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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燃气分会会刊

近期各地天然气降价政策汇总

发布时间:2020-03-15 查看次数:1212
为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影响,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2020年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通知指出:


(1)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管制气降到基准门站价以下,非管制气由双方协商。

(2)对化肥等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

(3)及时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鼓励各地通过加强省内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释放更多降价红利。

(4)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充分考虑疫情对下游企业生产运营的影响,按照实际供气量进行结算。

(5)上述措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目前,安徽、福建、广东、贵州、河南、黑龙江、江苏、江西、宁夏、山东、浙江、陕西、新疆、四川、重庆等地区已出台具体政策,支持非居民用气价格下调。政策细则梳理如下:

一、山西省

 
6月30日前,山西省境内所有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对执行政府指导价格的非居民用气,山西省门站价格在基准门站价格的基础上下浮1%,即按每立方米1.7523元执行。

根据山西省疫情期间的相关政策,从3月2日至4月30日,对山西住宿和餐饮行业用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由现行执行非居民配气价格(购销差价改为执行居民配气价格(购销差价降价后的具体价格标准及相关事宜,由市县政府价格部门明确。

二、四川省


2月22日至6月30日期间,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以国家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尽可能降低价格水平。

四川省中油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向用户收天然气管道短距离运输费统一按90%结算。

成都市


鼓励水、电、气、网络等经营企业对困难企业缓收相关费用,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3月份用气用水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对暂时陷入困难但有望扭亏止滑的工业企业,年度用能(用电、用气)费用和物流费用合计2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成都燃气集团宣布,2020年2月和3月,成都市用气价格从3.36元/立方米下调为3.02元/立方米。本次调价对经营区域内属于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的非居民燃气客户适用。

三、江苏省


2月22日至6月30日期间,根据天然气上游企业降价情况预测配气价格,足额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常州市


2020年1月26日至6月30日,医院用气降低0.1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降低0.03元/立方米,时间为1月26日至公共卫生事件结束。2020年2月22日起至6月30日,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的3.75元/立方米调整为3.36元/立方米。

江阴市


2020年2月22日起,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原季节性价格3.66元/立方米恢复为3.11元/立方米,直降0.55元/立方米。3月1日至12月31日,年用气量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用户,用气价格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下浮0.10元/立方米;年用气量100万—1000万立方米之间的用户(含100万立方米),用气价格在现行政府指导价格的基础上下浮0.05元/立方米。

锡市


工业用气最高上浮幅度由10%降至5%,商业用气最高上浮幅度由15%降至10%。

宜兴市


对工商企业天然气价格较政府定价下调0.15元/方。

四、江西省


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6月30日止,提前执行淡季气价。自2020年3月1日起,非居民用气省内管道运输价格降低10%,由每立方米0.2元降至0.18元。自2020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各城镇燃气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降低10%。

五、福建省


2020年2月1日起,下调站线公司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5%,其中:销售给城市燃气公司的门站价格(含燃气电厂置换气)调整为62.6795元/吉焦(折2.392元/立方米);销售给燃气电厂的门站价格调整为79.0090元/吉焦(折3.015元/立方米)。

站线公司一期工程气化管输费调整为0.271元/立方米(不含税)。

厦门市


对工业和一般商业企业2020年2月13日至4月12日的用气,给予0.2元/立方米的优惠,减收金额的50%由市财政承担。其中,对日均用气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在2020年2月13日至3月12日期间的用气,按照全省政策给予0.3元/立方米的优惠。

六、陕西省


2月22日至6月30日期间,门站价格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下浮1%,非居民用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下浮5%。

、湖北省


2月22日至3月31日,非居民天然气,中石油供下调21%,中石化供基础量和增加量分别下调21%和25%。

3月1日起至6月30日,天然气省内短途管输价格降低5%。

八、湖南省


2月22日-6月30日期间,非居民用天然气提前执行淡季价格,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较采暖季下降0.40元/立方米;直供的工业、化工、电厂等用户,销售价格在原综合价格基础上降低20%;对直供化肥企业,基准门站价格下降5%,传导至终端用户同步下降5%。

九、河北省


2月22日-6月30日期间,非居民用气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下降1%;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下降5%;省内非居民用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下调5%。

十、河南省


2月22日-6月30日期间,非居民用气提前执行淡季气价,根据上游实际结算情况测算降价金额,足额降低非居民销售价格。

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


2月22 日至3月31日下调已签订天然气购销合同非居民气门站价格,政府指导价气量和市场化价格气量均在原购销合同的基础上降低21个百分点。尚未签订购销合同的4月至6月份门站价格,按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安徽


2020年2-4月,短输费下降10%,中小微企业用气价格下降10%。

十三、广东省


2020年2-3月份,深圳市对酒店餐饮类用气价格按照原价70%结算。

十四、贵州省


2020年1月1日起,贵阳市降低贵阳市辖区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居民生活用气和非居民用气配气和销售价格,省级定价区域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下调为0.72元/立方米。

十五、黑龙江省


2020年2月22日至3月31日,合同内非居民用气价格下调至门站价格下浮1%(1.6236元/立方米),下调0.3444元/立方米(含税价)。

十六、宁夏回族自治区


自2020年2月22日起,提前执行淡季气价。五市发展改革委和宁东经济发展局、各城燃企业要认真落实,根据上游企业降价情况,认真测算降价金额,及时足额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充分考虑疫情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措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银川市、固原市


2020年2月22日起,非居民天然气提前执行淡季价格,销售价格在原基础上下调0.77元/立方米,按1.93元/立方米执行。

十七、山东省


济南市


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燃气企业可在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销售价格:降低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现行价格下调为最高销售价格每立方米3.11元。

济南市商河县


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由现行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每立方米3.18元调整为2.81元。

德州市


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非居民用天然气继续执行分档气量销售价格,月用气量在2万立方米(含)以下部分,最高价格由3.33元/立方米调整为2.85元/立方米;月用气量在2万-5万立方米(含)部分,最高价格由3.23元/立方米调整为2.75元/立方米;月用气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部分,最高价格由3.13元/立方米调整为2.65元/立方米。

日照市


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城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3.5943元/立方米调整为3.114元/立方米,每方价格下降0.4803元,下调幅度为13.4%。

青岛市


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非居管道天然气每立方米降价0.7元,降低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三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现行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每立方米3.90元调整为3.20元。

泰安市


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泰城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最高销售价格由3.19元/立方米调整为2.88元/立方米。

潍坊市、青州市


2020年2月22日至6月31日,非居民用气调整为3.01元/立方米。
 

十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昌吉州


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州属辖区内城市燃气用户及直供用户(不含化肥用户)合同内非居民用气价格在原合同约定价格基础上降低0.2163元/立方米,终端销售价格同等幅度下调。直供化肥用户合同内用气价格在门站价格基础上下浮5%,执行0.9785元/立方米。

十九、浙江省


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工业用天然气价格下调10%。

二十、重庆市


2020年2-3月份,中小企业用气按照原价90%结算,主城区用气价格由2.308元/立方米降至2.0772元/立方米,其他区县下降10%。

来源: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燃气人。本刊对文章进行了补充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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