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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建城[2016]23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业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关于将“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的规定,决定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中“二、《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企业拟工商登记的名称”修改为“二、《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企业工商登记的名称”。 以上修改内容,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