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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燃气分会会刊

《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专家解读

发布时间:2017-09-19 查看次数:1491

9月14日,湖北省物价局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了《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点击查看原文),2017年10月1日起试行。这是自今年2月份发布征求意见稿以来,经过半年多的酝酿、修改后,成为第一个正式发布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的省份,终于正式打响了省级天然气价改的“第一枪”,该办法有望成为省级价改的“样本工程”。


笔者对前后文稿进行了详细的对比分析,新发布的价格管理办法呈现了如下亮点:


一是单列了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管理;

二是将税后全投资收益率确定为8%和7%与国家文件保持一致;

三是输配气管道损耗率区分新建管道和运行三年后管道并分开确定指标;

四是管道负荷率由75%下调至60%;

五是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建立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居民和非居民门站价格并轨,非居民销售价格与门站价格联动,销售价格按照淡季、旺季和平季调整等4点相关表述,值得重视。

 

具体如下:


1、修订了文件名称,取消了天然气销售价格,将省内短途运输价格和城燃企业的配气价格从以往笼统的销售价格中单列出来,更加符合国家“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价改精神。


本次正式发布的文件,将征求意见稿的《湖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改为《湖北省天然气短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理办法(试行)》。将征求意见稿中的天然气价格分为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配气价格、销售价格3类,改为天然气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以下简称“短途管输价格”)、配气价格2类。天然气价格包含门站价格、运输价格、配气价格、销售价格、安装价格、服务价格等等,正式稿文件名表述更为准确。

 

2、正式发布的试行稿以国家发改委文件为制定依据,与国家改革精神保持同步。


试行稿参考了2017年7月发布的《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和去年发布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内容,制定依据全部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文件要求制定,取消了以《湖北省价格条例》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参考依据,既有湖北地方特色又与国家发改委的价改精神一致。

 

3、对新成立企业投资建设的短途运输管道和城燃配气管道,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原理,使输气、配气价格制定更趋合理。


正式发布的试行稿规定,制定短途管输和配气试行价格,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取得合理回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达产期后,调整为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短途管输价格。而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省内短途管道运输试行价格,原则上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参数,以及税后全投资收益率8%,经营期30年确定。

 

4、将延伸至农村的燃气管网明确纳入配气管网。


取消征求意见稿中配气管网的定义,有利于促进城市燃气企业实施“镇镇通”和“村村通”工程,打通天然气最后一公里,提高天然气普及率。 


5、将按不同管道企业核定的统一平均运价率改为按单条管道核定的全省平均运价率,对一个城市有多个出口和环状结构的输气管网定义更清晰、核定更精准。


试行稿中规定,全省平均运价率以管道运输企业法人为基本核算单位、以单条管道为核算对象,短途管输价格按管网结构、输气流向等特点分类核定,分为定向输气的直线型输气管道管输价格和呈环状结构、难以确定入口与出口距离的输气管道。不同输气管道原则上执行相同的运价率。

 

6、改变了征求意见稿中短途管道和配气管道损耗率统一为不超过0.5%和3%的规定,有利于促进企业通过三年的有效管理不断提高损耗率和供销差率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标杆成本”的激励作用。


将短途运输管道成为损耗率,运行三年内称为新建管道损耗率不得超过1%,超过三年的管道不得超过0.2%;配气管道称为供销差率(含损耗率),规定运行三年以内和三年以上,分别为不超过5%和不超过4%。对城市配气管网单独规定,实际供销差率超过规定差率的,超出部分由燃气企业承担;实际供销差率低于规定差率的,降低的损耗由燃气企业和用户共享,即供销差率=实际供销差率+(规定供销差率-实际供销差率)÷2。

 

7、将准许收益率改为与国家规定一致,即短途运输企业8%,城燃配气企业7%,更加实事求是,符合国情和省情。


优化了征求意见稿中管道负荷率统一规定为75%的规定(据悉,真个湖北近百家燃气公司仅有两三家达到75%),即输配气管道负荷率低于60%的,按设计输配气能力的60%计算确定;管道负率高于60%的,实际输配气量确定。发布稿还吸收了《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有关内容,规定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燃气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资产和人力从事安装施工、燃气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其他业务和配气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

 

8、对计入运行维护成本的规定更清晰,表述更准确。


发布的试行稿规定,建筑区划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的运行维护成本计入准许成本。推进燃气企业将燃气设施建设管理延伸至用户户表,由燃气企业统一投资建设、统一运行维护管理的,计入准许成本,计提准许收益。

 

9、关于配气管网企业的有效资产规定的更清晰、准确。


发布的试行稿规定,有效资产包括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建筑区划内产权属于燃气企业的管网资产、管网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不包括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以及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资产,不包括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与《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高度一致。

 

10、更的值得注意的是,发布的试行稿中取消了以下内容:

 

①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应当建立阶梯价格制度并按规定进行听证。

 

②天然气门站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居民、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逐步并轨。

 

③国家放开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前,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先行与门站价格实行联动。

 

④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经营销售业务的企业按旺季、淡季和平季三个浮动周期的门站价格变动情况调整。

 

增加了如下内容:

 

①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形成机制,为加快推进天然气销售价格市场化、促进天然气市场交易和管网向第三方开放创造条件。

 

②输配气价格校核调整过程中,调整幅度过大时可适当降低调整幅度。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③强调了信息公开。如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和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短途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短途管道运价率,管道出口和入口的名称、距离等,燃气企业投资、成本和收入信息。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作者:徐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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