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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燃气分会会刊

成都将加氢站纳入特许经营权目录并按危化品行业管理,加氢站立法之争凸显

发布时间:2021-05-14 查看次数:2195

赵洪升律师短评

人民日报4月21日从中国氢能联盟举办的“十四五”氢能产业发展论坛上获悉:截至2020年底,全球加氢站约为544座,我国建成加氢站128座,氢燃料电池汽车累计保有量逾7000辆。2019年,我国氢气产量中,煤制氢占63.54%、天然气制氢占13.76%、工业副产氢占21.18%、电解水制氢仅占约1.52%。产能主要集中在西北、华北和华东地区。不少专家认为,未来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可再生能源制氢是主要的发力方向。
 
虽然各地政府积极出台了相应的氢能产业扶持政策,但有关加氢站建设的内容目前仍然处于立法的空白,尚未有专门的相关立法。目前各地的主流做法是将加氢站参照加气站来予以管理,建设和运营需要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广东佛山、山东济南、湖南岳阳以及浙江、吉林等地均以此种做法管理。
 
这次四川成都的相关文件表明成都政府更倾向于将加氢站作为危化品管理,在本次《成都市加氢站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加氢站运营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在我市从事加氢站经菅活动,须向市应急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国家明确加氢站经营管理办法前,对制氢加氢一体站建设项目中的加氢项目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核发的相关部门为成都市应急局,可见成都市对于加氢站建设的安全问题更加予以关注。这也是目前加氢站各个地方管理当中的两种模式之争。是由应急管理部门以危险化学品行业管理,还是把加氢站作为燃料能源的一种,由住建等燃气管理部门来管理。
 
另外,成都市本次加氢站建设通知还有一个重大的立法倾向,就是将加氢站列入了特许经营权目录管理。

“第九条  支持将加氢站纳入成都市特许经营权目录管理,在符合安全条件要求的前提下,由站点所在区(市)县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探索。”
 
这就埋下了联想空间:未来加氢站是否会像城镇燃气那样以签署特许经营权的模式来予以推广?这一立法改变对行业的影响将是巨大的,通常来说特许经营权意味着更高的标准,意味着政府部门更深度的参与,特许经营权模式下不论是采取BOT还是BOOT等模式,均意味着政府、企业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个博弈平衡,而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模式则更加开放一些,对于参与加氢站建设的市场主体来说投资机遇和机会肯定是不一样的。当前,关于加氢站建设不论是国家层面的立法还是地方立法均存在空白,未来是单独进行氢能源相关立法还是在原有的城镇燃气相关法规下予以调整也将是一个巨大的博弈过程。

 
《成都市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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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市加氢站建设,进一步规范加氢站审批及运营管理工作,保障加氢站安全运行,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促进氢能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助推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为全国碳达峰、碳中和作贡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包括独立加氢站、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站)建设的规划、审批、设计、施工、验收,以及加氢站运营与安全管理等。本办法所称合建站,是指与汽车加油站或者加气站、充电桩等合并建设的加氢站。

第三条 市经信局为我市加氢站项目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区(市)县经信部门牵头做好本辖区内加氢站行业管理工作。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文物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协同推进,并指导区(市)县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立项、规划、审批、验收、监管等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氢站立项审批(备案)等工作。

(二)经信部门负责加氢站布局专项规划,参照天然气加气站管理模式实施加氢站行业管理。

(三)公安部门负责氢气配送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

(四)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办理供地审批以及建筑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协助加氢站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后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环保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住建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加氢站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审批、房建工程质量监督及并联竣工验收等,协助市城管委加强工地现场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许可及行业监管等工作。

(八)水务部门负责加氢站项目取水许可、排水许可审批以及取排水过程监管等工作。

(九)文旅部门负责文物勘探评价等工作。

(十)卫健部门负责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氢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安全许可、安全综合监管等工作。

(十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检验、使用登记、使用安全等监督管理,以及协助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接收特种设备安装告知等工作。

(十三)人防部门负责加氢站建设项目人防审批等工作。

(十四)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等工作。

(十五)城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区域内加氢站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后的违法建设、在建工地违法建设、违法户外广告等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加氢站建设审批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简化完善相应流程,确保不互为前置,有序实现同步并联办理。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市经信局牵头编制全市加氢站布局专项规划,并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纳入城乡规划。

第六条 在符合相关规范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加氢站。

第七条 加氢站规划、建设、管理等应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氢气站设计规范》( GB50177).《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 GB/T34584)、《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GB4962)、《加氢站用储氢装置安全技术要求》( GB/T34583)、《移动式加氢设施安全技术规范》( GB/T31139)、《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国家其他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合建站中加油(气)站应同时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 用于对外经营的加氢站,原则上应选址商业服务业用地。在符合全市氢能产业布局规划的前提下,在核心产业功能区、物流园区、公交场站等场地,可使用工业、仓储用地等地块建设企业自用的加氢站,并依法办理加氢站立项、规划许可、市场监管、安全设施“三同时”、环保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 支持将加氢站纳入成都市特许经营权目录管理,在符合安全条件要求的前提下,由站点所在区(市)县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探索。

第十条 根据产业配套、示范推广等需要,可在符合我市加氢站布局规划的发展核心区,适度有序选址建设制氢加氢一体站。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加氢站的新建、改建、扩建须由业主方向所在区(市)县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主要审批程序如下。

(一)用地审批对于新建加氢站及需要扩大用地面积的合建站,须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供地。

(二)立项审批由发改部门对企业投资建设的加氢站按照专项规划实行备案管理,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加氢站按照专项规划实行审批管理。加油(气)加氢合建站中加油(气)站按相关规定立项。

(三)规划审批加氢站立项并取得土地后,涉及建筑项目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办理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住建、文物、卫健、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防等部门配合,对建筑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并联审查,并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审批由住建部门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已取得合法的国土、规划手续,且通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加氢站项目,开展施工许可审批工作,审批通过的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竣工验收加氢站竣工后,已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现行并联验收相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其他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向属地职能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 对于扩建、合建站中涉及到加油站既有设备设施(油罐、管线等)调整、加气站部分的压力容器及管线调整、充电站供电设施(高压线、箱变等)调整的,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加氢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在我市从事加氢站经菅活动,须向市应急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国家明确加氢站经营管理办法前,对制氢加氢一体站建设项目中的加氢项目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制氢项目在满足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新建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要求或根据《成都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进行行政审批会商同意后,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许可。

第十五条 加氢站投入运行前,业主单位应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六条 氢气质量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应定期送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并公示质量报告。氢气售价应标示在加氢机及站内其他显著位置。

第十七条 加氢站运营方须建立运行档案,实时记录运行、维护、检验、监控、故障、人员资质、当日氢气挂牌价等数据信息。主要设备运行数据、卸车记录、挂牌价格等应保存1年以上,视频监控系统应覆盖加氢区、卸氢区等主要区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90天。

第十八条 加氢站必须建立车用氢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加氢操作前,须查验《车用氢气瓶使用登记证》,不得为无《车用氢气瓶使用登记证》、车用氢气瓶超过检验期限、定期检验不合格或报废的车辆加氢。

第十九条 加氢站运营方应对进站氢气配送车辆进行管理并承担站内相应责任,不得接收无有效危化品承运资质的配送车辆所配送的氢气入站。

第二十条 加氢站运营方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加氢站内管理、运行、维护、检修等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国家明确加氢站作业人员工种前,暂以特种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作为上岗证。

第二十二条 加氢站发生转让、售卖、停业、复业等重大事项,应提前60日向所在区(市)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因突发事件暂停营业的自停业起7日内向所在区(市)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产业配套、示范推广等需要,在符合全市氢能产业规划布局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可新增加氢站建设选址点位,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
 
来源:能源研究院
作者:赵洪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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