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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燃气分会会刊

为降低天然气价格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连发三个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09 查看次数:1369
近日,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降低天然气销售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9〕809号)》《关于降低中石油贵州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9〕807号)》《关于贵州燃气(集团)天然气支线管道有限公司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9〕808号)》系列通知(以下统称《通知》)。


《通知》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将省级定价区域即贵阳市主城区、贵安新区,修文、龙里、惠水三县的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由3.05元/立方米下调为2.63元/立方米,第二档由3.60下调为3.10元/立方米,第三档由4.50元/立方米下调为3.88元/立方米,降幅均达到13.8%。非居民用气价格由3.13元/立方米下调为2.88元/立方米,降幅达到8%,这是继今年4月1日以来本年度非居民用气第二次降价,年内累计降幅达到11.9%。

本次天然气销售价格降价是按照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安排部署,根据贵州省相关企业短途管道运输定调价情况和近期气源价格水平,统筹考虑居民生活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已达启动条件等因素研究后决定的。

《通知》明确,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用气价格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第一、二档算数平均水平和非居民用气价格中的较低价格。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遵循“逐级梳理、科学测算、同步实施”原则,抓紧制定当地天然气销售价格降价方案,尽快出台降价措施,降价时间与省级定价区域保持一致,并进一步加强配气价格监管,抓紧推进配气价格定调价工作,确保配气和销售价格实现“双降”。
天然气供气、管道运输、城镇燃气企业要提高站位、强化意识、通力协作,共同做好贵州省天然气保供稳价工作。在气源环节,要在气量和气价上公平对待下游用户,切实杜绝超政策提价、价格歧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在管道运输环节要严格执行核定的管道运输价格,不得另行加收其他费用;在配气环节,以市场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有效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据了解,目前贵州省“背靠背”输气站已全面停止收取管输费,供气环节有效压缩;
现有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定调价工作全面完成,较大幅度降低偏高价格,利益关系逐步理顺。部分地区制定了独立配气价格,并同步降低销售价格。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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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天然气销售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发改价格〔2019〕80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贵州分公司、各管道运输企业:

按照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安排部署,根据中石油贵州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等企业短途管道运输定调价情况和近期气源价格水平,统筹考虑居民生活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已达启动条件等因素,经研究,决定降低我省天然气销售价格,并就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切实做好保供稳价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原则和方法。天然气销售价格降价工作遵循“逐级梳理、科学测算、同步实施”的原则。各地管道天然气(气源主要通过长输管道输送)降后居民用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以下简称非居民用气价格)统一按以下公式测算。

1. 降后居民用气价格的测算方法

降后第一档价格(尚未建立阶梯气价制度的地区为“降后价格”)=现行基准门站价格+现行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现行第一档价格-2017年9月1日前基准门站价格-2017年11月1日前中石油贵州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短途管道运输价格)÷(1+通气年份适用的销售天然气增值税税率)×(1+现行销售天然气增值税税率);

降后第二档价格=降后第一档价格×(现行第二档价格÷现行第一档价格);

降后第三档价格=降后第一档价格×(现行第三档价格÷现行第一档价格)。

2. 降后非居民用气价格的测算方法

以2019年4月1日至7月31日为计算期,测算气源采购价格水平。

降后非居民用气价格=非居民用气实际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现行配气价格(未制定配气价格的,为购销差价)。

其中,非居民用气实际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计算期非居民用气的各类气源购进费用+按现行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应支付的非居民用气管输费)÷计算期非居民用气采购气量。

(二)省级定价区域降价方案。贵阳市城区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由3.05元/立方米下调为2.63元/立方米,第二档由3.60下调为3.10元/立方米,第三档由4.50元/立方米下调为3.88元/立方米。其余事项仍按《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贵阳市城区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阶梯气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6〕114号)的规定执行;非居民用气价格由3.13元/立方米下调为2.88元/立方米。

(三)有关区域的工作安排。一是已制定或调整配气价格并同步理顺销售价格的地区,尚未接入长输管道,以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为气源的地区以及赤水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参照以上公式对现行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价格进行严格校核,充分挖掘降价空间。销售价格超过4.0元/立方米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价格回归到合理区间。二是仁怀市、习水县、钟山区、水城县、六枝特区等由贵州燃气(集团)天然气支线管道有限公司提供管道运输服务的区域,非居民用气价格在当地配气价格未定调价前一律暂缓调整。

(四)执行时间。全省天然气销售价格降价措施统一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五)配套措施。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降价措施平稳实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妥善做好气量确认。城镇燃气企业要及时对价格变动前后气表所对应气量的抄清工作做好统筹安排。因客观原因确不能抄清的,要采取公允方式对调价前后的气量进行合理划分,确保用户应享受的降价金额不受折损。二是严格执行降价政策。城镇燃气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和幅度,不折不扣执行降价政策。不得采用虚增用气量、不合理取消或扣减既有价格折让等方式,变相提高非居民用气价格。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用气价格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第一、二档算数平均水平和非居民用气价格中的较低价格。三是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各城镇燃气企业应当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当地主流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示降低后的天然气销售价格,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四是加大舆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宣传解读,引导公众准确理解降低天然气价格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和改善民生、助力天然气加快利用和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配气价格监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业已作出的安排部署,根据《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规定,抓紧按序推进配气价格定调价工作,在严格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通过科学控制管网负荷率、准许收益率、供销差率等核心指标,区分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从紧制定价格方案,确保配气和销售价格实现“双降”,与本次天然气销售价格集中降价形成叠加效应,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

三、切实做好天然气保供稳价工作

天然气供气企业、管道运输企业、城镇燃气企业要提高站位、强化意识、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我省天然气保供稳价工作。一是气源环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贵州分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天然气价格政策,充分考虑当前经济运行态势,结合我省天然气用户承受能力,稳慎作出气源价格安排。在气量和气价上公平对待下游用户,切实杜绝超政策提价、价格歧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自觉遵守公平市场秩序;二是管道运输环节。管道运输企业应严格按照《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的规定,规范管网设施开放行为,公平、公正地为所有用户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提高管网设施利用效率。严格执行核定的管道运输价格,不得另行加收其他费用;三是配气环节。城镇燃气企业应持续关注市场动向,理性预测天然气需求量,在综合考虑基准门站价格、可替代能源价格,以及权威资讯机构发布的当地天然气交易参考价格等因素的基础上,以市场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有效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对天然气用量较大的用户,应统筹考虑其行业属性、需求价格弹性等因素,对价格折让幅度作出合理安排。

从本文印发之日起,今后各地天然气配气、销售价格定调价文件,应及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重大情况实时上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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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中石油贵州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黔发改价格〔2019〕80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中石油贵州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

根据《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我委依程序制定了中石油贵州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短途管道运输价格降价方案。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短途管道运输价格

中石油贵州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管网公司)所属的燕楼-孟关、清镇、遵义南-和平、遵义-高坪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由0.2775元/立方米(含增值税,下同)下调为0.0993元/立方米。

二、执行时间

降价措施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上述价格包含输气损耗等费用,贵州管网公司不得在运输价格之外加收其它费用。

(二)贵州管网公司管道投资、运输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时,我委将及时进行价格校核。

(三)贵州管网公司应严格执行管道运输价格政策,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天然气输配成本价格情况报送和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8〕944号)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真实、准确地向我委报送年度投资、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和材料。同时,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企业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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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燃气(集团)天然气支线管道有限公司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黔发改价格〔2019〕808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燃气(集团)天然气支线管道有限公司:

根据《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委依程序制定了贵州燃气(集团)天然气支线管道有限公司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短途管道运输价格

贵州燃气(集团)天然气支线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燃支线公司)所属的遵义至仁怀、仁怀至习水、六枝至水城短途管道运输价格为0.3837元/立方米(含增值税)。

二、执行时间

上述价格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上述价格包含输气损耗等费用,贵燃支线公司不得在运输价格之外加收其它费用。

(二)贵燃支线公司管道投资、运输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时,我委将及时进行价格校核。

(三)贵燃支线公司应严格执行管道运输价格政策,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天然气输配成本价格情况报送和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8〕944号)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真实、准确地向我委报送年度投资、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和材料。同时,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企业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5日
 
来源: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然气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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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员:

李颜强(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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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东琪(《煤气与热力》杂志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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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连星(中交城市能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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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冬军(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四检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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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立新(北京北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陈 季(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 立(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国勇(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陈金金(江苏盛伟燃气科技有限公司)

杜 娟(贵州燃气热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杜建梅(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段洁仪(北京北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凡思军(杭州联发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房振忠(长春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福 鹏(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傅书训(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 鹏(中交城市能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高文学(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城市燃气热力研究院)

葛金先(湖南瑞华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耿启征(青岛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龚 勋(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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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延文(华中科技大学)

郭瑞东(玫德集团有限公司)

郭卫东(家合鑫阳智慧能源科技(保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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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茂杰(滨海投资有限公司)

胡芸华(成都千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培健(上海叁零肆零科技有限公司)

姜忠基(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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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 帅(北京北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蒋厚贵(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蒋祥龙(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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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沅(武汉能源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李长缨(《城市燃气》杂志社有限公司)

李金陆(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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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树旺(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液化天然气分会)

李晓峰(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李亚军(华南理工大学)

李永威(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压管网分公司)

梁 立(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梁金凤(北京市公用事业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梁晓瑜(中国计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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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荣平(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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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革力(湖南新奥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刘 斌(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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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国(天津城建大学)

刘建辉(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刘联胜(河北工业大学)

刘敏鸿(华润燃气(郑州)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刘清泉(北京北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刘延智(长春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马季林(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潘一玲(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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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亚强(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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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爱国(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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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绍刚(天津华迈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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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海(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王 淮(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王 黎(青岛能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王 芃(哈尔滨工业大学)

王 艳(南京市燃气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王道顺(天津市庆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王海超(大连理工大学)

王建国(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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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平(杭州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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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诗勇(华东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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