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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燃气分会会刊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公开、报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1 查看次数: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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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公司,国家管网公司筹备组,有关油气企业:

为落实《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发改能源规〔2019〕91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天然气管网设施开放行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现就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主体

按照《办法》规定,应当向用户公平开放的天然气管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和地下储气库等天然气管网设施的运营企业。

二、公开内容

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附件《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示范文本》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公开相关制度文件、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基本情况、天然气管网设施基础信息、天然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服务条件、技术标准、价格标准、申请和受理流程、保密要求、天然气管网设施服务信息及用户合理要求的其他信息。

三、公开方式

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在国家能源局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公开信息,同时在本企业门户网站首页设置信息公开专栏。

四、有关要求

(一)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示范文本格式公开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开内容进行细化。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公开下属全部企业相关信息。

(二)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保证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及时更新变化的信息。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保存近三年的全部历史记录。

(三)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第10个工作日前公布上一季度天然气管网设施相关服务信息。

(四)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5日前公布下一自然年度各月天然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并于每月10日前更新本年度剩余各月度的天然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具备条件的,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实时公开天然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

(五)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或书面方式受理用户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对于用户合理要求的与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公开的申请,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于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天然气管网设施开放申请受理结束后应及时公布受理结果。采用集中受理方式的,于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向所有申请用户公开;采用分散受理方式的,在向用户作出是否提供开放服务的答复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在国家能源局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开。

(七)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联系畅通,及时回复邮件和网络平台收到的信息。

五、监管措施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企业公开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管,相关企业及工作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一)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抽查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信息公开情况,并适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二)对于不按照监管要求公开有关信息或者公开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通报批评。

(三)对于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的情况,任何企业和个人可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反映,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情况开展监管工作。

(四)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应当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并督促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原油、成品油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及监管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6〕54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示范文本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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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公司,国家管网公司筹备组,有关油气企业:

为落实《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发改能源规〔2019〕91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天然气管网设施开放行为,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现就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送单位

(一)按照《办法》规定,应当向用户公平开放的天然气管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和地下储气库等天然气管网设施的运营企业。

(二)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

二、报送内容

(一)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

1.天然气管网设施基本情况,包括设施的所在地、长度、投产或拟投产时间、能力、数量、价格等(详见附件1《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报送示范文本》附表1、2、3)。

2.天然气管网设施月度运行情况,包括管道设施站点上、下载量,接收站设施外输量,储气库设施注、采气量以及设施限(停)产检修计划及执行情况等(详见附件1《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报送示范文本》附表4、5、6、7)。

3.天然气管网设施开放服务受理及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受理用户开放申请结果的月度汇总情况;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上一月度向用户提供设施服务的相关设施、时段、数量、价格情况等(详见附件1《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报送示范文本》附表8、9)。

4.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集团公司应当每年报送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详见附件1《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报送示范文本》)。

5.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为履行监管职责所需的其他非涉密信息。

(二)派出机构

1.月度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汇总情况。

2.年度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作报告。

三、报送程序

(一)天然气管道设施

1.非跨区域的天然气管道设施,由运营企业向设施所在地相应派出机构报送信息。如运营企业与设施不在同一区域内,运营企业应当同时将信息抄送企业所在地相应派出机构。

2.跨区域的天然气管道设施,由运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相应派出机构报送信息,同时抄送设施沿线区域各派出机构。

3.跨区域是指跨越国家能源局两个及以上监管机构辖区范围。

(二)LNG接收站、储气库设施

1.LNG接收站、储气库设施,由运营企业向设施所在地相应派出机构报送信息。如运营企业与设施不在同一区域内,运营企业应当同时将信息抄送企业所在地相应派出机构。

2.与LNG接收站或储气库设施一体化建设的管道设施,应当按照管道设施报送规则单独报送信息。

四、报送时限

(一)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

1.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于2019年11月30日前按照报送程序向相应派出机构报送所属天然气管网设施基本情况信息。设施基本情况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于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派出机构。

2.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月度运行情况信息报送相应派出机构。

3.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集团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报送集团公司上一年度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工作总结报告(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

(二)派出机构

1.各派出机构应当于每月第7个工作日前将上月月度汇总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2.各派出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报送上一年度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作报告(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

五、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企业应当通过统一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报送系统”报送信息。

(二)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保证所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并保存近三年全部报送信息历史记录。

(三)集团公司以及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明确信息报送工作责任部门,联络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报送国家能源局或相应派出机构。

(四)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企业信息的汇总、分析以及监管工作。相关派出机构应当协助分析企业抄送的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意见反馈负责信息汇总工作的派出机构。

六、监管措施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管,相关企业及工作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一)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抽查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信息报送情况,并适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二)对于未按照监管要求报送有关信息或者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通报批评。

(三)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应当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相关企业,并督促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原油、成品油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报送及监管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油气监管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4〕70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1. 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报送示范文本
2.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其辖区(油气监管)情况一览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9年10月23日

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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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编委

主任委员:

李颜强(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副主任委员:

彭世尼(重庆大学)

姜东琪(《煤气与热力》杂志社有限公司)

王书文(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李连星(中交城市能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员:

Donglai XIE(加拿大)(Environmental Defense Fund

Jessica SUNCanada LMG Design & Drafting Inc.

白冬军(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四检测所)

曹 晖(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车 明(北京市燃气集团研究院)

车立新(北京北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陈 季(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 立(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国勇(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陈金金(江苏盛伟燃气科技有限公司)

杜 娟(贵州燃气热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杜建梅(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段洁仪(北京北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凡思军(杭州联发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房振忠(长春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福 鹏(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傅书训(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 鹏(中交城市能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高文学(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城市燃气热力研究院)

葛金先(湖南瑞华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耿启征(青岛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龚 勋(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谷红民(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管延文(华中科技大学)

郭瑞东(玫德集团有限公司)

郭卫东(家合鑫阳智慧能源科技(保定)有限责任公司)

郝蕴华(北京市公用工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

胡茂杰(滨海投资有限公司)

胡芸华(成都千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培健(上海叁零肆零科技有限公司)

姜忠基(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蒋 浩(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井 帅(北京北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蒋厚贵(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蒋祥龙(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焦文玲(哈尔滨工业大学)

李 沅(武汉能源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李长缨(《城市燃气》杂志社有限公司)

李金陆(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李诗华(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树旺(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液化天然气分会)

李晓峰(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李亚军(华南理工大学)

李永威(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压管网分公司)

梁 立(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梁金凤(北京市公用事业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梁晓瑜(中国计量大学)

廖 原(欧好光电控制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廖荣平(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林松月(北京松田程科技有限公司)

凌革力(湖南新奥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刘 斌(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刘 军(上海能源建设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刘 璐(北京优奈特燃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刘 欣(青岛开源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刘凤国(天津城建大学)

刘建辉(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刘联胜(河北工业大学)

刘敏鸿(华润燃气(郑州)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刘清泉(北京北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刘延智(长春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马季林(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潘一玲(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蒲 诚(天津迅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秦朝葵(同济大学)

仇 梁(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权亚强(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博军(昆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申 粤(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沈 蓓(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石爱国(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孙明烨(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唐建峰(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唐绍刚(天津华迈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陶红兵(重庆新大福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田 堃(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田贯三(山东建筑大学)

田红梅(陕西省燃气设计院有限公司)

童清福(武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王 博(北京理工大学)

王 峰(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王 海(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王 淮(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王 黎(青岛能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王 芃(哈尔滨工业大学)

王 艳(南京市燃气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王道顺(天津市庆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王海超(大连理工大学)

王建国(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王文化(淄博绿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王文想(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王湘宁(中交城市能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王昭俊(哈尔滨工业大学)

王忠平(杭州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魏守有(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

吴佩英(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吴诗勇(华东理工大学)

谢 栋(济宁天和智能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徐 鹏(北京建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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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少强(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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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荣杰(宁波杰克龙精工有限公司)

严益剑(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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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华(武汉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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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峰(安阳益和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姚安林(西南石油大学)

姚秀程(淄博绿博燃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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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援农(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于玉良(北京优奈特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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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为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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