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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燃气分会会刊

陕西、湖南阶段性下调非居民气价

发布时间:2020-03-09 查看次数:1009

陕西:门站价格下浮1%,非居民省内管输价格下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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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非居民用气成本的通知

陕发改价格〔2020〕227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神木市、府谷县发展改革局,陕西延长石油集团公司,陕西燃气集团公司,陕西省天然气股份公司,中石油天然气销售陕西分公司,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阶段性降低我省非居民用气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

(一)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

在我省境内所有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下浮1%,即按每立方米1.2078元执行;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特别是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

(二)阶段性降低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

由省天然气公司供气的非居民用气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下浮5%;委托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其它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也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下浮5%。

(三)及时降低城市配气和销售价格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配气价格监管,降低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同时根据上游门站价格和省内管道运输价格下浮情况,及时足额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切实将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落实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监管,密切关注复工复产企业用气情况,及时发现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保证政策平稳实施。并及时将本地区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相关政策措施及执行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

(二)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

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充分考虑疫情对下游企业生产运营的影响,按照实际供气量进行结算。省内天然气管输企业、城市燃气企业要积极与上游供气企业沟通衔接,把上游环节降价部分全部让利于下游用户。

(三)加强宣传解释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及省内燃气经营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信心。

三、实施时间

上述政策执行时间自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6日

湖南:非居民用气价格下降0.4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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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市州发改委、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湖南分公司、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规定,结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分公司降价措施和我省实际,现就阶段性降低省辖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气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下降0.40元/立方米。从2020年2月22日开始,非居民用天然气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终端销售价格较现行采暖季价格整体下降0.40元/立方米。湖南省非居民用气量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管制气量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下降21%,其基准门站价格较国家规定价格1.82元/立方米下降1%;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气量在原购销合同基础上下降21%,原购销合同上涨幅度超过21%的部分(最高上限涨幅45%),降费成本由城市燃气企业承担。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进一步降低价格水平。

二、对直供用气企业销售价格下降20%。对中石油天然气销售湖南分公司直供的工业、化工、电厂等用户,销售价格在原综合价格基础上降低20%。

三、对化肥生产企业终端销售价格下降5%。对化肥企业综合用气成本进一步给予大幅度优惠,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下降5%,传导至终端生产企业用气价格同步下降5%,各地要做好协调推进,保障春耕化肥等农资生产。

四、认真落实降价政策。各市州发改委和相关天然气经营企业要认真抓好国家和省降价措施落实,确保降价红利及时传导至终端用户,增强用气企业获得感。各市州发改委要根据管价权限,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辖区内县(市)通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气降价方案;没有通管道天然气地区的非居民用气,鼓励通过加强价格监管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释放更多降价红利。

五、切实维护市场稳定。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下游企业用气需要,保持市场平稳运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充分考虑疫情对下游企业生产运营的影响,按照实际供气量进行结算。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调整价格或供气结构等因素,人为调整上中游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利益格局,确保降价措施顺利落实到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缴清。

六、加强宣传解释。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信心,积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七、实施时间。上述措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6日

来源:陕西省发改委、湖南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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