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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燃气分会会刊

《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出台

发布时间:2017-03-27 查看次数:1275

从呼和浩特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获悉,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安排,为确保按时完成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保证效率和质量,该局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主要条款共有27条,内容涉及各相关部门、供热企业、热用户,细化了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拆除旧锅炉房,不得向原用户收取二次入网费

 

  近年来,随着拆并小锅炉房工作的推进,有的小区以前便被新接管的供热企业要求缴纳入网费,对于已经向开发商交过这笔费用的热用户来说,自然觉得不合理。《征求意见稿》中对这种情况有了说法。

 

  其中,第三条,供热锅炉房及其附属设施是公用事业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和改变其使用性质。需要拆并改造的,原用地应当优先作为热交换站和泵站用地。

 

  第七条,在集中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再批准新建供热工程。确需新建使用清洁能源的供热设施的用户,应将有关供热设计资料报送我市供热监管部门备案。因环保治理等政府主导原因需要拆除锅炉房,原用户需要第二次入网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再次向原锅炉房所在旧有用户收取入网配套费,政府已列入拆并计划后,被拆并锅炉房新增面积除外。拆并所产生的费用应列入财政当年预算,由财政局统一拨付接入供热企业。

 

  供热质量保证金有了用法

 

  去年重新修改的《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里面首次规定了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但却并未提到供热质量保证金如何使用,如今《征求意见稿》里面有了用法。

 

  其中,第十四条,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监管部门是供热保证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供热质量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供热质量保证金由供热监管部门开设银行专户,按照单位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供热单位的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且不按《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赔偿用户损失时,供热监管部门有权用供热质量保证金赔偿用户损失。

 

  供热期结束后两个月内或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剩余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供热单位。

 

  未实行分户也能办停暖

 

  有的热用户常年在外地工作,本市的房子无人居住,想办理停暖,但由于小区没有实行分户控制,供热企业不予办理,只能每年白白掏一笔取暖费。如今,《征求意见稿》终于允许这部分热用户办理停暖了。

 

  其中,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户,在供热前一个月可以申请停热,供热单位应当为其办理停热手续:

 

  (一)实行分户控制,并且达到室外控制要求的;

 

  (二)未实行分户控制且无历史欠费的无人居住用户,经供热单位同意后,用户应当自行清理供热设施周边障碍物,并同意由供热单位拆除、锁闭室内供热设施的。用户要接受用热单位的检查,防止窃热。

 

  第二十一条,停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30%的基础热费。单栋建筑可办理永久停热,住宅楼中非独栋住户不允许办理永久停热。办理永久停热手续的用户,不交纳基础热费;如需再次用热的,应当补交历年所欠基础热费。

 

  LOFT公寓采暖费有了收取标准

 

  对于购买LOFT公寓的业主来说,多数都被该怎么交采暖费所困扰,房本上的面积虽然只有50平方米,供热企业却要按双倍收取热费,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征求意见稿》里面给出了详细的收取标准。

 

  其中,第二十二条,供热价格规定的建筑物层高以3米为标准。3米以上的超高建筑、安装采暖设施的地下室和未计入房屋产权证面积的阁楼,按超出高度比例收取热费,超高1米的增收热费的三分之一,超高2米的增收热费的三分之二,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安装供热设施的民用车库,应当按照居民供热价格交纳热费。

 

  供热企业和热用户要签合同

 

  供热企业与热用户本来就是一种合同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供热企业与热用户甚少签订供热合同,这样直接导致双方在缴费、服务方面出现问题后难以解决。《征求意见稿》里规定缴费要签合同。

 

  其中,第二十三条,热费的交纳有供用热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的办理。

 

  因供热单位原因未签订供用热合同,出现用户室温质量不合格的,供热单位承担责任。

 

  因用户原因未签订供用热合同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热费原则上以采暖期为单位一次性收取 ,供热单位同意分期交纳的,可以分期收缴;

 

  (二)热费应当按房屋产权证上标注的建筑面积和实际使用用途收取。对于没有房屋产权证的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双方认定的面积标准收取;

 

  (三)交费逾期之日自供热单位按照法定供热时间供热后的31天起。

 

  第二十四条,用户应当按照合同或本细则规定的供热期限交纳热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热单位可向供热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供热监管部门核准,可以停止供热,并提前3天告知用户。供热监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5日内做出决定:

 

  (一)实行分户控制的用户,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交费的;

 

  (二)因不可抗力停热的,停热期间用户已交纳的热费,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退还。

 

  供热单位采取停热措施,应当依据国家技术规范,保证供热设施的安全。

 

  市民可以直接登录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查阅《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后,将意见和建议发往指定邮箱。

来源:呼和浩特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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