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燃气分会会刊

设立停气分级管理机制!重庆市出台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26 查看次数:1217
近日,重庆市经信委出台《重庆市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法将加强全市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管理,确保安全平稳供气,避免停送气事故和舆情事件,有效通知用户停气时间和抢修后恢复供气时间,该《办法》将于今年5月15日起施行。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不得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否则燃气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如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办法》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述规定的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明确了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和办法适用的范围,根据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设施停气影响供气量或户数和停气时间,停气作业实行分级管理,设定了三个等级及相应等级的流程及要求。需要注意的是,该办法分别规定了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在停气作业时间确定后不同的提前通知要求。在天然气供应企业通知直供天然气用户的时间要求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是48小时,《办法》规定应提前72小时。
 
以下为《办法》全文:

1619416497733619.png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各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有关单位:

《重庆市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管理办法》已经市经济信息委2021年第5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49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管理,确保安全平稳供气,避免停送气事故和舆情事件,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有效通知用户停气时间和抢修后恢复供气时间,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是指用于天然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设备、装置、系统等实施计划性供应中断,使天然气流量为零的作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域内的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和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管理。
 
第四条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是全市天然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天然气运行和停气作业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济信息部门(以下统称区县经信部门)是本区域天然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气运行和停气作业监督管理。

(编者注:明确各地区经信委为天然气运行和停气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停气分级管理
 
第五条 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按照天然气设施“谁运维、谁负责”的原则管理,天然气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即为停气作业责任单位。实施停气作业前,责任单位应制定停气作业方案,明确组织机构、保供措施、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内容。
 
第六条 根据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设施停气影响供气量或户数和停气时间,停气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一)一级停气作业。
 
1. 天然气经营企业。影响终端用户数在10万户(含)以上,或影响终端用户数在5万户(含)以上10万户(不含)以下且时间超过24小时的计划性停气作业。
 
2. 天然气供应企业。供气量影响天然气经营企业达到本款第一项影响程度的计划性停气作业。
 
3. 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输气量影响天然气经营企业达到本款第一项影响程度的计划性停气作业。
 
(二)二级停气作业。
 
1. 天然气经营企业。影响终端用户数在5万户(含)以上10万户(不含)以下且时间不超过24小时,或影响终端用户数在1万户(含)以上5万户(不含)以下且时间超过24小时的计划性停气作业。
 
2. 天然气供应企业。供气量影响天然气经营企业达到本款第一项影响程度的计划性停气作业。
 
3. 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输气量影响天然气经营企业达到本款第一项影响程度的计划性停气作业。
 
(三)三级停气作业。
 
除一级、二级以外的计划性停气作业。
 
第三章  流程及要求
 
第七条  计划实施一级停气作业的,责任单位应提前将停气作业方案报市经济信息委,市经济信息委在收到停气作业方案后评估停气影响,组织召开协调会,明确停气时间、工作职责与保障措施。责任单位按确定的停气时间组织实施停气作业,市经济信息委通过门户网站公告停气作业相关信息。
 
第八条  计划实施二级停气作业的,责任单位应提前将停气作业方案报属地经信部门,属地经信部门在收到停气作业方案后评估停气影响,组织召开协调会,明确停气时间、工作职责与保障措施。责任单位按确定的停气时间组织实施停气作业,属地经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公告停气作业相关信息。
 
第九条  计划实施三级停气作业的,由责任单位自行制定停气作业方案,实施前责任单位应组织召开重点用户减、停气协调会,并做好沟通协调和解释工作,在准备充分后实施。
 
第十条  计划停气作业影响用户范围和时间,涉及跨行政区域、跨供气区域且时间超过24小时的,原则上由市经济信息委统筹协调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停气作业时间确定后,天然气供应企业应提前72小时书面通知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和直供天然气用户;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应提前半个月通知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和直供天然气用户;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天然气供应企业或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并通过报刊、电视、网站、微信等公众媒体发布停气公告,或书面通知受影响的天然气终端用户。停气公告和书面通知应包括计划停气时间段、停气原因、停气范围等内容。受停气作业影响的不可中断天然气用户,负责供气的单位应及时与其协商准备替代能源。

(编者注:《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
 
第十二条  停气作业责任单位应在停气前通过气源流程倒配、气源串换、动用储备气源、LNG(CNG)补充供气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小居民生活用气影响范围,做到民生用气应保尽保。在实施气源倒配、气源串换等调度中,相关单位应积极支持,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停气作业责任单位应梳理年度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计划,统筹做好停气作业安排。高压输送管道、主要气源管道原则上同一管道一年只实施一次计划性停气作业,遇特殊情况需重复停气的,经市经济信息委综合评估后,根据实际需要实施。
 
高压输送管道、主要气源管道停气作业应结合供用气上下游检维修作业计划同步进行,同时尽量避开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等特殊用气时段,最大限度降低对生产生活用气的影响。
 
第十四条  计划性停气作业应严格按照公告发布信息实施相关停、复气工作,如因极端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恢复供气的,应及时发布信息并做好解释疏导。
 
第十五条  区县经信部门、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按照新闻舆论引导相关规定,做好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相关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测、引导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因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相关舆情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遇重大舆情应第一时间报告属地政府和市经济信息委。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天然气供应企业,是指拥有稳定且可供的天然气资源,通过天然气基础设施销售天然气的企业。
 
(二)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是指通过天然气输送管道提供天然气公共运输服务的企业。
 
(三)天然气经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天然气经营许可,通过天然气设施向天然气用户销售天然气的企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全市天然气行业年度监督管理检查和服务质量考核。因工作失职,造成停气、复气责任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1年5月15日起施行。

来源:重庆市经信委,天然气与法律


QQ截图20191206145122.png


更多>>

杂志编委

主任委员:

李颜强(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副主任委员:

彭世尼(重庆大学)

姜东琪(《煤气与热力》杂志社有限公司)

王书文(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李连星(中交城市能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员:

Donglai XIE(加拿大)(Environmental Defense Fund

Jessica SUNCanada LMG Design & Drafting Inc.

白冬军(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四检测所)

曹 晖(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车 明(北京市燃气集团研究院)

车立新(北京北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陈 季(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 立(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国勇(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陈金金(江苏盛伟燃气科技有限公司)

杜 娟(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杜建梅(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段洁仪(北京北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凡思军(杭州联发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房振忠(长春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福 鹏(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傅书训(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 鹏中交城市能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高文学(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城市燃气热力研究院)

葛金先(湖南瑞华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耿启征(青岛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龚 勋(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谷红民(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管延文(华中科技大学)

郭瑞东(玫德集团有限公司)

郭卫东(家合鑫阳智慧能源科技(保定)有限责任公司)

郝蕴华(北京市公用工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

胡茂杰(滨海投资有限公司)

胡芸华(成都千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培健(上海叁零肆零科技有限公司)

姜忠基(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蒋 浩(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井 帅(北京北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蒋厚贵(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蒋祥龙(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焦文玲(哈尔滨工业大学)

李 沅(武汉能源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李长缨(《城市燃气》杂志社有限公司)

李金陆(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李诗华(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树旺(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液化天然气分会)

李晓峰(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李亚军(华南理工大学)

李永威(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压管网分公司)

梁 立(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梁金凤(北京市公用事业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梁晓瑜(中国计量大学)

廖 原(欧好光电控制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廖荣平(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林松月(北京松田程科技有限公司)

凌革力(湖南新奥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刘 斌(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刘 军(上海能源建设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刘 璐(北京优奈特燃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刘 欣(青岛开源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刘凤国(天津城建大学)

刘建辉(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刘联胜(河北工业大学)

刘敏鸿(华润燃气(郑州)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刘清泉(北京北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刘延智(长春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马季林(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潘一玲(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齐研科(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秦朝葵(同济大学)

仇 梁(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权亚强(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博军(昆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申 粤(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沈 蓓(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石爱国(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孙明烨(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唐建峰(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唐绍刚(天津华迈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陶红兵(重庆新大福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田 堃(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田贯三(山东建筑大学)

田红梅(陕西省燃气设计院有限公司)

童清福(武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万 云(四川省高发城镇燃气研究院有限公司)

王 博(北京理工大学)

王 峰(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王 海(黑龙江省燃气协会)

王 淮(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王 黎(青岛能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王 芃(哈尔滨工业大学)

王 艳(南京市燃气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王道顺(天津市庆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王海超(大连理工大学)

王建国(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王文化(淄博绿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王文想(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王湘宁(中交城市能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王昭俊(哈尔滨工业大学)

王忠平(杭州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魏守有(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

吴佩英(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吴诗勇(华东理工大学)

谢 栋(济宁天和智能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徐 鹏(北京建筑大学)

徐松强(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熊少强(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许 征(青岛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严荣杰(宁波杰克龙精工有限公司)

严益剑(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杨 健(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杨 平(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杨军华(武汉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杨开武(西安秦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杨良仲(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杨小伟(陕西首创天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杨永峰(安阳益和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姚安林(西南石油大学)

姚秀程(淄博绿博燃气有限公司)

殷兴景(浙江苍南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应援农(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于玉良(北京优奈特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袁 冶(深圳市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张广民(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张姝丽(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增刚(山东一通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张志刚(天津城建大学)

赵国强(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赵玺灵(清华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

郑 安力(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郑宏伟(国家管网集团西气东输公司南京计量测试中心)

周夏汀(浙江城建煤气热电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周志刚(哈尔滨工业大学)

朱 娜(华中科技大学)

朱 能(天津大学)

秘书长:

郝 薇(《煤气与热力》杂志社有限公司)

更多>>

广告征订

一、《煤气与热力》杂志基本情况

《煤气与热力》杂志(月刊)创刊于1978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建设部沈阳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和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办,为中国土工程学会燃气分会会刊。本刊为城市燃气及城市供热方面的技术性、学术性刊物,主要刊登技术论文、工程实例、设计经验、生产总结专题综述以及有关信息。

本刊为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查看全部>>