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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 采暖季应推错峰生产
针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冬季采暖季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气象条件差、重污染天气多发的实际问题,《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提出,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行错峰生产制度。在错峰生产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大型建设工程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此外,关于“燃煤污染防治”,《条例》中明确提出,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削减目标、措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加强民用散煤质量监督和节能炉具的推广,并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推进清洁煤炭、优质型煤的供应、使用和其他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
同时,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淘汰、拆除燃煤小锅炉、分散燃煤锅炉和不能达标排放的其他燃煤锅炉,并对现有的燃煤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不得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发展分布式能源,统筹热源和管网建设,逐步扩大城乡集中供热范围。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燃煤机组应当实现超低排放,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规定限值。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超低排放燃煤机组以及使用清洁能源机组发电上网。使用燃煤炉窑、煤气发生炉等设施的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