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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燃气分会会刊

《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正式发布

发布时间:2019-10-28 查看次数: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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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第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的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0届会议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球范围内实施船用燃油硫含量不超过0.50% m/m的规定,并出台了相关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修正案、导则和通函等。为有效实施国际海事组织全球船用燃油硫含量限制的规定,现将《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予以公告,请各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9年10月23日

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
 
为有效实施国际海事组织2020年1月1日起全球船用燃油限硫规定(以下简称全球限硫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及《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8〕168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部署,履行我国缔结的国际公约义务,充分考虑我国航运发展实际,坚持环保标准不降低、国际国内协同推进,保障全球限硫令在我国有效实施,减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绿色航运发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二、具体要求

(一)船舶使用、装载燃油和替代措施要求。

1.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50% m/m的燃油(以下简称合规燃油)。本方案中的“燃油”,系指为了船舶推进或操作而交付船上的用于燃烧的油类,包括馏分型燃油和残渣型燃油。

2.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我国内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10% m/m的燃油;自2022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海南水域的,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10% m/m的燃油。

3. 自2020年3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不得装载硫含量超过0.50% m/m的自用燃油(以下简称不合规燃油)。

4. 国际航行船舶采用的替代措施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第4条所述等效要求的,可以免除本款第1、2、3项的要求。上述“替代措施”系指船舶使用任何装置、设备或者替代燃料,使船舶取得与规定相同或者更好的大气污染减排效果的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船舶不得在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排放开式废气清洗系统洗涤水。

(二)船舶使用和装载燃油信息报送要求。

5. 2020年1月1日起,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无法获取合规燃油导致船舶使用或者装载不合规燃油的,下一港为国外港口的,应当立即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向下一港主管机关提交《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附件);下一港为我国港口的,应当向该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副本应当在船保留36个月以备检查。

6. 2020年1月1日起,外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无法获取合规燃油导致船舶使用或装载不合规燃油,下一港为我国港口的,应当在到达我国管辖水域前向该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

7. 2020年1月1日起,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发现加装燃油的品质不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第14条或第18条要求的,应当立即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不合规燃油信息,包括燃油加装港口、燃油供给单位和燃油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定期向国际海事组织报送经确认的船舶《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加装的不合规燃油信息。

(三)船舶装载不合规燃油处置要求。

9. 2020年3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违规装载不合规燃油的,应按照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解决不合规燃油紧急措施的港口国监督指南》(MEPC.1/Circ.881),可采取卸载不合规燃油的措施,或者经所在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将不合规燃油留存船上并提供不在我国管辖水域使用不合规燃油承诺书。

10. 国际航行船舶卸载不合规燃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有关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规定,向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四)供油单位备案。

11. 2019年11月30日前,船舶保税燃油供给单位(以下简称供油单位)应当将在我国港口供应合规燃油的供应能力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报国际海事组织;供油单位的供应能力和其他信息有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信息。

12. 供油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和《海事政务服务指南》中的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备案材料;拟在内河从事船舶保税燃油供给单位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五)监督管理。

13.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我局制定的现场监督管理指南对国际航行船舶和供油单位的供油船开展现场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的要求予以处理;对于供油单位所供应的燃油超标的,可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

14.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采取船用燃油取样化验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并按照国际海事组织《提前实施MARPOL附则VI中燃油样品验证程序的通知》(MEPC.1/Circ.882)及随后生效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修订案的规定判定船用燃油硫含量是否超标。

15.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提交的《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可视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的,海事管理机构不应对船舶予以处罚,并按照本方案要求予以处理;经审查认为不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方案要求予以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各航运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国内外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提前做好全球限硫令实施前的准备工作,认真执行本方案的各项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新规的实施效果。各供油单位要积极获取燃油资源,保障我国港口低硫船用燃油供应能力。

(二)加强监管,注重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将在全球限硫令实施前建立全国统一的船舶燃油报告信息系统。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到港国际航行船舶以及供油单位的监督检查,在实施本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安全问题,避免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误;要落实《交通运输部等十三个部门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机制,监督船舶使用合规燃油。

(三)加强宣传,强化引导。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方式,宣传实施全球限硫令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要求,加大经验交流推广和违法案例警示力度,为工作开展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附件: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样本)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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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颜强(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副主任委员:

彭世尼(重庆大学)

姜东琪(《煤气与热力》杂志社有限公司)

王书文(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李连星(中交城市能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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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ica SUNCanada LMG Design & Drafting Inc.

白冬军(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四检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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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立新(北京北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陈 季(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 立(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国勇(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陈金金(江苏盛伟燃气科技有限公司)

杜 娟(贵州燃气热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杜建梅(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段洁仪(北京北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凡思军(杭州联发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房振忠(长春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福 鹏(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傅书训(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 鹏(中交城市能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高文学(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城市燃气热力研究院)

葛金先(湖南瑞华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耿启征(青岛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龚 勋(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谷红民(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管延文(华中科技大学)

郭瑞东(玫德集团有限公司)

郭卫东(家合鑫阳智慧能源科技(保定)有限责任公司)

郝蕴华(北京市公用工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

胡茂杰(滨海投资有限公司)

胡芸华(成都千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培健(上海叁零肆零科技有限公司)

姜忠基(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蒋 浩(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井 帅(北京北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蒋厚贵(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蒋祥龙(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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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缨(《城市燃气》杂志社有限公司)

李金陆(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李诗华(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树旺(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液化天然气分会)

李晓峰(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李亚军(华南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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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晓瑜(中国计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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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军(上海能源建设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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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辉(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刘联胜(河北工业大学)

刘敏鸿(华润燃气(郑州)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刘清泉(北京北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刘延智(长春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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