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上下游联动机制,下调居民气价!(内含深圳燃气定价成本监审报告结论)
发布时间:2022-04-14 查看次数:2208
2022年3月17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深圳市管道燃气价格调整与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方案》,并公开征求意见。3月28日,深圳市管道燃气价格和污水处理费调整听证会以网络视频形式举行,包括消费者代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委会人员、专家学者、企业经营者、政府部门代表等参加了听证会。会议重点对《深圳市管道燃气价格调整与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方案》(以下简称《管道燃气价格听证方案》)和《深圳市污水处理费调整听证方案》(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费听证方案》)进行了听证。前者拟主要调降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少降甚至不降。同时,合理确定气源采购价格上涨及其分担比例,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后者拟弥补污水处理定价成本,调整污水处理费计征方法,调整污水处理费用水分类,完善差别化收费机制。《管道燃气价格听证方案》中列明了两种调价方案。方案一:降价金额全部用于降低居民气价,工商业以及电厂用户气价维持现有气价。居民综合用气价格由3.60元/立方米(居民实行阶梯气价,第一档为3.50元/立方米)下调至3.2024元/立方米,下降0.3976元/立方米。对应的居民配气价格为1.0967元/立方米。居民用气各档阶梯价格与食堂、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按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居民气价的,按照同等金额下调;不调整工商用户及电厂用户的销售价格。工商用户的的基准销售价格为3.9909元/立方米,电厂用户的基准配气价格0.1813元/立方米,对应的非居民配气价格为0.6786元/立方米。方案二:将降价金额大部分用于降低居民气价,少部分用于降工商业以及电厂用户气价。居民综合用气价格由3.60元/立方米下调至3.30元/立方米,下降0.30元/立方米。对应的居民配气价格为1.1943元/立方米。居民用气各档阶梯价格与食堂、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按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居民气价的,按照同等金额下调;调降工商用户基准销售价格。基准销售价格下调0.0818元/立方米,由3.9909元/立方米调降为3.9091元/立方米。调降电厂用户配气价格。基准配气价格下降0.0105元/立方米,由0.1813元/立方米下降至0.1708元/立方米。对应的非居民配气价格为0.6474元/立方米。会议还对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进行了听证。其中,当气源综合成本基准价累计上下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0%的时间连续达到90天时,适时启动管道燃气居民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成本同步同向调整。原则上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每年联动上调不超过一次,联动下调次数不超过4次。对学校、医院等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一并实施联动。原则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每年对工商业用户联动上调销售价格次数不超过4次,联动下调次数不限。当气源采购成本上涨且影响到工商用户销售价格基准价上涨超过20%时,由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对应的基准价。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管道燃气价格调整与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方案》和《深圳市污水处理费调整听证方案》意见的通告发布机构: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3-17 17:56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建设绿色低碳生态文明城市,科学有序实现“碳中和碳达峰”中长期目标,促进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提高全社会节水减排意识,保障管道燃气和污水处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我委编制了《深圳市管道燃气价格调整与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方案》和《深圳市污水处理费调整听证方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单位和公众可于2022年4月17日前将有关意见发送至邮箱szfgwjgc@fgw.sz.gov.cn或邮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市发展改革委窗口。1.深圳市管道燃气价格调整与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方案深圳市管道燃气价格调整与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建设绿色低碳生态文明城市,科学有序实现“碳中和碳达峰”中长期目标,保障管道燃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充分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制定了我市管道燃气价格调整与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方案,现将方案提交听证会讨论。我市管道燃气业务由市政府授权市燃气集团特许经营。截至2020年底,市燃气集团深圳地区管道气业务营业收入64.46亿元,利润总额4.01亿元;管道燃气用户数261.81万户,消费量20.35亿立方米,其中居民用户259.47万户消费4.93亿立方米,非居民用户(包括工商业和电厂)2.34万户,工商业消费4.50亿立方米,电厂消费10.92亿立方米。1.居民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我市现行的居民销售价格采用三级阶梯气价。第一档价格为3.50元/立方米,覆盖率超过92%,第二档4.00元/立方米,第三档5.25元/立方米,居民综合用气价格3.60元/立方米。2.非居民销售价格。目前对工商业用气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最高限价管理。供需双方可以最高限价4.39元/立方米(按照基准价为3.9909元/立方米上浮10%确定)为基础,上浮为零,下浮不限确定销售价格。燃气电厂销售价格的基准配气价格0.1813元/立方米,其销售价格由市燃气集团与燃气电厂协商确定。3.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2008年,我市探索初步建立了工商业价格联动机制,需要按照《管理办法》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与采购成本联动的机制进行完善。2021年8月,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了市燃气集团2018-2020年的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核定准许成本为1,111,899,681.37元,2020年全年供气量2,034,679,394立方米,单位配气成本为0.5465元/立方米,有效资产为 5,303,896,684.15元,2018-2020年燃气平均采购成本为1.8351元/立方米(含税价为1.9912元/立方米)。根据《管理办法》,在测算配气价格的基础上,再测算销售价格。配气价格=(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税收)/年度配送气量。销售价格=配气价格+气源采购价格。我委根据成本监审报告结论,按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5.28%核定市燃气集团的配气业务年度准许收益为2.8亿元,综合配气价格为0.7799元/立方米,与2018年核定的0.9618元/立方米相比,降低了0.1819元/立方米,下降18.9%。1.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要求。为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建设绿色低碳生态文明城市,促进我市实现“碳中和碳达峰”中长期目标。需要进一步完善价格机制,推动清洁能源使用,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同时也兼顾民生。2.落实国家、省有关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政策的要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配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我市2018年制定的综合配气价格为0.9618元/立方米,2021年我委已按程序委托原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市燃气集团2018-2020年的管道燃气成本进行了监审,根据出具的成本监审结论,应当适当调整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由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供需双方可以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自主确定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机制更加灵活。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调价程序相对复杂,价格相对固定。考虑到2018年调降市燃气集团配气价格时已经调降了非居民气价,2020年市燃气集团又对受疫情影响的工商业用户实行了优惠减免;我市居民气价在全国大中城市处于高位。因此,本次调价拟主要调降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少降甚至不降。2018-2020年确定的燃气平均采购成本为1.9912元/立方米(含税,下同),2021年1-9月份市燃气集团实际的平均气源采购价格2.3410元/立方米,相对于三年平均采购价格1.9912元/立方米上涨了0.3498元/立方米。价稳才能民安,居民用气的定价机制决定了上游天然气价格波动时居民气价反应会滞后或平缓,而非居民气价机制相对灵活,上游气价波动更容易随销售价格调整顺出。经过反复测算论证,参考历史上煤电价格联动燃煤成本上涨因素在电厂和用户间七三开比例分配的惯例安排,并考虑我市非居民与居民燃气消费量接近7:3,因此,本方案明确燃气用户承担2021年1-9月份气价上涨部分的30%,测算销售价格的平均采购成本为2.0961元/立方米(1.9912+0.3498*30%)。3.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国际天然气市场价格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为促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需要完善我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将采购成本上涨0.3498元/立方米部分按照管道燃气企业承担70%、用户承担 30%,本次调价计算的平均采购成本为1.9912+0.3498*30%=2.0961元/立方米。方案一:配气价格降价金额全部用于降低居民销售价格,工商业以及电厂用户维持现行基准价格不变。1.调降居民销售价格。居民综合用气价格由3.60元/立方米(居民实行阶梯气价,第一档为3.50元/立方米)下调至3.2024元/立方米,下降0.3976元/立方米。居民用气各档阶梯价格与食堂、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按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居民气价的,按照同等金额下调。2.工商用户及电厂用户的基准价格不变。维持工商用户的基准销售价格3.9909元/立方米,电厂用户的基准配气价格0.1813元/立方米不变。方案二:配气价格降价金额大部分用于降低居民销售价格,少部分用于降工商业以及电厂用户基准价格。1. 调降居民销售价格。居民综合用气价格由3.60元/立方米(居民实行阶梯气价,第一档为3.50元/立方米,综合销售价格3.60元/立方米)下调至3.30元/立方米,下降0.30元/立方米。居民用气各档阶梯价格与食堂、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按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居民气价的,按照同等金额下调。2.调降非居民基准价格。(1)调降工商用户基准销售价格。基准销售价格下调 0.0818元/立方米,由3.9909元/立方米调降为3.9091元/立方米。(2)调降电厂用户配气价格。基准配气价格下降0.0105元/立方米,由0.1813元/立方米下降至0.1708元/立方米。按2020年深圳管道天然气销售量20.35亿立方米测算,方案一居民用户平均每月每户降低燃气支出5.65元,全年居民燃气费降价金额约1.96亿元;经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测算,影响CPI下降约0.05个百分点。方案二居民用户平均每月每户降低燃气支出4.26元,全年各类用户燃气费降价总金额约为1.96亿元;经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测算,影响CPI下降约0.04个百分点。考虑到我市居民用户气价在全国40个大中城市高居第二,本次调降燃气价格,推荐选择方案一。七、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如下: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气源采购成本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我市管道燃气企业存在多路气源的,采购成本进行加权平均处理。1.确定气源采购成本基准价。以市政府批复的本次调价方案时确定的气源采购成本作为基准采购成本,批复文件下发日期作为价格联动起始日。2.居民销售价格联动启动条件。当气源采购成本较基准价累计上下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0%的时间连续达到90天时,适时启动管道燃气居民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成本同步同向调整。原则上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每年联动上调不超过一次,联动下调次数不超过4次。对学校、医院等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一并实施联动。3.工商业销售价格联动启动条件。当气源采购成本较基准价累计上下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5%的时间连续达到30天时,适时启动管道燃气工商业用户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成本同步同向调整。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依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原则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每年对工商业用户联动上调销售价格次数不超过4次,联动下调次数不限。当气源采购成本上涨且影响到工商用户销售价格基准价上涨超过20%时,由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对应的基准价。4.对燃气电厂用户的销售价格,以核定的配气价格为基础,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燃气电厂在气源采购成本的范围内协商确定。1.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公式计算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居民各档用气价格统一按照调整额调整。每次调价幅度不超过居民第一档销售价格的10%。2.非居民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成本联动是与我市本次调整公布的工商用户销售价格基准价或者燃气电厂配气价格基准价进行联动。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波动范围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具体销售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只调整配气价格基准价、销售价格基准价,不直接对销售价格的调价金额作具体规定。3.对于应调未调到位的部分,滚动列入下一次联动计算。1.居民用户销售价格联动公式。调整期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现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调整期气源采购成本-基期采购成本)÷(1-核定供销差率)。调整期工商用气销售价格=现行工商用户销售价格基准价+工商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工商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调整期气源采购成本-基期采购成本)÷(1-核定供销差率)。考虑到市燃气集团与电厂用户每周结算的特殊性,且双方按照购气成本+配气价格的方式确定销售价格,因此,对电厂用户联动公式不作具体规定。1.当上下游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时,调整居民销售价格,由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对符合价格联动启动条件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批复。2.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在基准价“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依据本方案的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具体销售价格,无须报批,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将调整的价格报送价格主管部门。4.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据法定程序建立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对管道天然气居民销售价格进行调整,不再进行听证,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方案的相关规定核准公布后执行。就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强化价格监管,兜牢民生底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作了相应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