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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天然气领域新出台政策法规观察(下)
(接上篇)
6、《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5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共分8章30条,与天然气领域相关的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国企分类意见。概括为商业A类、商业B类和公益类三种。商业A类适用于充分竞争行业,可通过股份制,央企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及参股均不限;商业B类适用于国家安全、经济命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及自然垄断领域,要求国企控股和非国资参股,要求仍要顾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服务国家战略;
二是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
三是公益类可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重点考核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考核中要引入社会评价;
四是在发展混合所有制方面,强调“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五是单独明确了石油天然气领域的改革:“在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电信、资源开发、公用事业等领域,向非国有资本退出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转型升级的项目。”
7、《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制订于1987年9月,期间1995年8月、2000年4月先后修订,2015年8月29日再次修改后于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这部法律共设八章129条,其中涉及到天然气相关内容包括:
一是强调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而这前三项正是天然气能够大展身手的舞台;
二是要求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应当编制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这将直接利好天然气产业;
三是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四是划出禁燃区。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
五是突出电力调度应当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上网,这将有利于天然气发电项目。
8、《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2015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发布。意见明确,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与天然气领域相关的内容包括如下:
一是明确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运输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
二是要求价格改革要与财政税收、收入分配、行业管理体制等改革相协调,合理区分基本与非基本需求,统筹兼顾行业上下游、企业发展和民生保障、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关系,这对天然气行业来说特别重要;
三是设定了时间表,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四是专题突出能源价格市场化。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推进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稳妥处理和逐步减少交叉补贴,还原能源商品属性。尽快全面理顺天然气价格,加快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合理制定天然气管网输配价格;
五是针对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要求区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保证行业可持续发展,满足多元化需求,全面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六是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机构的规定公开成本,政府定价机构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三、地方部分重点政策法规
全国各地出台涉及天然气的政策法规很多,这里精选了四个,分别涉及价格、能源替代、管道气推广、燃气安全几个方面。
9、《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
2015年6月16日,河北省物价局公布了《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强对省内管道公司、城市燃气公司等天然气经营企业的成本监审,严格控制收益率及中间环节,严禁层层转供,降低供气成本。其价格管理要点如下:
1)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其中,购气价格指购入天然气的综合价格(多气源供气的,按照不同气源价格加权平均确定);配气价格由配气成本(指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利用城市管网为用户配送天然气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2)选用经营期定价法或成本加成法从紧制定配气价格。对新建城市天然气管网,一般采用经营期定价法;随着城市天然气管网设施逐步发展完善和用气量趋于稳定,过渡到成本加成法;
3)压缩天然气价格包括母站价格和销售价格。其中,销售价格包括居民用、非居民用及车用天然气价格。压缩天然气母站价格、居民用及车用天然气价格采用成本加成法,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4)城市燃气初装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新建商品房燃气初装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相关政策及既有住房燃气初装费标准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执行;
5)天然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天然气经营企业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
10、《上海市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实施方案》
2015年7月30日,上海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和财政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实施方案》。《方案》要点中涉及天然气的部分包括:
1)支持燃气管网配套建设。对实施天然气替代的项目,天然气管网(用户红线外)敷设费用燃气企业承担50%(60%)天然气管网敷设费用,区县政府和企业各承担25%(20%);
2)进一步实施掘路费优惠政策;优先将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项目的燃气排管工程列入管线工程掘路施工计划,并尽量不收取加倍掘路修复费;
3)鼓励能源供应企业执行更优惠的能源价格支持清洁能源;鼓励本市各级燃气供应企业对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要优先保障天然气供应,并予以气价优惠。对实施燃气热电联产改造的项目,其原动机的用气价格按照本市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的燃气价格水平执行,调峰锅炉的用气价格鼓励按照低于本市工业用气的价格水平给予优惠;
4)实行鼓励先行和高效用能的差别化补贴政策。对2015年底前完成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煤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企业,市、区县两级财力给予一次性补贴。对符合“以热定电、高效节约”原则核准建设的燃气热电联产改造项目,在项目建成后按1000元/千瓦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11、《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管道燃气三年发展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由于历史的原因,相比较其他一线城市而言,广州市的管道燃气普及率相对较低。为此,广州市政府早在2014年4月9日发布了《关于实施管道燃气三年发展计划的通告》后,2015年10月,又紧接着发布了《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管道燃气三年发展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州市用了一些能够高效推进但又合法合规的办法,这值得很多管道气普及程度不高的城市借鉴。
一是明确推广管道燃气的使用。凡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的各类用户等,均应使用管道燃气。禁止在禁燃区内使用燃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符合管道燃气安装条件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环保部门要求将原有锅炉改用天然气。禁止在已配套管道燃气供应设施的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气;
二是庭院燃气管道工程简化规划报建。规定了除涉及公共利益、交叉利益等特殊情形外,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庭院燃气管道工程建设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是赋予燃气经营企业对红线内燃气管道工程质量监管的权利。包括鼓励以代建等方式委托燃气企业统一建设红线内燃气管道工程、燃气企业对工程施工过程的抽查、燃气企业在接管红线内燃气管道设施时,对复查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可不接收;
四是明确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燃气管道设施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收取除施工押金以外的配合费、车位占用费等其他费用;
五是禁止具备管道天然气使用条件的餐饮单位使用液化石油气瓶(组),鼓励改用管道天然气;
六是加强在工商业、交通领域燃气推广使用。包括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等高污染燃料,推动燃煤、燃重油工业锅炉的替代工作,加快推进在各类车辆使用天然气。
12、《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督若干规定》
2015年10月30日,《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由《厦门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而来,《规定》开始施行的同时原条例宣布废止。这部《规定》在2015年各地的燃气条例修订中有一定的代表性,体现了强化安全监管的趋势,同时又有自己独特的一些亮点。
一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查处非法经营燃气行为,对使用“黑气”,擅自改装、迁移、拆除燃气设施的用户,予以重罚;
二是对餐饮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作出了详细规定,并鼓励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市政府必要时可以规定部分区域或者部分类型的餐饮场所必须使用管道燃气;
三是强化年度入户安检方案,对餐饮场所用户每6个月入户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对其他用户每年入户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四是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必须采取停气措施;
五是有关行政部门对为查处非法存储、销售燃气行为提供线索的举报人应当进行奖励。
除上述的12个政策法规外,还值得重点关注的天然气年度政策法规包括:国家能源局《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5]450号),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国能油气[2015]39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5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5]121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行动计划(2016—2017年)》(浙政办发〔2015〕136号)等。限于篇幅,不再一一累述。
天然气是一个深受政策法律影响的行业,这些2015年颁布的政策法规,已经在能源产品价格改革、能源领域垄断改革、能源市场开放、政府职能转变等多个方面产生影响。作为天然气行业的市场主体,只有主动适应政策法律环境的调整,顺势而为,拥抱变化,才能在能源革命的新浪潮中占领先机。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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