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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7月1日起执行
记者昨天获悉,市政府办公厅颁布了 《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从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四年。
据介绍,该《办法》是全省17地市政府率先出台的有关加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填补了我市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的政策空白,对保障我市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26条,主要内容是划定了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明确了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明确了燃气经营企业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和安全运营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时保护燃气设施的工作流程和要求;明确了燃气设施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响应、处置程序;明确了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保护燃气设施的监管和执法职责,加大了对破坏燃气设施行为的处罚和追责力度。
根据该《办法》,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及警示标志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张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