米,储气能力64.8万立方米。(州市重点实施的储气项目详见附表3)
(三)鼓励不可中断大用户自建储气设施
鼓励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海口玻璃厂及新增的不可中断大用户自建自备储气设施。
二、分步推进重点储气设施建设
(一)2018年已开工项目
省级重点实施的项目:玉溪市应急气源储备中心一期已开工建设。
州市级重点实施的项目:先锋化工储气项目完成建设,新增LNG储罐容量10000立方米,新增储气能力600万立方米。昆明市桃园储备站、楚雄LNG应急储备站、昭通威信储备站、迪庆州液化天然气LNG应急储备站、马龙县盛能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应急调峰设施已开工建设。
(二)2019年储气设施建设重点任务
省级重点实施的项目:2019年确保玉溪市应急气源储备中心一期完成建设;曲靖市应急气源储备中心、昆明南天然气应急气源保障工程一期、云南中石油昆仑燃气昆明储备站一期、云南中石油昆仑燃气储备中心一期、云南能投国融安宁LNG应急储备站2019年开工建设。昆明盐矿盐穴储气库2019年底前完成项目前期。
州市级重点实施的项目:2019年确保昆明市桃园储备站、楚雄LNG应急储备站、昭通威信储备站、迪庆州液化天然气LNG应急储备站、马龙县盛能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应急调峰设施完成建设。其余项目开工建设。
(三)2020年储气设施建设重点任务
确保玉溪市应急气源储备中心二期、曲靖市应急气源储备中心、昆明南天然气应急气源保障工程一期和二期、云南中石油昆仑燃气昆明储备站一期和二期完成建设;云南中石油昆仑燃气储备中心一期和二期、云南能投国融安宁LNG应急储备站加快建设。昆明盐矿盐穴储气库2020年底前一期完成部分建设。
(四)“十四五”重点实施项目
“十四五”重点实施昆明盐矿盐穴储气库,一期工程储气库容2.25亿立方米,工作气量1.5亿立方米,争取2021年前全部完成建设;二期工程储气库容11.6亿立方米,工作气量7亿立方米,2025年前完成建设。
三、加快储气设施的气源建设
云南省LNG气源几乎全靠省外调入,成本高且气源难以保障,尤其是迎峰度冬期间。为保障我省LNG储气设施气源及LNG点供需求量,根据储气设施位置、各州市LNG点供需求量和运输成本,在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建设LNG液化工厂。LNG液化工厂优先作为省级重点实施的储气项目的配套工程一并建设。
四、全面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网互联互通
(一)加快储气设施配套设施建设
加快储气设施配套设施建设,加强天然气储气设施与天然气管网的互联互通,在储气设施项目建设时,须同步建设气化装置以及储气设施项目与天然气管网间的联络线,确保储气设施就近接入天然气各支干管网或下游城镇燃气管网,建立健全天然气应急调度机制与LNG槽车运输调度机制,提高储气储气设施安全应急保障的可靠性。
(二)加强省内支线管网的互联互通
加强省内天然气管网统筹规划,完善全省天然气规划体系,加快完善和优化我省天然气管网布局,消除管输能力不足和区域调运瓶颈的制约。加快水富-昭通支线与昭通支线的互联互通;加快开远-蒙自支线、红河支线及文山-砚山支线的互联互通。加快管网改造升级,协调系统间压力等级,实现管道双向输送,最大限度发挥应急和调峰能力。
第五章 环境保护
一、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一)大气污染物
在LNG储备站建设过程中,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施工扬尘、装修废气与施工车辆、机械排放的废气。其中施工扬尘包括砂石、灰土、灰膏、工程渣土等物料,扬尘扩散到附近空气中会增加空气环境中悬浮颗粒物与可吸入颗粒物的增加。施工车辆、机械排放的废气会使得大气环境受到污染。而装修期间使用的有机粘剂等材料挥发的有机化合物会短暂地影响到周围的环境空气。
在LNG储备站运营过程中,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正常装卸时LNG槽车泄气排放的天然气,LNG储罐平时蒸发出来的少量天然气,还有备用发电机与热水锅炉运行时产生的废气。
除此之外,在管线设备检修时需对设备或管道内天然气进行放空,或因天然气压力超出其设定压力时因保护设备需要,通过安全阀进行放散排出少量天然气。
上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会对环境产生“温室效应”影响,同时存在一定的事故隐患。
(二)水污染物
在LNG储备站建设过程中,水污染物来源主要有施工废水与生活污水两类。
在LNG储备站运营过程中,水污染物主要为生活污水和厂站冲洗及设备清洗产生的废水。
上述水污染物不通过正常渠道处理,会对环境造成一定污染。
(三)固体污染物
在LNG储备站建设过程中,固体污染物来源主要是建设废弃物与施工期员工生活垃圾。
在LNG储备站运营过程中,固体污染物主要为储备站工作人员生办公和生活垃圾。
上述固体污染物不通过正常渠道处理,会对环境造成一定污染。
(四)噪声
在LNG储备站建设过程中,噪声来源主要是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工作时产生的噪声,有装载机、挖掘机、卡车等。
在LNG储备站运营过程中,噪声来源有LNG泵、循环水泵、调压器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和空气动力性噪音,LNG槽车产生的交通噪音。
上述噪声若超标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五)其他
LNG储备站施工过程中由于地基开挖会对土壤结构、植被的破坏,另外施工中对施工作业带的平整,车辆、机械、人员的辗轧践踏也将对施工场地附近的地表自然植被和农作物、土壤结构产生破坏从而对环境构成不良影响。
二、污染控制
(一)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LNG储备站建设过程中,需适量洒水,减少扬尘,控制施工车辆与机械的废气排放。
LNG储备站应选用优质设备、阀门、材料,减少天然气泄漏,工艺站场和调压设施均采用密闭输送流程和密封性能好的设备,以降低场站运行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对于清管作业及站场超压、事故排放的天然气,以及线路截断阀放空,放散气体通过高放散管排放,以利于污染物的扩散。
由于LNG储备站天然气排放较少,且天然气比空气轻,泄漏气体能迅速散发,不会形成聚集,不会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二)水污染物控制
LNG储备站建设过程中,废水主经过沉淀后用于施工重复用水,不外排。生活废水按规定进入城市污水管网,设备冲洗污水经过检测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LNG储备站运行中产生的生活污水需根据当地要求排入生活污水管道,厂站冲洗及设备清洗产生的废水需经过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道,各LNG储备站需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不同规模的污水预处理池。
(三)固体污染物控制
LNG储备站建设过程中,应按要求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设置专门的垃圾存放点,并分区标识,分类存放。针对不同的类别,应对垃圾进行定期的处理,采取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的处理,对固体废物产生的全过程进行控制,最大限度的回收利用、分类存放和处理,以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人体的危害。
LNG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按当地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进行处理。
(四)噪声控制
LNG储备站建设过程中,应采用先进机械、低噪音设备进行施工,机械、设备应定期保养维护。施工过程中,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量减少夜间施工。
LNG储备站运营过程中环境噪声的防治首先在源头上加以控制,在进行设备选型时,首先选取科技含量高、性能稳定、运转状态良好、产生的噪声低的设备。控制气体流速,选择使用高效低噪音的调压设备,让阀门在工作中处于全开或全闭状态,并在工艺设计中考虑减少站场、调压设施工艺管线的弯头、三通等管件,降低运行噪声,在安装时采取一些减震防噪措施。高噪声设备进行厂房隔音降噪,并做好场区的绿化工作。
(五)其它
合理选择LNG加工厂与储气设施地址,在满足技术需要的同时,尽量减少对当地其他基础设施的影响。在施工中严格控制车辆、机械、人员的活动范围,尽量减少施工占地面积,减少对土壤层与植被的破坏,避免水土流失造成对环境的破坏,施工中将不可避免对沿线道路和绿化造成破坏,因此只能采取有效措施把这种破坏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并尽快恢复。
三、环境管理和监测
新建储气设施项目选址应符合有关要求,尽量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为了加强对现场施工的管理,减少生态环境和城市基础设施的破坏,落实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管理相关措施,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设1名环保人员与各地方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协调共同实施对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规划实施
一、组织实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储气设施建设
2017-2018取暖季,全国较大范围内出现的天然气供应紧张局面,充分暴露了储气能力不足的短板,这已成为制约我国天然气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召开会议、印发文件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并组成督查组对各省储气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督查。
储气设施是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我省现有储气能力远低于国家设定的储气能力指标,建成我省天然气消费需求相适应的储气能力,是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四个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迅速行动,明确责任,采取措施,扎实推进储气设施建设工作,尽快形成符合国家要求的储气能力,安全有效保障我省天然气稳定供应。
(二)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向云南省人民政府印送的《民生用气保障备忘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与云南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签订的《民生用气保障责任书》要求成立了云南省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及供应保障协调工作组。协调工作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草局、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等机构有关领导组成。
协调工作组主要负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及供应保障的各项决策部署,包括稳步推进全省储气设施建设、切实做到供用气合同“全覆盖”、积极配合做好“压非保民”工作、强化应急调峰能力建设、大力优化地方建设环境等;研究制定页岩气开发利用政策;研究审定有关政策保障措施或重大事项;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逐步解决天然气季节供需矛盾,实现天然气供需总体动态平衡,确保满足民生用气需求,促进全省天然气利用平稳健康发展。
(三)做好评估调整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适时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梳理、评估,结合实施情况对规划项目进行调整。坚持规划中期评估制度,严格评估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对规划滚动实施提出建议,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制订对策。规划确需调整的,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根据天然气利用情况和规划执行情况,适时修订并发布。
二、保障措施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督促指导各地燃气主管部门对城镇燃气储气项目的开工建设、按计划建成投运要开展全面监管与跟踪调查,督促城镇燃气企业按年度达成储气能力要求。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划进行分年度、分部门进行任务分解,落实责任单位,并指定部门对储气设施建设进行跟踪和监督,落实区域内储气设施建设的储气指标。对重点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与城镇燃气企业细化目标任务,及时签定责任书,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督查项目进度,建立和完善定期评估、考核和报告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储气设施建设情况及储气指标进行督查和考核。全省16个州市各方的储气能力指标完成情况将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加强市场监管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住建部门在授予或变更特许经营权时,应将履行储气责任作为重要的考核条件,对存在不按规定配套储气能力的企业,应要求其加强整改直至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吊销其经营许可,收回特许经营权,淘汰一批实力差、信誉低、保供能力不足的城镇燃气企业,同时对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储气责任的企业,根据情形纳入石油天然气行业失信名单,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优先完成储气指标和超额完成储气指标的城镇燃气企业在签订合同用气量时优先给予支持。
(三)加快项目手续办理
各有关部门要对储气设施建设给予大力支持,简化项目手续办理,对于审批涉及部门多的项目,可通过联审联批形式缩短项目手续办理和建设周期,加快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各有关企业要加大前期工作力度,及时完成项目设计、项目选址、项目备案等必备程序。各级国土部门要加大选址支持力度,优先保障储气设施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同时确保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项目选址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优质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做好本地区应急储气设施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等规划的衔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要在省级规划统筹的基础上,将储气设施建设纳入本级规划体系,明确储气设施发展目标、项目布局和建设时序,指定年度计划。
(四)创新投融资模式
探索建立对重点区域储气设施建设给予投资补助支持的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其他燃气企业建设储气设施。支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在防范风险基础上创新合作机制和投融资模式,创新和灵活运用贷款、基金、租赁、证券等多种金融工具,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储气设施建设运营。
鼓励储气设施建设单位之间良性竞争,优化市场环境,促进我省天然气行业的健康发展。在综合考虑市场资源合理配置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企业之间应加强合作,共同面向市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储气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五)加强储气设施运行调度
各州市有关部门要做好储气设施运行监测,保持在役储气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已建成储气设施的相关信息要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委托第三方信用机构加强储气设施建设运营情况信用监管,不定期抽查核查,对发现没有达到实际要求的严肃问责。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与相关企业签订协议落实天然气互联互通商业模式,在保供期间确保跨省长输管道在具有剩余管道输送能力的情况下相互开放、LNG储罐实现对各方LNG资源的全省调度与联保联供,并建立天然气资源采购协调机制,定期沟通资源缺口与采购安排,促进储气设施与天然气管网在保供期间统筹协调运行。
储气设施应积极推行合同化管理,储气设施使用方应与运营方签订服务合同,合理确定储气价格、储气量等内容。储气设施按照就近原则进行LNG调度分配。调度方式优先选用LNG气化后管道输送,其次使用LNG槽车运输到终端气化站的方式。在发生天然气供应紧张情况下,储气设施气源必须优先保障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用气。
(六)确保储气设施安全运营
储气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技术、工程、安全标准规范,项目建设必须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加强检查巡查,及时排查处置安全隐患,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在储气设施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全过程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始终坚持以安全为核心,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根本,严格遵循国家设计施工相关标准规范。完善相关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基础设施的监督与管理,明确责任,保障发生相关安全事故时,能及时有效的控制灾情,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社会经济损失。
来源:云南省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