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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燃气分会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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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厂站选址中与公路距离的控制

论文作者张姝媛1 , 孟祥瑞2 , 张 伟3 , 何添贝3杂志期数2025年4月刊
关键词燃气厂站; 选址; 公路; 铁路
作者单位1.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第十设计研究院, 天津 300074; 2.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第二设计研究院, 天津 300381; 3.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湖南 长沙 410000
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十八条进行讨论,列举GB 50183—2004《石油天然气
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1142—2015《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中,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或者设施与公路、铁路的防火间距。燃气厂站选址应根据燃气厂站是否具有储存功能确定与公路、铁路的距离,无储存功能的燃气厂站距离公路用地外缘100 m是不合理的,呼吁有储存功能的燃气厂站在满足标准要求的防火间距的前提下,可将辅助区及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化学性质变化的工艺设施置于公路用地外缘100 m以内。铁路部门对于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距离铁路相关设施的距离要求以国家、行业标准为依据。呼吁公路部门按国家、行业标准确定燃气厂站与公路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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