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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修订燃气管理条例 地方政府应建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近日举行的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大会审议。《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管道燃气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并依据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据介绍,《条例(修订草案)》删除了与市场配置资源、强化契约服务关系等新形势不一致的条款,新增了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燃气的经营许可、管道燃气的特许经营、对个人从事瓶装燃气提出要求等内容。
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等特点,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立法调研中,普遍认为应当设立必要的市场准入制度。“根据上位法规,《条例(修订草案)》对经营许可审批的层级进行了规定,除需省级平衡建设条件、跨区域经营和外资经营外,将其他燃气经营许可下发至市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体现了简政放权和‘谁许可、谁负责’的改革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