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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燃气分会会刊

四川发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指南,无燃气经营许可不得收取安装费!

发布时间:2019-11-20 查看次数:3363

编者按:近日,四川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四川省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领域,对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分工。并对燃气工程安装费的定价进行了规定,即原则上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10%

 
随该《通知》一同下发的,还有《四川省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指南》(以下简称”收费指南”》,指南对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农村燃气工程安装费的定义、收费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了燃气工程安装市场化要求、收费要求、价格行为、垄断行为等进行了规定。比如“依法应当公开招标投标的燃气工程安装项目,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凡与前述燃气工程安装范围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代办费、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费用…一律不得收取”等。
 
该通知实际上是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在四川省的落地,由于价格管理的权限分工,国家发改委提出燃气工程费的指导意见,但并不对燃气企业直接产生效力,需要地方政府出台地方性细则,才能真正落地执行。
 
通知及收费指南的下发,标志着在燃气工程安装收费领域,四川省的相关监管措施得到了确立,明确了监管职能部门、确定了燃气工程安装费的定义与收费范围,对市场化、反垄断等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文件的适用性较强,因此四川省内各燃气企业应当按照通知及收费指南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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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四川省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46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有关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要求,结合四川实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指南》。现印发你们,请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燃气工程安装收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按照《四川省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指南》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规范本地区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合理确定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和利润水平。各级发展改革、住建、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职,主动作为,强化协作,扎实开展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工作,确保11月底前实质性降低燃气工程安装收费。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燃气安装工程收费水平监测,定期收集掌握本地区及周边地区收费标准,会同住房建设部门指导燃气企业合法合理定价,原则上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10%,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燃气工程安装平均收费水平,推动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燃气安装工程行业市场管理和施工管理,明确工程建设管理、安全监督、事故赔偿等责任,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认真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的规定,对施工质量不合格和不达标的,应及时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多次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的,有关部门应依法查处,并列入企业失信记录、市场禁入名单。

四、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燃气工程安装市场收费行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并通过约谈、告诫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强价格自律,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对以供气安全等为由对非利益相关方施工并已验收合格的燃气工程另行加价的,以及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变换名目另行收费的,依法进行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用户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纳入企业失信记录。

五、为切实掌握工作进展,各地应于11月15日前上报各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范围内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户均收费标准和非居民用户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11月底前联合上报本地区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工作情况及前后收费标准比较情况。

上述事项,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指南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31日



附件
 
四川省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指南
      
一、目的、原则及相关概念

(一)本指南是为引导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工程安装企业加强价格行为自律,推动构建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推进价格信息公开透明,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我省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二)本指南所称燃气经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拥有独立管网系统及储气调压等设施,具备燃气经营能力的独立法人企业;燃气工程安装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相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或具有燃气工程安装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本指南适用四川省内燃气工程安装相关服务收费。

1.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城镇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

2.农村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农村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从自然村村民聚集处的集中供气点(含为用户建设的末端专用调压设备)至燃气用户室内燃具前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

二、燃气工程安装市场化要求

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工程安装企业相关经营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一)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及用户需求,每年分批次(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次)集中组织其燃气经营许可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

(二)依法应当公开招标投标的燃气工程安装项目,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具有相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或燃气工程安装资质的企业可跨区域参加燃气工程安装和改造业务投标。其招标过程信息、中标价格必须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燃气经营企业依据其依法组织确定的年度燃气工程安装项目总投资,确定其经营许可范围内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户均收费标准和非居民用户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户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一年内保持不变。

三、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要求

四川省燃气工程安装相关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合规收取燃气工程安装相关费用。

(一)企业定价行为要求。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工程安装企业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前述燃气工程安装费所明确的范围,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和利润水平。加强行业自律,自觉对标行业先进水平,主动参考周边省市燃气工程安装费价格水平,及时调整价格,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燃气工程安装服务。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工程安装企业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准确记录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二)收费方式。与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老旧小区、农村用户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经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村民自治小组组织,由燃气经营企业向用户直接收取。非居民用户燃气工程安装费由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直接向非居民用户收取。

(三)收费内容要求。凡与前述燃气工程安装范围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代办费、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或农村集中供气点外公共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公共管网连接建筑区划红线或农村集中供气点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户头费、开户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

(四)其他要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燃气表后至燃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费用,纳入配气成本统筹考虑,不再另行收费。

四、燃气工程安装价格行为

(一)燃气经营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明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和价格构成等依据,推进收费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用户咨询,强化社会监督。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燃气工程安装收费价格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总投资,包括设计费、施工费、材料费、监理费、检测费、管理费用及其他;用户安装数、户均收费金额,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主要内容。

(三)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工程安装企业不得有不明码标价及明码标价不规范,以及散布虚假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

五、禁止燃气工程安装垄断行为

相关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等,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一)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工程安装企业等不得达成、实施排除、限制燃气工程安装行业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不得相互协商固定或同步调整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等。

(二)燃气行业协会、燃气经营企业等不得组织本地燃气工程安装企业固定或变更工程安装收费标准,不得出台排除、限制燃气工程安装行业竞争的规定、办法等。

(三)燃气经营企业等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燃气工程安装只能由自己或利益相关方进行施工,不得向用户指定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或以供气安全等为由附加不合理条件,或实施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六、其他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燃气工程安装价格收费行为实施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垄断行为。

(二)各级住房建设部门依法对燃气工程安装建设行为实施监管,并依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依法查处相关建设违法行为。

(三)各级相关监管部门可将相关企业违法行为结果告知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纳入企业失信记录、市场禁入名单。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燃气工程安装相关企业有建设违法行为、价格违法行为和垄断行为的,有权向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

 

来源:四川省发改委、天然气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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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冬军(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四检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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